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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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名称作 者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 层 次 专 业 审判管辖制度案例分析一、案例被告人刘冬琼(女)的长子贾亮结婚后与父母分居生活5年,贾亮游手好闲,多次持凶器到其父母家闹事,无端打伤其父母,并数次持刀要砍杀其胞弟,以此向其父母索取财物。一日,贾亮又一次到刘冬琼家,用匕首威胁其父亲贾某,向其要钱。在贾亮与父亲厮打时,刘冬琼从地上拣起一木棒向贾亮的头部猛击数下,贾亮当即倒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当地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刘冬琼犯故意杀人罪,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即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冬琼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原因是不堪

2、忍受其子贾亮的长期打骂、滋扰,是出于义愤将贾亮打死,其杀人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投案自首,判处被告人刘冬琼有期徒7年。问题:(1)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背程序法的规定?(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制度。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一)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背程序法的规定?答: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没有违背程序法的规定。 公民的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任何人、任何机关均不得非法侵犯。我国法律不承认有“家法”,国家的司法权统一由司法机关行使。做父母的如果受到自己子女的迫害,或者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请求保护或者揭发检举,不能以他们是“逆子

3、”而私自处死。否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董玉环因长期受到其子郭义星的迫害,一气之下用木棒将郭义星打死,虽然有可原宥之处,但其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是由重到轻排列,即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它表明对这种犯罪原则上应从重惩处。但是故意杀人的情况很复杂,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刑法又规定,对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本案而言,由于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在受到威逼、侵害的情况下出于一时激愤而杀人,这与一般的图财害命、报复杀人等等犯罪有所不同。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对

4、她从宽处理,是正确的。(二)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所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因此,明确了审判管辖,也就相应地确定了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除设有最高

5、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外,还设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法院的设置相适应,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的大小;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刑事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

6、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可见,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分布地区广,数量也最多,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群众。因此,把绝大多数的普通刑事案件划归它管辖,既便于法院就地审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又便于群众参加旁听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上述三类

7、刑事案件,属于性质严重,危害极大,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因此,必须更加慎重。同时,处理这几类案件,无论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往往也比较大,这就需要法律、政策水平更高、业务能力更强的司法工作人员。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是适宜的,也是必要的,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中级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刑事诉讼法既然将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就必然成为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另外,它还有审判监督的任务。所以,划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宜过多,只限于上述三类刑事案件。另外,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所规定的可能判

8、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如何理解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甚一致。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时,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应判处其他刑罚或者应作其他处理时,不再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仍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

9、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移送的这类案件,应当分别情形作出不同处理: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不予受理;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同意接受移送。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

10、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所以,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宜过宽。况且,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多少,又直接关系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的负担。法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只管辖为数极少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既可以保证这种重大案件的正确处理,又有利于它全面行使自己的职权,用更多的力量来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四)最高人民法院管

11、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案件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它集中主要精力监督、指导全国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以上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必须遵照执行。但是,刑事案件的情况十分复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也可能遇到这样那样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为了适应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某种特殊情况的需要,

12、保证案件的正确、及时处理,级别管辖还必须有一定的灵活性。为此,刑事诉讼法第23条又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这是法律对级别管辖所作的变通性的规定。第一,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决定,但只能“在必要的时候”对个别案件适用。第二,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被羁押的,通知应送到羁押场所和当事人。

13、第三,下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只能是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并且只有在其请求得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时,才能移送。第四,下级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与上级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该下级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本案对于杀子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应判处其他刑罚或应作其他处理时,不再将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仍由自己审理,这样,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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