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外环境法论文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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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环境资源法教程论文 课程名称_ 环境资源法教程论文题目名称_浅析中外环境法论文学生学院_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专业班级_2010环境工程4班_学号 3210007809_ 学生姓名_黄敏_ _指导教师_陈文松_2012 年 12 月 28日浅析中外环境法论文班级: 2010环境工程4班 姓名: 黄敏 学号:3210007809摘要:环境法发展的内在驱动力, 不仅取决于生产力的推动作用, 与法制发展的风格、特色有关, 而且源于人类对于环境 问题的认识活动。分析我国环境法治的未来方向与途径, 诸如环境法立法模式、道路选择、发展机制 等问题, 都应该是蕴含历史规律的创新活动, 它必须得

2、到本国民众、本土化法律文化的支持。 关键词:环境法 历史发展 中外比较 一、中外环境法发展沿革 对中外环境法发展沿革进行考察,不可回避的是对历史分期问题的看法。马克思的历史分期法以“ 社会形态” 概念为中心,将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原始社会、 奴隶社会、 封建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个阶段。 但这并不是关于历史分期的唯一观点,中世纪奥古斯丁、 德国斯宾格勒和黑格尔、 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都提出过自己的历史分期理论。 我国历史学家田昌五教授,明确提出应建立中国历史的新体系,反对按照生产方式、 经济形态对中国历史进行分期,主张要综合分析一个社会的各个方面,解决历史分期问题应采取以重大政治事件

3、和政治变革为分期界标。 2 现存对中国法制史分期的主流作法, 既考虑了“ 社会形态” 与法制发展的关系,又关注了“ 重大政治事件” 的合理影响, 如春秋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华法系的解体。另外,从法制发展的固有规律出发,不同时期法制的风格和特色得到了特别关心。 中国早期法制,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 不成文的。中国古代法制,以成文法为主体,在法律理论、 立法技术、 法制规模以及法律内容、 司法体制等方面都自成一体。近现代法制,建立起了与过去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 (一)国外环境法的历史发展18世纪 60年代至 20世纪初,是国外环境法产生的时期。 由于

4、科技革命极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工业活动影响的区域越来越广泛,人们享受工业文明成果的同时,排放的污染物迅速猛增。英、 美、 日、 法等一些工业发展较快的国家,开始深刻认识所出现的环境资源问题,疾声呼吁提高生活质量,遏制环境污染。大量境单行法规的出台,成为这一时期令人瞩目的事件。20世纪初至60年代末,是外环境法发展的时期。 第三次科技革命后,原子能、 电子计算机、 宇航工程、生物工程方面都有惊人的发明和突破,并迅速转变为直接的生产力。这一时期,人类深化了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把矛头指向了人类久已习惯的“ 征服自然” 的观念。各国纷纷采取综合性环境立法的形式,环境基本法的形成成为显著特点。 20世

5、纪 70年代至今,是国外环境法不断完善的时期。现代工业的迅猛发展,人口急剧膨胀,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成为困绕世界各国的全球性问题。许多国家开始把环境保护条款写进宪法,环境法体系趋于完备并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发展速度如此惊人、 影响又异常深刻,即便是在那些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里,环境立法也大量以成文形式出现。 (二) 我国环境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就出现了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法令,但这并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是我国环境法孕育的时期。依照一切经济命脉,如铁路、 矿山等都要收归国有的认识, 法律上规定了自然资源的国有属性。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1951年 中华人

6、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规定了土地、 矿山的国家所有。1973年至1978年,是我国环境法产生的时期。党和政府敏锐关注了日本等国的一系列公害事件,高度认识到环境污染是我国未来发展不可逾越的难题。 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拟定了 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成为中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雏形。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污染的法规。1978年至1992年,是我国环境法发展的时期。 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明确提出要制定环境保护法。 3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许多环境与资源法律接踵出台,环境法制建设成为

7、倍受瞩目的领域。在 1978年、 1982年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基本法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1979年)诞生,它向国际社会宣告了中国环境基本法时代。的到来。 3 到 1989年 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单行法层面,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用于污染防治、 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1992年至今,是我国环境法开始完善的时期。环境资源法不仅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部门法体系,而且出现了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绿化倾向,刑法、 民法、 行政法都在寻求应对环境问题的具体措施。 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引下,大量环境单行法律法规得

8、到了修改,一些新的环境单行法规也不断出台。 二、中外环境法发展的共性比较 (一) 环境法是新兴的法律部门直到 20世纪 70年代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世界各国环境法才真正迅猛发展起来。这次会议加深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扩大了环境问题的范围,一系列多边环境协议得到通过,确立了一些国际社会共同的准则,力图从整体上解决环境问题。1992年联合国环境大会宣告:人类的法律必须重新制定,以使人类活动与不变的、 唯一的自然法保持协调,并建议各国政府制定一个有效的法律法规框架,使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各部门有机结合、 协调统一起来。 以此作为契机,许多国家积极行动起来,迅速展开环境立法。吕忠梅教授认为,我们“

9、 用革命性来概括环境法的特点是再恰当不过的。它像是一头不怕虎的初生牛犊, 带有勃勃生机,向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提出了挑战,环境法是本世纪带动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有生命力的法律部门。革命的环境法也带来了传统部门法的变革从法的体系到法的制度、从国际法到国内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无一不在发生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变化” 。 4 我国环境法体系正是在这一潮流中发展起来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也成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出现了作为部门法学的基本特征, 1980年成为我国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 革命的环境法” 是正在发展的环境法。环境法在实践中正努力解决那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反映在立法目的上,各国纷纷修改和补

10、充现有环境立法,使之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在立法形式上,各国政府不再局限于昔日分散式单项性立法,更加注重整体化的架构,对环境资源的保护采取了综合性立法的形式。 在立法内容上,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扩大。 由过去的偏重污染治理,向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同时并举的综合环境整治发展。在污染控制战略上,由以前“ 末端控制” 向“ 源头控制” 转移,并扩大了国家管理环境的权力,加强了公民环境权利的保护。 在调整方式上,不再局限于往昔单项的民事赔偿方式,而是方式多样化。 反映在法律理论上,传统法律理论的框架开始被打破,创立了诸如“ 环境公共财产论” 、 “ 环境公共委托论” , 以及环境权等

11、新的法律理论。值得注意的是, “ 社会需要是促进建立环境资源法学的外部条件,自身理论体系的完善是环境资源法学登上科学殿堂的内在条件,构建自身完整的理论体系是环境资源法学独立的标志。立足基础理论,面向实际问题,应该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 5 年轻的环境法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必须夯实环境法基础理论,厚筑环境法理之堤。蔡守秋先生在构建环境资源法学“ 核心理论” 方面, 作出了重要奉献。先生不厌其烦地研究环境资源法的目的、价值和本质,探讨环境资源法的研究范式。 调整论 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 共约 80万字,重点研究了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 方法和机制,这都是因为环境法理论厚重与否

12、,关系到未来环境法的生命力与活力。 (二) 设立环境基本法是各国共识 在 中华人民国和国环境保护法 (以下简称 环境保护法 )修改问题上,针对我国是否需要环境基本法,学术界存在不同认识。 主张废除 环境保护法 的观点认为,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单行法规已经趋于完善,该法作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 过渡时期” 的产物,不能够适应单行法的发展,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这种观点得不到比较环境法的支持,如果我们从18世纪60年代算起,西方国家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环境单行法体系,对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解决局部地区的环境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仅仅依靠单行法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状况终究出现了变化,综

13、合性环境基本法的出台成为必要。伴随着各国环境单行法继续发展, 1972年前后世界各国掀起了制定环境基本法的高潮,“ 一些过去没有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国家迅速制定并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 1992年以来, 世界各国颁行环境基本法的热潮方兴未艾,在欧洲甚至出现了像 欧盟环境保护法 这样的国际性区域的环境基本法。 ” 6 我国环境基本法的制定顺应了这一世界历史潮流,而且在环境法产生时期就对环境基本法有所考虑,从发展阶段上说比国外更早确立了环境基本法的地位。中外环境法发展的历史实践证明,废止我国 环境保护法 的观点,既没有认真分析国外环境法发展演变的规律,也没有看到我国环境法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国不仅需要环

14、境基本法,而且需要从立法程序、 功能等方面强化它的基本法地位。环境法法典化也正在成为一个新的动向。环境法法典化理论的提出,始于 20世纪 80年代末、 90年代初,其典型代表是德国、瑞典和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1999年 1月 1日瑞典 环境法典 已经正式生效。关于环境法法典化的思潮,的确看到了环境法迅猛发展过程中,各种法律规范十分散乱,相互之间冲突严重,体系性不强,希望通过法典化加强综合、 协调功能。不过,环境法法典化的前提是存在大量类似、 重复或重叠的法律规范,且需要有长时期立法实践的积累和准备,我国环境法的历史发展缺乏相应条件。 也就是说,法典化有可能成为中国环境法发展的重要选择,但具体

15、进程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现实地考察,我国应尽快修改 环境保护法 ,并提升其法律效力。 三、中外环境法发展的个性比较 (一) 中外环境法发展进程不同 国外环境法的发展,用百余年时间确立了大量环境单行法规,又用百余年的时间形成了复杂的环境法体系。 我国环境法从产生、 形成到开始完善,仅用了30余年的时间。 这一比较显示,西方国家环境法发展的步履非常清晰、 稳健通过单行法对局部环境问题的解决,逐步积累经验,在单行法不断成熟的基础上,制定综合性的环境资源法,确保了环境法体系内在的逻辑性、 合理性。我国环境法发展的快速、 迅捷, 主要得益于对国外环境法律法规的移植。由于缺乏环境法律文化的本土积淀和长时期立法经验积累,我国环境法内在体系化思考和设计不够;立法的基础性分析和实证性研究薄弱;尚欠缺深层次理论研究而形成的厚实理论基础。 其结果:一是环境立法往往容易就一时一事作出规定,缺乏对某一社会现象全面完整的规定。 二是立法的合理性差。 移植的环境法未必都适合中国国情,各部门也常常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推出相应的法律法规。 周训芳教授认为:“ 有学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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