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上传人:木92****502 文档编号:118900748 上传时间:2019-12-28 格式:PDF 页数:21 大小:878.5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劢计划(国发 201822 号)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则,做好钢铁 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评估监测工作 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幵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 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 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 按照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以下简称 技 术指南,见附件),对有组织排放、无

2、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 测。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估 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所属地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钢铁企业要本着稳中求进、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分步 开展评估监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的钢铁企业,应 按照意见要求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其他区域有序推进。企业应 重点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的规范化,无组织排 放控制、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以及建

3、立监测监控和台账体系。 三、加强指导和服务 地 (市) 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服务, 为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提供指导, 定期将评估监测情况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幵将有关事项载入排污许可证中。省级生 态环境部门按照辖区内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组织指导开展评估监测工作, 及时将评估监测情况汇总上报生态环境部。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经评估监测认为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纳入劢态管理名单, 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调阅 CEMS、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空气微 站、卫星遥感等数据记录,组织开展超低排放企业“双随机”检查。对丌能稳定达到超 低排放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劢态管理名单,取消相

4、应优惠政策;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 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钢铁企业和相关评估监测机构,加大联合 惩戒力度。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在 协会网站上公示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 推劢行业高标准实施超低排 放改造。 附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4 附件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为规范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 测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评估监测程序及工作内容 (一)评估监测程序一)评估监测程序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前,应对相关资料 进行认真审查,对资

5、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可开展现场勘查。资料 审查和现场勘查符合基本条件的,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不符合 基本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整改完善后,再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 完成现场评估监测,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应编制评估监测报告, 给出明确的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评估监测程序详见图 1。 (二)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二)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 1.有组织排放。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口位置和采样平台,手工监 测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位应满足相关 标准规范以及附 1 中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化要求。 按照意见要求,配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和 CEMS,CEMS 安装、调试、运行满足固定

6、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 监测技术规范 (HJ 75-2017)要求,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数据传输有效率达 95%以上。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19-2017) 、 5 图 1评估监测程序图 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878-2017)开展自行监测。 2.无组织排放。全面排查全厂物料储存、物料输送以及生产工 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源,列出全厂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及控制措施基本 情况表,包括生产工序、生产车间名称、无组织排放源名称、治理 设施配置情况、与意见规定要求符合性对照,以及无组织排放 相关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类型

7、、安装位置等信息。生产工艺和 物料输送环节主要产尘点密闭罩、收尘罩等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周 边设置总悬浮颗粒物(TSP)浓度监测设备;物料储存大棚、烧结、 球团、高炉、石灰、钢渣处理等车间区域、厂内道路路口、长度超 过 200 米的道路中部设置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监测因子至少包括颗 粒物等) 。建立全厂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记录所有无 组织排放源附近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空气质量监测 微站监测数据。 3.清洁方式运输。建立进出厂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基础台账, 其中,铁路运输应有磅单记录台账,水路运输应有水尺记录台账, 管状带式输送运输应有皮带秤记录台账,管道输送应有磅单记录台 账

8、或皮带秤记录台账。企业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应监控并记录进出 厂运输车辆的完整车牌号、车辆排放阶段。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 移动机械应完成编码登记。鼓励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新能源或 达到国三排放标准。 4.台账记录。留存连续稳定运行至少一个月的主体设施生产日 报表、 意见中要求安装 CEMS 和 DCS 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 7 账、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运行记录。企业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具备 保存三个月以上数据能力,其他自动监控监测设施具备保存一年以 上数据能力。环境管理台账和自行监测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保存原 始记录。 (三)开展现场评估监测三)开展现场评估监测 1.有组织排放现场监测。企业对意见

9、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 标限值表”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开展现场手工监测。对相同规模 装置、相同类别污染源可选取一个有代表性的污染源开展现场监测。 现场监测应在稳定生产状况和工况下进行,参照附 1 编制现场监测 方案,监测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以 及烟气温度、湿度、流速、含氧量、压力等烟气参数。监测期间由 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工况负荷。同时开展手工监 测结果和 CEMS 监测结果比对,核查 CEMS 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估。对照意见中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现场核查并评估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 性以及控制措施符合性(参见

10、附 2) 。依据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运行 数据、视频监控数据、颗粒物监测数据等,评估无组织排放控制设 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情况。 3.清洁方式运输符合性评估。调取近三个月所有大宗物料(包 括铁精矿、煤炭、焦炭、废钢以及外购烧结矿、外购球团矿、石灰、 石灰石、铁合金、钢渣、水渣等)和产品(包括钢材、外售中间产 品等)的运输量,以及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 方式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的运输量、运输方式及相关台账,计算进 8 出厂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计算方法见附 3) 。根据门禁和视频监控 系统,统计分析进出企业的运输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 准(2021 年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

11、准)汽车的情况。开展厂内非 道路移动机械与地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等相关要求符合性 分析。 (四)编制评估监测报告四)编制评估监测报告 评估监测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预 评估、有组织监测方案、无组织排放源清单、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 符合性分析、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分析、清洁方式 运输要求符合性分析、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及附件等。 其中,企业基本情况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主要生产装备 及产能、近一个周期年产品产量和原辅燃料使用量、源头减排情况、 有组织污染治理工艺和设施主要参数、重点废气治理工程设计和施 工单位资质、厂内外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环境管理基本情况等

12、。 环境管理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情况、 近三年有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污染治理 设施运行人员技能水平、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管理体系 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上报情况等。附件应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 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分析图、手工监测报告、无组织现场核查记录表、 无组织点位现场照片、清洁方式运输合同和进出厂凭证等。 二、钢铁超低排放评定方法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根据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分步开展评估监 测,出具评估监测报告,评估企业有组织、无组织和清洁方式运输 9 是否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分别给出明确的评估结论。满足以下 三项条件的,认为该钢铁企业全面达

13、到超低排放;满足其中某项条 件的,认为该项达到超低排放;对达不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环节, 提出具体改进建议。企业针对具体环节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计划, 整改完成后再次开展相应环节的评估监测。 (一)有组织排放一)有组织排放 1.手工监测数据。钢铁企业超低排放限值表中规定的污染源污 染物现场手工监测数据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在线监测数据。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5-2017)的规定开展 CEMS 日常运行 质量保证工作,经现场比对,CEMS 监测数据准确有效,且最近连续 30 天 CEMS 有效数据 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均满足超低排

14、放浓度限值 要求。 3.企业自行监测数据。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限值表中规定但未进行现场 监测的污染源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二)无组织排放 1.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所有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 艺过程控制措施满足意见要求。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设施(抑尘、除尘、车辆高压冲洗装置 等)运行正常。 3.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石灰车间、焦炉区域、物料储存 点及物料输送落料点无可见烟粉尘外逸;焦化煤气净化区域和废水 处理区域无异味;厂区整洁无积尘。 10 (三)清洁方式运输三)清洁方式运输 1.进出企业的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 式输送机等

15、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达到 80%及以上; 或清洁方式运输量 比例达不到 80%但进出企业公路运输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 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 年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 。 2.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满足地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等 相关要求。 三、其他 铁合金、铸造用生铁企业内的烧结、球团、高炉工序,以及独 立球团、独立焦化企业可参照执行。钢铁企业自备电厂燃煤锅炉超 低排放评估监测按照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 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560 号)执行。 11 附 1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有组织排放 现场检查和监测技术要点 一、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

16、化要求 现场手工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位 应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5-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等相关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采样点位。(一)采样点位。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烟囱上,避开烟道弯 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颗粒物采样位置 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径和距上述 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采样 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4 倍直径和距 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