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专《法理学》期末复习指导(开放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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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法学和法理学 1. 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 2. 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别是:(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革命转变,它与剥削阶级法学有原则性的区别,体现在指导思想不同、阶级基础不同、载、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不同。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对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主要可以归纳为十点。 3. 法学体系是指

2、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内容包括:(1)法哲学的基本问题;(2)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3)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3、。5.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法的起源 1. 社会调整: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

4、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人们认识到个别性可以弥补规范性调整的不足,因此产生了规范性调整加上个别性调整的调整方式。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具体说,就是由

5、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发展到自觉的(规范性调整)。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2. 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国家和法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两个不同的方面的表现。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演变到法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和文化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法的产生的标志有两点:(1)国家的最

6、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2)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3.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4. 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意志不同;(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 第三章 法的概念

7、1. 社会规范指按照社会或阶级发展的需要,提出、形成或创制一定的原则和规范,在一些原则或规范中指明最有利于达到某社会和阶级目的的行为方案,来指导、规范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规则。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是法的形式渊源,是国家命令人们必须遵守的文件,这种文件有国家确认的判断人们行为公正不公正的标准。法的外部特征也就是法律的特征,主要是:(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2. 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以下特点:(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

8、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3.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法的现象”的对称,指法的根本性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层次之分,根据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法的社会阶级本质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意的,而是被历史、阶级规定了的在客观上能够而且允许作的行

9、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法的第三级本质讲的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 法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法的作用、价值、利益 1.法的作用侧重讲法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影响。法的职能侧重于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一般来讲,法的作用与法的职能的用法是一致的。法的作用和职能可以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

10、。法的最基本的两种职能是(法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2. 法的价值是法这种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还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程度)。法的价值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是(客观性),一是(主体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

11、是不同的。因此法的价值又具有(变异性)和(多维性)。法的价值可以分为三种,每一种里又有若干具体的价值。 3法的价值范围有哪些内容?答:法的价值范围包含了:(法所中介的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其中有确认性价值、分配性价值、衡量性价值、保护价值、认识性价值等)、(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4法与利益之间的一般关系。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统治阶级赖于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首先是一定的生产关系总和,决定着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3)利益的发展、变化

12、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利益问题在法的创制中和实现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认识各种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在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作好法的创制工作的关键;利益是法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法的实现是法所体现和保护的利益的实现。 第五章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从内涵上看,法制不仅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

13、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它是一国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2.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同社会形态的划分是一致的。历史上曾出现过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3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一般认为,法系可以划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 19 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划分

14、法系的标准有技术标准、政治制度、经济基础、哲学原则4. 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5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答: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就是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的(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后者取代前者,依次变革的现象。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是通过人们有意识地进行革命,才能实现的,(社会革命)是废除旧法,实现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动力。当然,法的发展也不全是通过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形式表现出来。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关系是新法肯定旧法、新法批评旧法、新法继承旧法、新法否定

15、旧法第二编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六章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包含了产生社会主义法的必然性、必要性的思想;(社会主义法)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历史使命的重要武器。 2.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2、社会主义法是(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摧毁旧法体系,不应当理解为对剥削阶级旧法的全盘否定,而是在根本改变剥削阶级旧法性质的基础上,对其中某些对社

16、会主义新法有用的合理因素批判地加以继承。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在我国,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民主渠道、特别是通过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的。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革命中的(实践经验)和(智慧)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重要源泉。3.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特点: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第七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1.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的表现: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法律的重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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