三联供合同_供用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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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供用能合同供能单位: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用能单位: 目 录第一条 总则2第二条 名词解释2第三条 供能质量和服务3第四条 本条款所指标的物名称、参数4第五条 供能方式、期限、地点5第六条 计量方式6第七条 价格与结算方式6第八条 供能设施投资分界与维护管理9第九条 供应方的权利与义务10第十条 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112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33第十二条 通知166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177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188第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199第十六条 廉洁条款20第十七条 其他21附件供用能合同供能单位(以下简称供应方):上海XXXXXXX能源有限公司 用能单位(以

2、下简称购买方): XXXXXXX技术有限公司 第一条 总则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供购热和冷及其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1.2 经供购双方约定,双方应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并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完成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事项。 1.3 购买方接受供应方提供的集中供冷、供热服务,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第二条 名词解释2.1 设计参数: 本条款所指的设计参数是表明系统设计时按照有关标准对设备及其工作过程应能达到的重要性质的量。2.2 供热能力: 供应方供热系统在单位时间内所供出的热量。供冷能力: 供应方供冷系统在

3、单位时间内所供出的冷量。2.3 热水: 本条款所指热水的参数详见技术协议。2.4 冷水:本条款所指冷水的参数详见技术协议。2.5 投资分界点:购买方红线外1米处(详见附件 技术协议)。2.6 计量装置:双方约定本条款的计量装置是指经供购双方共同调试、验收的,能够反映供应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购买方供应热和冷的数量的仪表及相关装置。2.7 计量点:双方约定本条款的计量点是在符合计量标准的、并双方一致认可共同管理的供购热和冷结算计量装置的位置。2.8 热费: 双方约定本条款的热费是指依据供购双方一致认可的计量点测得热水热量的计量数据,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供热结算价格计算出的购买方应付给供应方的费用。 2.

4、9 冷费: 双方约定本条款的冷费是指依据供购双方一致认可的计量点测得冷水冷量的计量数据,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冷量结算价格计算出的购买方应付给供应方的费用。2.10节能服务费:双方约定本条款的节能服务费是指双方一致认可的冷热管网供应服务相关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购买方一次性付给供应方的费用。2.11 能源使用费:指供应方按周期向购买方收取的动态费用,该动态费用与能源实际消耗的计量数据有关。2.12 能源使用基本费:指供应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该费用与实际消耗的计量数据无关。2.13 能源设计负荷:指购买方施工图中接受供能服务的总设计负荷值。2.14 违约: 本条款所指违约是指在本合同签订后,供购双方

5、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供购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其义务不符合本合同中的约定,均被视为违约。第三条 供能质量和服务3.1 购买方应保证其投资范围内的房屋及空调系统性能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及上海市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建筑室内空调末端系统符合现行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其项下各类用能设施、设备性能达标,且在不同工况下工作正常。3.2 供应方对其投资范围内的系统质量和性能负责,保证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GB50736-201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等现行规范组织设计和施工

6、,系统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第四条 标的物及其设计参数4.1 标的物: 本条款所指标的物是由供应方通过其设备生产,通过管道输送给购买方(输送分界点在购买方红线外1米处)且符合以下参数的热水和冷水,以下简称标的物。4.2 标的物的设计参数(1)供热热水参数详见技术协议。空调供热能力:最大设计负荷: kW;(2)供冷冷水参数详见技术协议。空调供冷能力:最大设计负荷: kW;第五条 供能方式、期限、地点5.1 供应方以双管制闭式系统的方式对购买方供能,供冷供热按季节进行转换;购买方须采取热交换器的形式进行二次换热。5.2 供热、供冷期限:( 20 )年5.2.1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供应方应按照本

7、条款的约定在运行期间向购买方供热、供冷。5.2.2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若无特别约定,每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供应方应向购买方12小时连续供热,每年的 05 月 01 日至 10 月 15 日供应方应向购买方12小时连续供冷。 购买方超过上述时间段需要供应方供热、供冷的,供购双方需要另行协商确定,该部分费用标准参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相关约定。5.2.3 供应方应确保安全、稳定地向购买方供热、供冷。5.2.4 供热、供冷地点: 供热、供冷地点为本合同中经供购双方一致认定的供热、供冷设施的投资分界点。5.3 每年供热、供冷期开始前30天为供热、供冷调试期。调试期间,购买方应提前检

8、查调试其室内末端设施,确保末端设施完好且功能正常。5.4 供热、供冷质量及服务:供应方保证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突发事故的情形外,在合同约定的供热、供冷期限内向购买方提供充足、不间断、达标、安全、稳定的标的物。5.5 供购双方约定的特殊供能时间为:若有特殊供能时间需求,购买方须提前一个月与供应方协商 。第六条 计量方式6.1 国家计量部门认定的、供购双方一致认可的、在计量点安装的供购冷热结算的计量装置为供购双方计量结算的依据。 6.2 每月1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共同查表。查表时双方须同时到场,一方查表,另一方核对,查完后双方的查表人员须立即签字,查表记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本条款计量结

9、算的依据。任何一方查表人员未及时到场的,另一方有权自行查表,其所记录数据视为供购双方共同认可,作为本合同计量结算的依据。6.3 计量装置的购买、维修、校验、检定等由供应方负责,产权属于供应方。6.4 计量装置出现故障的解决方法:按照最近正常计量3天的平均数乘以故障时间进行结算。第七条 价格与结算方式7.1 标的物的价格:7.1.1节能服务费的收取:节能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购买方空调设计冷负荷 1.73元/W(含税,增值税率10%)计算收取。按照购买方空调设计冷负荷 kW计算,节能服务费共计为: 万元( 万元整)。购买方在供购双方签定本合同后【30】天内支付给供应方节能服务费的 30 %,计【

10、】万元(*万元整);在购买方正式用能后30天内付清剩余节能服务费款项,计【 】万元(*万元整)。上述节能服务费为本合同项下的一次性费用。供应方在购买方付款前提供相应的发票。如因购买方原因停止用冷、热,供应方不退还节能服务费。7.1.2 本合同签订时,供能收费单价为0.484元/kWh(含税,增值税率10%)。7.1.3 能源使用基本费的收取:以购买方能源设计负荷为计算依据,每个供能季能源使用量的30%作为基本使用量,能源使用基本费定为供冷季 元/季,供热季 元/季。 每个供能季开始前30天内全额预收能源使用基本费。其中:1) 供冷季能源使用基本费=最大设计冷负荷( kW)?小时165天5/7供

11、冷单价( 0.484 元/ kWh)30%2)供热季能源使用基本费=最大设计热负荷( kW)?小时135天5/7供热单价( 0.484 元/ kWh)30%7.1.4 供能收费单价及调整:以上海市发改委颁布的上海市电价(上海市电网夏季工商业及其他用户10kV以下销售电价,单一制未分时电价用户)为0.799元/ kWh作为调整基础,在本合同供热、供冷期限内,每当电价变化达到或超过5%后,相应调整供能收费单价;如电价变化未达到5%,则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或累计变化总量相当于5%时,进行供能收费单价调整。价格联动公式:调整后的供能收费单价=调整前的供能收费单价+(调整后的电价-

12、调整前的电价)(12.56)7.2 结算方式及结算时间:7.2.1 每月供应方固定抄表时间为当月25日。7.2.2 每个供能结算期间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7.2.3 供应方应在次月1日前将当月购买方能源使用费的发票及费用结算清单交购买方。7.2.4 每月月度实际能源使用费计算公式为供能收费单价本月实际使用的能量。每月月度实际使用费先由本供能季收取的能源使用基本费冲抵,超出部分采用“上海市定期借记业务收费合同”方式,次月10日由供应方开出能源使用费结算凭证向购买方托收。本供能季收取的能源使用基本费未冲抵部分不予退还。供应方根据能源使用费结算凭证委托购买方开户银行从购买方能源使用费专用账户划转

13、能源使用费。购买方的能源使用费结算合同号 。7.2.5 双方开票信息供应方: 开户银行: 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购买方: 开户银行: 帐号:纳税人登记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7.2.4 供购双方变更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纳税人登记号等,须于变更完成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八条 供能设施投资分界与维护管理8.1 供应方投资范围为供应方的能源站至投资分界点处,供应方投资范围内的土建、机电、管网等辅助配套设施均由供应方投资,供应方拥有产权;购买方机房及空调末端由购买方投资建设,产权归购买方所有。8.2 供应方应保证标的物的效果满足本合同4.2条约定的标的物的设计

14、参数,购买方产权界限内用能设施的运行效果应由购买方负责。为保证购买方的用能设施的运行效果,购买方空调末端施工图应满足设计部门系统供能方案并需供应方审核认可。8.3 在整个供热、供冷期限内,供购双方对各自投资范围内的供能系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和更换。8.4 供购双方的首次接入配合等技术条款详见上海华电莘庄工业区供用能合同技术协议。第九条 供应方的权利与义务9.1 供应方有权了解购买方的用能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当供应方对购买方的用能情况和设施安全状况需要进行合理的检查时,购买方应允许供应方在购买方的产权范围内进行检查、调查,并提供所有的必要的方便和配合。9.2 购买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装置显示数据与实际使用的能量不符,或购买方伪造供能记录的,供应方有权要求购买方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供应方除有权要求购买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解除本合同。9.3 购买方用能设施或者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供能设施或计量装置造成损害时,供应方有权要求购买方及时改正。购买方不及时更正的,供应方有权暂停供能,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购买方承担。9.4 在供应方按合同要求供能的情况下,购买方不按时付费,经供应方书面催缴下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支付的,供应方有权不必另行通知而直接实行限供、缓供或停供并追缴供能费用和相应违约金。如果因为该等情形的停供导致购买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由购买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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