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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140P 55DB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33/T 22012019堤防工程管理规程Code for management of embankment2019-03-26 发布2019-04-26 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3/T 22012019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25组织管理25.1岗位设置25.2人员配备25.3管理制度26工程检查26.1 一般规定26.2检查内容36.3检查方法46.4检查频次46.5检查组织方式56.6检查重点57安全监测67.1 一般要求67.2水位监测67.3垂直位移监测67.4裂缝监测6
2、7.5堤姗刷监测67.6数据整理78维修养护78.1 一般规定78.2计划制订78.3维修养护项目78.4维修养护要求79应急管理810标识牌811档案管理8附录A (资料性附录)工程管理制度10附录B (资料性附录)检查记录表11附录C (资料性附录)监测记录表16附录D (资料性附录)维修养护检查表20IDB33/T 22012019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齐欢、徐红权、周素芳、苏玉杰、肖乃尧、郑敏生、方春晖、余文公、应聪慧、蒋永华、于桓飞、吉顺文、罗
3、正、劳庆富、宋立松。IIDB33/T 22012019堤防工程管理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堤防工程管理的基本规定、组织管理、工程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应急管理、标识牌、档案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沿江、河、湖泊、蓄滞洪区边缘修建的1级4级堤防工程,其它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 50138 水位观测标准SL 436堤防隐
4、患探测规程SL 595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SL 725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交叉建筑物与堤防工程连为一体的闸(涵)、泵站、堰坝、管线、码头、桥梁、道路、公园等建筑物,包括穿堤与跨堤建筑物。3.2工程检查为查找堤防工程可能存在的隐患与损坏,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现场查勘、测量、记录等工作。3.3维修养护为保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工程设计功能和形象面貌,对水工建筑物、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系统等进行的日常、定期、不定期的保养、维护、修理或升级改造等工作。1DB33/T 220120194基本规定4.1堤防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应落实明确的堤防工程管理单位
5、或责任主体,并明确其管理职责。4.2堤防工程应推行标准化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并配备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工作人员。4.3堤防工程宜推行物业化或集约化管理。4.4应划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4.5应实行堤防工程信息化管理,建立运行管理平台。管理平台能与上级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4.6堤防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损毁的,应及时开展维修或加固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完整。4.7与堤防工程连为一体的交叉建筑物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应符合堤防工程安全要求。4.8堤防工程验收合格后,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将工程的权属、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责任主体)、规模、功能等情况报具有相应监督
6、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落实工程管护经费。5组织管理5.1岗位设置5.1.1应以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为原则,明确堤防工程管理岗位、任职条件、职责。5.1.2应对工程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应急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工作设置相应岗位。5.2人员配备5.2.1管理单位应明确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责任主体应明确工程管理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5.2.2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配备满足岗位工作实际需要的人员,可实行兼岗。巡查人员:1级、2级堤防工程应每5 km不少于1名,3级、4级堤防工程应每10 km不少于1名。5.2.3上岗人员应具有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5.2.4管理
7、人员应实行岗前教育培训,并应根据专业管理需要,参加业务培训。5.3管理制度5.3.1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根据管理实际、管护内容、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保障堤防工程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适时修订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及内容要求可参照附录A。5.3.2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根据堤防工程管理内容与管理制度要求,梳理管理事项,明确各项管理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及台帐要求,制定管理手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5.3.3物业化管理应实行合同(协议)制,合同应明确物业化管理内容、要求、责任、人员,明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具体要求。6工程检查6.1般规定6.1.1工程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具
8、体检查内容应根据工程实际,按本标准的6.2进行合理増减。检查记录表格式参照附录B。6.1.2工程检查范围包括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其它区域。2DB33/T 220120196.1.3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制订工程检查制度,并适时修编完善。检查制度中应明确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各类工程检查的人员组织、检查频次、内容、方法、准备、记录、处理、报告等要求。6.1.4检查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发现突发险情应立即向管理单位负责人或工程管理负责人报告。6.1.5检查记录(包括拍照和录像)应清晰、完整、准确、规范;每次检查完毕后,应及时整理,并签名归档;定期检
9、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检查报告。6.1.6日常巡查宜采用定位信息技术(如GPS、BDS等)开展。重要堤防、险工险段或重要堤段宜设置视频监控点,辅助巡视、检查。6.2检查内容6.2.1堤身6.2.1.1堤顶:防浪墙是否完整、倾斜,堤顶是否坚实平整,堤肩线是否顺直。有无凹陷、裂缝、残缺,相邻两堤段之间有无错动。是否存在硬化堤顶与土堤或垫层脱离现象。6.2.1.2堤坡:是否平顺,有无雨淋沟、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害堤动物洞穴和活动痕迹,有无渗水散浸。排水沟是否完好、顺畅,排水孔是否正常,渗漏水量变化情况等。6.2.1.3堤脚:堤脚有无发生淘刷、变形、坍塌等现象。6.2.1.4
10、混凝土结构:有无溶蚀、侵蚀、开裂、破损、老化等情况。6.2.1.5砌石结构:是否平整、完好、紧密,有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架空等情况。6.2.2堤岸防护6.2.2. 1护坡、护岸:护面是否平整、完好,相邻段有无错动、伸缩缝开合是否正常;砌体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垫层淘刷现象,护坡上有无杂树和杂物等;浆砌石或混凝土护坡、护岸变形缝和止水是否完好,坡面是否发生局部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排水是否顺畅;混凝土异形块体、合金钢网兜块体、模袋混凝土等防护设施有无损坏、缺失。6.2.2. 2护脚:护脚体表面有无凹陷、坍塌,护脚平台及坡度是否平顺,护脚体下部有无冲刷松动、走失。6.2.3防
11、渗及排水设施6.2.3. 1防渗设施:保护层是否完整,有无损坏、失效;有无异常渗水等。6.2.3. 2排水设施:排水沟有无沉陷、断裂、接头漏水、阻塞;排水孔排水是否顺畅。6.2.4交叉建筑物及其与堤防连接段6.2.4. 1交叉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的结合是否紧密;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空隙等;临水侧截水设施是否完好无损,背水侧反滤排水设施是否完好、无阻塞现象。6.2.4. 2拦河堰坝上、下游两侧堤防是否存在护面冲损、堤脚掏空等。分洪堰堰体有无人为封堵加高等。6.2.4. 3交叉建筑物有无破损、开裂、变形、异常渗水等现象,能否安全运行。交叉建筑物有相应标准的按照其标准检查。6.2.4. 4交叉建筑
12、物运行管理对堤防工程安全有无影响。6.2.5生物防护3DB33/T 220120196.2.5. 1防护林木有无缺损现象;是否有人为破坏、病虫害及缺水缺肥现象。6.2.5. 2草皮护坡是否被雨水冲刷、人畜损坏、病虫害或干枯坏死,是否有荆棘、杂草或灌木。6.2.6管理设施6.2.6. 1监测设施检查:各种监测设施、保护装置是否保持完好,能否正常进行监测。6.2.6. 2交通与通信设施检查:交通道路的路面是否平整、坚实,交通是否通畅,是否存在阻碍交通管理的现象,交通标识、卡管物是否完好;通信网的各种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运行。6.2.6. 3信息化设施:信息化设备、电缆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破损、中断
13、等现象;信息化系统是否运行正常,监控图像是否存在缺失现象。6.2.6. 4标识标牌:公告牌、责任牌、公里桩(牌)、百米桩(牌)、界桩、警示牌、名称标识牌等是否完好,字迹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丢失或损坏现象。6.2.6. 5管理房:是否存在损坏、漏雨等现象。6.2.6. 6电力电气:各类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电气设备等是否完好。6.2.6. 7防汛物资:防汛物资的储备情况与设备完好情况。6.2.7管理范围6.2.7. 1护堤地及历史出险点有无管涌、渗水等,界墙是否完好。6.2.7. 2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有无从事危害堤防工程安全、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及其它禁止性行为。6.3检查方法6.3.1日常巡查采用
14、外部检查方法,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相结合的方法。6.3.2外部检查主要采用目视、耳听、脚踩、手摸等直观方法,必要时辅以锤、钎、钢卷尺、放大镜等简单工具、器材;有条件的可结合信息化、现代化设备开展检查。6.3.3内部检查采用人工探测、物探、钻探等有效的仪器、工具,对堤身内部进行探测检查,并应符合SL 436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在保证工程安全前提下可开挖检查。6.4检查频次6.4.1日常巡查日常巡查频次要求:a)警戒水位以下:1级、2级堤防工程每周不少于2次,3级、4级堤防工程每周不少于1次;b)警戒水位以上:每天不少于1次,并根据实际情况増加巡查频次
15、与巡查人员;c)险工险段需根据实际情况増加巡查频次;洪水前后应加强堤防工程巡查。6.4.2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的频次要求:a)当年4月15日之前,应开展1次汛前检查;b)当年10月15日之后,应开展1次汛后检查。6.4.3特别检查6.4.3. 1当河道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历史最高水位,或可能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退水期,应开展特别检查。必要时需24小时巡视检查。4DB33/T 220120196.4.3. 2当发生大暴雨、地震、重大事故等情况,可能造成堤防工程受损时,应立即开展特别检查工作。6.4.4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一般根据需要开展:a)白蚁专项检查应根据堤防工程实际情况开展,一般宜每1年2年进行1次;b)安全鉴定:堤防工程首次安全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