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高新区龙湖公园人防工程监理服务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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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临沂市高新区龙湖公园人防工程临沂市高新区龙湖公园人防工程监理监理服务项目服务项目 招招 标标 文文 件件 项目编号:项目编号:HDXZBCG2019HDXZBCG2019083083 采 购 单 位: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临沂恒达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 2 目目录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 第三章项目说明、要求-22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范本-37 第五章附件-43 3 第一章第一章招标公告招标公告 一、采购人: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地址:北京路 13 号(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系人:韩科长联系方式:0539-8729516 采购代理机构:临

2、沂恒达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商会大厦 21 楼 联系方式:刘工0539-7977019 二、采购项目名称: 临沂市高新区龙湖公园人防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SDGP371300201902000375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标包货物服务名称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包预算金 额(最高限 价,单位: 万元) A 包 临沂市高新区龙 湖公园人防工程 监理服务 1 1、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2、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 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3、供应商须具备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 工程和其他人

3、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资 质或本行政区域内乙级资质, 并具有市 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具有 类似项目经验,配备专业技术队伍;具 备良好的信用信誉和质量保证; 4、拟投入本项目的总监必须具有人防 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项目总 监报名后严禁更换;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0 三、获取招标文件 4 1、时间:2019 年 6 月 18 日2019 年 6 月 24 日(每日 08:3011:30 时,14:0017:00)北 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 8 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代理机构 43 号窗口 3、方式:(1

4、)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2)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3)供应商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 上报名回执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国山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注册并打印网上报名 截图;(4)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的无重大违法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证明截图,以上资料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装订成册。 4.售价:300 元/份,售后不退。 四、公告期限:2019 年 6 月 18 日 至 2019 年 6 月 24 日 五、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9 年 7 月 8 日 14 时 00 分-2019 年 7

5、 月 8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 5 楼开标室(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 8 号)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9 年 7 月 8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 5 楼开标室(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 8 号) 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工联系方式:18660925231 八、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详见招标文件。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 5 第二第二章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 一、总一、总则则 1.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

6、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所叙述的临沂市高新区龙湖公园 人防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2.2.定义定义 1) 采购人系指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临沂恒达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供应商”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评标委员会”系指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临时组织。 5) “中标供应商”系指由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 争实力最优,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6) “货物”系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系 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

7、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 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采 购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7)招标文件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采购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 8)“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影印件、传真件、扫描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 原本或供应商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 书。 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

8、及货币种类 1)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式(包括书 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下同)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2) 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 但是应当提供由专业翻译 机构出具的简体中文译文, 并以简体中文译文为准, 否则视同供应商未提供该数据或资 料。 3)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 4)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 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 6 计量单位。 5) 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4.4.投

9、标费用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5.合格的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 1) 本次招标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2) 供应商必须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3) 供应商应当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 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山东省、临沂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8)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 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及登记工作的 通知(鲁财采201634 号)文件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 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网页页面留存。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11、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 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6.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 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90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 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 如供应商被授予合同, 供应商不得拒绝。 2)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供应商 延长投标有效期。 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 7 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4)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供应商损失的,采购

12、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 标有效期的除外。 5)本须知第 7 条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7.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人民币 1 160006000 元。元。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2)供应商须于截止时间半小时前,用公司基本户以电汇或转账的方式向临沂市公共资源供应商须于截止时间半小时前,用公司基本户以电汇或转账的方式向临沂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不接受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支票、现金等),并确保到账。保证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不接受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支票、现金等),并确保到账。保证 金账号详见临沂市公共资

13、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金账号详见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 (友情提示:供应商报名完成后保证金账号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系统里自行查询)。(友情提示:供应商报名完成后保证金账号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系统里自行查询)。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的投标。未中标供应商 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 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未按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4)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

14、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

15、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 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一)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形严重的,由财政部 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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