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理论客观题卷答案及解析(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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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法考理论客观题卷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B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职业特殊性C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规范作用和法律上的普遍强制作用D法律职业道德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表现为特定的法律规范【答案】C【考点】法律职业道德【解析】法律职业道德较一般的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由此才能更好的保持职业的先进性和树立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但法律职业道德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其依据内心的约束与评判,违反职业道德的并不会受到法律上

2、的强制制裁,因此C项错误。2某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推理如下: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张某殴打他人造成轻伤,所以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这位法官所用的是下列哪一种推理?A类比法律推理B归纳法律推理C演绎法律推理D设证法律推理【答案】C【考点】法律推理【解析】A选项,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过程,依据两个案例在某些关键点的相似性,从而推导出两个案例的判决的相似性。本题中,并没有两个相似的案例进行比较,不属于类比推理。B选项,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过程,如从无数相似的案例中总结出一条法律规则。本题中并没有多个案例从而总结出适用规则,B项错误。C选项,演

3、绎推理是作为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小前提是法律事实,结论是判决。本题中刑法规定是大前提,张某殴打他人造成轻伤是小前提,判处2年有期徒刑是结论,故C项属于演绎推理,C项正确。D选项,设证推理是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理,本题中也没有多个假设,不属于设证推理,D项错误。3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

4、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答案】A【考点】法律权利;法的渊源;法律证成【解析】A选项错误。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的自由,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两项宪法权利均无悼念权的内容。B选项正确。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

5、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当代中国的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C选项正确。我国法的正式渊源是制定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文规定悼念权,因此不属于法定权利。D选项正确。法院判决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即寻找合理的法律决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推理过程就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4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B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

6、调整的过程D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答案】B【考点】法的演进【解析】A选项,“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表明私有财产权产生,是法律产生的主要标志,A选项正确。B选项,最早出现的法是习惯法,以不成文形式出现,B选项错误。C选项,法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C选项正确。D选项,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立救济。D选项正确。5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

7、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答案】B【考点】选举机构的有关内容【解析】A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第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第二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A项正确不应选。B选项,选举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

8、、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据此可知,应当是“指导”而非“领导”。B项错误应选。C选项,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C项正确不应选。D选项,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

9、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D项正确不应选。6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既着重于机会平等,也重视实质平等B我国选举法自颁布以来进行了四次修改,每一次都依据当时城乡人口变化情况对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进行了调整C“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我国选举制度发展的方向D我国选举法的修改反映了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趋势【答案】B【考点】代表名额的分配【解析】我

10、国只在第三次修改时对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进行了调整,B项错误。7某地电缆受到破坏,大面积停电3小时,后查知为邢某偷割电缆所致。邢某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5年有期徒刑。邢某不服上诉,理由是自己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顶多属于“小偷小摸”行为。二审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维持原判。对此,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A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B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C在这个案件中,法官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D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答案】

11、A【解析】A项:该项考查法官事实判断的概念。法官根据司法解释对邢某偷割电缆致使大面积停电3小时的事实进行判断,这个判断有法官自身的情感、态度等价值因素,有其利益方面的考量,这属于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A项错误。B项: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B项正确。C项:该项考查演绎推理。法律推理中的演绎推理是指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得出法律决定的法律推理论证过程,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演绎推理,并借助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C项正确。D项:邢某的辩解理由是自己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顶多属于”小偷

12、小摸”行为,该辩解主要是对法律规定、犯罪构成要素的认识有偏差,而不是单纯基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D项正确。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8依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法官行为,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A徐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提出的质疑,以不屑的口吻说:“你一个文盲加法盲,有什么资格来质问我?”评论:徐法官的行为不符合司法礼仪B蓝法官在开庭调解时,为营造轻松和谐的气氛,身着便装,谈笑风生。评论:蓝法官的行为违反法庭规则C周法官在当地出席大学同学私人投资的公司开业典礼,并在被公开介绍法官身份后登台致贺辞。评论:周法官的此行为违反了不得以职业

13、、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D谢法官正在承办一宗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被告向谢法官的配偶林某任职的A公司表示,愿将一个工程项目发包给该公司,条件是让林某任该项目的主管。林某将此事告诉了谢法官,并提及发包人是该案的被告。谢法官听后未置一词。评论: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答案】ABD【考点】本题主要考查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解析】AB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徐法官对待当事人语言粗鲁、态度恶劣,违反了文明司法和司法礼仪。故A项正确。B选项,根据法

14、官行为规范第29条规定:出庭时注意事项:(一)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二)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蓝法官没有按照要求着装,属于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B项正确。C选项,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4条规定:清正廉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本题中周法官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C项错误。D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

15、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故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D项正确。9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答案】ABCD【考点】公民的权利【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公民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侵犯了“第三者”的隐私权,A项错误。B项: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由此可知,B项错误。CD项: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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