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学_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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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医事法学总论医事法学的概念(一)医事法学的概念医事法学(Medical Jurisprudence)与医事法(Science of health law)是有密切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医事法从字义上讲是关于医事的法,即关于医药卫生的法。医事法学则是以医事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是研究医事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二)医事法学的性质和任务产生: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必须也必然要调整各种关系,包括人的健康与自然界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与人类自身卫生行为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都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规范调整,由此逐渐产生了大量规范、调整社会医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即医事法律规范。20世纪60年代后期,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日渐被蓬勃兴起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所取代,就是在这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孕育和形成了一门以医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医事法学。性质:医事法学属于理论医学的范畴;是法学科学中一门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学科;从职能看,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内容具有综合性;从学科结构看,它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法学和医学相互交叉渗透的边缘学科。任务:是将医学、药物学、卫生学、生物学等基本理论和法学基本理论相结合起来,服务于医药卫生事业实践,用法律手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三) 医事法学发展趋势1.理论研究深入化。2.法律体系

3、完整化。3.立法范围扩大化。4.技术规范法律化。医事与法(一)医事(卫生)“卫生”古代原始含意是指“养生”和“护卫生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卫生的概念发展变化为含义广泛的医事活动。从现代广义来理解,医事(卫生)泛指为维护人类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有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医事(卫生)是指一种个人和社会的行为措施,它包括:优生优育,防疫与保健,医疗与康复。其次, 随着地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提升,医事(卫生)已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重要社会事业。再次,医事(卫生)已发展成为具有科学内涵的学科体系,这就是医学科学。 (二)法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

4、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共同利益,经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和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三)医学(卫生)和法律的关系自从有了国家,法律便开始对医事进行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医与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1、医与法之间有相联相通的密切关系首先,法律的社会性与医直接相联相通。其次,实现生命健康权利是医学与法律共同的价值追求。 2、医对法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对法律意识, 医药卫生的发展常常影响或启迪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导致法律思想观念的改变。对立法,首先从法的内容看,翻开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汇编,到处可见医药卫生对法的影响。例如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制

5、度等,都离不开医学的指导与实践。更主要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需要以立法予以调整的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从而导致大量新的立法问题的出现。还导致了一系列有关医学科技管理法律规定的产生。医药卫生的发展,还把大量原来属于纯技术规范的各种标准引入到法律当中,形成了新的法律规范形式法律技术规范(技术法规)。对执法和司法,医药卫生的发展,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都有重要影响。对法学研究,突出表现为现代医学带来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为法学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导致法律体系中新的部门法的产生。3、法对医的影响和作用也是多方面的。首先,法为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提供重要保障。在医药卫生的组织、经费、

6、人员、发展计划、运行、服务和技术系统,都发辉着其它管理手段无可代替代的作用。其次,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的保证和促进作用。第三,法对医药卫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医药卫生技术本身具有利弊两重性。法律可以抑制和防范在利用医学,达到既促进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又抑制它的消积作用,实现兴利除弊的目的。 第四,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作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医事法学的研究方法1.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学习和研究医事法学,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运用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正确认识医事法的性质及其产生、变化、发展的根据

7、和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对医事法的本质和作用作出全面、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医事法和医事法学,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2.比较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是学习医事法学的重要方法之一。要了解各国医事法律制度和国际医事立法情况,既要吸收各国的科学性内容,又要去其不合理成分;既要避免盲目照搬,又要克服全盘否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加以取舍和改造,有分析有选择地学习和吸收。用比较的方法学习研究外国医事法律制度时,至少要考虑四个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自然条件的不同;民族文化的不同。通过比较研究,吸收外国的科学成果,并且在不断总结自已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8、主义医事法学。 3.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医事法学是一门应用理论科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学习和研究医事法学,必须密切结合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深入研究我国现行的医事法律规范和医事法制建设实践,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使医事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检验、发展,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医事法制,发挥医事法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医事法律概述医事法的概念(一)医事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分类:1、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医事法律。 2、广义:本书所述的医事

9、法即属于广义的医事法。 (1)包括上述各种医事法律。 (2)还包括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医事法规和规章。 如:医事条例、规则、决定、标准、章程、办法等。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3)还包括:宪法和其它部门法律中有关医事的内容。(二)医事法律的特点(1)医事法律是综合性法律(2)医事法律是技术性法律(3)医事法律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三)医事法律的内容(1)医疗主体立法(2)医疗行为立法(3)医疗用品管理立法(4)医疗争议处理立法医事法的渊源:又称医事法的法源。是指医事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1、宪法 2、医生法律 3、医生法规 4

10、、医事规章 5、技术性规范 6、医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7、国际医事条例. 一、医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医事法律关系:是指由医事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之间,它们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全民之间在医药卫生管理监督和医药卫生预防保证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医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医事法律关系是由医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医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医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纵向医事法律关系:国家机关管理监督与企事业单位,个人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由行政基本法和有关医事行政法律,法规调整。 横向医事法律关系: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及医药企业同国家

1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有关医事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3.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通常是从事医事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纵向关系当事主体是医药卫生管理机关。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 横向关系当事主体是医药预防保健机构或者个人。即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三.医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 体、内 容 和 客 体 是医事法律关系构成的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一)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医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医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 1、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 2、医疗卫生单位;

12、 3、企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公民及居住、进出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二)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 包括:1、公民生命健康的权利。(最高层次的客体)WHO健康定义:“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和症状,而且是一种个体在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适应性的完好的状态”。2、行为主体为达到目的,所进行的活动。 行为有两种形式:(1)作 为 积极行为。 (2)不作为 - 对一定行为的限制。 例:医疗服务关系中,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医疗服务行为。3、物 从事医疗、管理活动中

13、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药品、医疗器具。4、精神产品 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医事法的地位医事法的地位是指医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体系,是指由各种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一般是以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即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依据来划分。我国的法律体系一般认为除了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外,还包括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医事法、人权法等新兴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随着我国医事法制建设的发展,医事法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二、医事法的作用 (一)贯彻党的医

14、药卫生政策,保证国家对医药卫生工作的领导。(二)增强医事法制观念,保护人体健康。(三)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四)促进国际医事交流和合作。一、医事法制定的概念及原则(一)医事法制定的概念:医事法的制定又称医事立法。医事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医事法律和其他医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医事立法的法理:可以从狭义广义两方面去理解。 1、狭义: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医事法律的特定活动。在我国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2、广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二)医事法制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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