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

上传人:ali****an 文档编号:118822418 上传时间:2019-12-26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浅谈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浅谈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浅谈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浅谈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谈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浅析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条件的大力改善,人的寿命不断延长。老年人犯罪问题已变得越来越突出,呈现出不同的犯罪特点。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从犯罪类型看,男性多属猥亵、强奸、流氓犯罪、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赌博、伪造、投毒、诈骗等,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居于首位。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离退休前后的心理失衡,对新的生活环境及家庭关系的不适应,人格自身显示的敏感多疑、情绪不稳、以自我为中心等。针对如上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与原因,应建立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老年人维权工作体系和

2、络;加强对老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教育他们保持晚节;积极安排他们进行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动员全社会关心尊重老人,不使他们产生严重的失落感。同时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应列为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新课题之一。 关键词: 老年人/犯罪特征/思想教育/尊老风尚 按照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都属于老年型人口结构的国家,并称其为老龄化社会。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早在1995年我国已达到了老龄化社会。我国现有12亿多人口,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9100多万,约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5,20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亿,约占我国总人口的10%以上,而且还

3、正在以年平均%的较高速度增长。据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2亿,到2050年将超过4亿。因此,早在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了“要注意人口迅速老龄化的趋势,及时采取正确的政策”。同时在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人口老龄化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的重要课题,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该关心老年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老龄工作会议中也曾指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急剧变化,是一个直接影响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要充分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早研究相应的对策,避免在将来出现被动局面。” 人口老龄化使社会出现新的特点,也给社会带来种种问题,其中包括

4、老年人犯罪问题。一般说来,在整个社会的犯罪中,老年人犯罪的比例是很低的,在整个老年人口中,犯罪的比率也是很低的。可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年人犯罪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突出。日本每年一册的犯罪白皮书在谈到日本犯罪的两个特点时,其中之一就是随着人口老龄化,老龄者犯罪增加,在老年人犯罪中,初犯的比例很高,这说明,老年人犯罪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因此,对老年人犯罪进行探讨和研究实属必要。从世界范围看,使用德语的地方从20世纪开始,以埃克斯纳的犯罪学中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论述为起点,已经出现了许多优秀的研究成果。以美国、英国为中心的使用英语的地方,对老年人犯罪问题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20世纪中期,日本人开

5、始深入研究老年人犯罪问题。受德国等国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已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一些初步的研究。当前,我国大陆对老年人犯罪的研究较少。但是,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仍占有一定的数量。因此,研究老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谓老年人犯罪,概括起来说,就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这是一种以年龄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即为老年人规定一个起点年龄,达到这个起点年龄的人即为老年人,尽管年龄标准具有个体差异,不能反映每个人进入老年期的时间,但它整齐划一,便于掌握,因而广泛运用于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凯泽、阿尔布

6、莱希特等人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都是:老年人犯罪是指年满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P245)。 最早从年龄结构研究出发定义老年人的是瑞典学者桑德巴,他把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50岁。如今,各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并不完全一样,挪威、瑞典等国规定67岁以上才算老年。1956年联合国的一项研究报告曾将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65岁,1982年联合国在不否定65岁标准的情况下又提出以60岁作为老年人的起点年龄。我国若以退休年龄为界限的话,则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了。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

7、周岁以上的公民。”把我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60周岁,以60周岁为标准便于正确估量老年人口变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老年人犯罪概念,可以区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老年人犯罪概念,即老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概念,即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两个概念的定义,一个着眼于行为主体,一个着眼于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括的范围较小,他把老年人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 一个人进入老年期,生理、心理都发生很大变化,对犯罪亦有影响。老年人生理上的变化,主要表现是:身体衰退,感官功能降低,耳聋眼花,反应迟钝

8、。老年人心理上变化,北京晚报载文归纳为10种类型:(1)享受型。表现为看破人生“红尘”,只想享受,不愿奉献,以期补偿自己一生之不足,慕名、占物、不一而足。(2)贪婪型。对财物贪得无厌,什么东西都想多积攒一点,占而不用,只求心理上满足。(3)虚无型。对周围一切事物均持冷漠态度,与世无争,得过且过,无所作为,思想空虚。(4)保重型。自知人生“已近黄昏”,来日不多,只求保重,延年益寿。(5)操劳(心)型。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挂心,生怕别人出差错,事必躬亲。(6)表率(为人)型。严格要求,苛刻自律,过分节约,省吃俭用,为子女后代作奉献,为他人行善,为有难者解囊,不遗余力。(7)奋发型。深知夕阳无限

9、好,只缘时光近黄昏,发奋学习,研究,著书,指导晚辈,培育后代,力求为社会和人类留下更多的东西。(8)绝望型。认为一切希望都即将破灭,总是在悲愁伤感中回忆过往失意之事,痛感前景暗淡,万事皆空,常在泪水和失落感中打发时光。(9)消遣型。不计较物质享受,不注意精神修养,一心追求安逸、恬静、解脱和轻松。清心寡欲,淡泊明志,知足常乐,颐养天年。(10)寄托型。意志薄弱,缺乏主见,不计得失,听由别人安排,寄生苟安,听天由命。此外,还有几种类型与犯罪有直接关系:(1)无责型。自以为退出或即将退出劳动角色,产生自我解除社会责任感,为所欲为,以填补其内心的空虚。(2)忌妒型。惋惜自己风华岁月即将消失,忌妒后来居

10、上者,比不过他人,又怕他人超越自己,争之无为,只好忌恨。(3)自负型。不甘心退出工作或劳动角色,似乎社会抛弃了他,对社会不满。不仅留恋往事,历数自己对社会贡献,甚至申言:我不要求人原谅我,我也决不原谅人。 以上是老年人生理与心理变化的几种主要类型。在这些心态支配下的老年人,由于其体力、思维能力的减弱,参与社会活动的范围和深度日益缩小和减弱,容易形成一些怪癖,往往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固执、偏狭、幼稚、神经质、多疑。表现出与社会明显不适应性,将自己引向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老年人犯罪由于受身体条件限制,受心理特点影响,一般不实施暴力性犯罪,多采用诱骗、投毒、放火、盗窃、侵占、窝藏、赌博、伪造、诈

11、骗、奸幼、教唆、传授犯罪方法等犯罪行为。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同,都是以年龄作为界定,犯罪概念的标准均因年龄而表现其犯罪特点,故在犯罪学上都属于发展犯罪(entwicklungskriminalitaet)。虽然老年人犯罪没有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反而由于年龄的增加而减少。这一点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很不相同。然而。老年人犯罪也有其特殊的犯罪现象、特点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注意。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之研究,各国都十分注意,而对于老年人犯罪之研究则皆被忽视,致使我们对于老年人犯罪的真实情况,很难予以了解,更谈不上采取相应的治理对策。 从不同的角度看,老年人犯罪表现

12、出如下不同的特点: (一)从犯罪率上看,老年人犯罪率低。例如,美国的老年人犯罪只占%,在德国,老年人犯罪只占%。在德国被大众传媒大肆渲染的所谓典型的老年犯罪行为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实际上并没有多少),约占老年人犯罪的6%左右(P246)。这是老年人犯罪的横向比较,如果我们进行纵向比较则会发现,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像所有的犯罪一样,老年人的犯罪活动也有所增加。例如,日本老年人被逮捕人数,由1974年的9,262人,到1983年增加到15,880人,增长70%,应该说这个年龄段的人犯罪增长的数字是相当可观的,但老年人犯罪与日本全部刑事犯罪主体比较,则只占20%强,还不足以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13、在德国,1996年被警方记录在案的60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11,3851人,与全部刑事犯罪主体比较,则只占25%弱,也未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P246)。 (二)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据1984年日本犯罪白皮书的记载,1983年老龄者刑事犯罪中,盗窃最多,占%。因盗窃而被逮捕的老龄者中,按手段分类,比例高的是扒窃,占%,盗车占%,两者超过80%,而溜门、掏摸、车上行窃、“倒包”、抢劫商店等则比例很少。台湾学者蔡墩铭在其所著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指出:“老年人对于财产犯之实施,不必亲自为之,亦可藉他人实行,尤其体力不济或行动不便之老人,多假手他人为

14、其实施财产犯。例如教唆或帮助有责任能力人实施盗窃,然后分享赃物,抑或拟订计划,再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盗窃,以达不劳而获之目的。” (三)从老年人犯罪类型上看,男性多属猥亵、强奸、流氓犯罪、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赌博、伪造、投毒、诈骗等。例如我国某监狱六中队中56岁到79岁的老年犯共15名,强奸、流氓罪犯竟占80%,其中强奸幼女者就有6名之多。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犯罪居于首位。 (四)老年人犯罪对象多为弱势群体,手段简单,均为单独作案。 上述四项特点中的犯罪率、犯罪类型,均为老年人犯罪的外表特点,而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则为老年人犯罪的内在本质特征。属于主观意识方面,还应该特别提及的是

15、,近些年来,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支配之下,屡屡发生一些曾为党辛勤工作数十载的老党员、老干部不守晚节,以权谋私而身陷囹圄的所谓“59岁犯罪”现象。 三、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老年期是人生中最后一个时期,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与作用的变化,对其心理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因而这个时期也是老年人很重要的再适应时期。否则的话,将对他们的犯罪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社会适应与犯罪。由于老年人在身心方面的衰退,使他们无力对发生的各种问题重新加以顺利适应,因而有可能因为适应不良而走向犯罪。老年人由于对社会不适应,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主要有三个方面: 1.对离休、退休的不适应。对于大部分老年人来说,工作是他们生活

16、的重心,是家庭与社会经济地位的资源;他们可以从工作中赢得别人的尊重,满足个人的自尊心,借以进行社会交往,从中享受到乐趣等。但是,老年期后的离休、退休,必然会使他们的生活失去重心,个人的价值得不到实现,有的人就有可能从其他活动中寻找生活的意义,实现自身价值,其中也包括有意无意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对生活方式的不适应。老年人在离休、退休后,有的人身体条件还比较好,能从事一定的工作,但是离、退休后却无所事事,空虚无聊。因此,他们希望能有机会做一些事情。同时,离、退休使个人从忙碌的工作中猛然松弛下来,一些缺乏思想准备的人对生活方式的这种剧变很不适应,尤其是那些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而无其他技能的老年人,离、退休后时间较多,但没有什么正当的事情可做。当然许多老年女性安于家务,而老年男性则往往不甘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