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教育法学》形成性考合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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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案例分析题(16分)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答:1、邵校长做得对,而李老师的做法是不妥得,李老师无权不让学生进教室学习,李老师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2、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也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主体是所有的自然人;相对方主要指国家,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家庭、社会,包括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李老师不让学生进教室,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活动,教育法第24条: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尽管学生没有完成作业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做的不够,但做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该不让学生进课堂上课,而不应该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师对教师违法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学生有权提起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教师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履行教师义务,对自己

3、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行纪律处分,但不能随意对学生不合法的处罚。(2)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七、案例分析题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王雪(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2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1)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关

4、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雪书包、日记,并让其他同学疏远王雪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王雪的人格尊严,侵犯了王雪的隐私权。(2)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雪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3)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

5、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私。(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要有对学生人权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过激行为。(3)学生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六、案例分析题 陕西洋县高考替考事件1.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政府工作人员

6、、教育行政人员、学校、教师、学生。2本案是一起严重的高考替考事件,违反了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教育法中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

7、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由此可知,高三找人代考的学生,其行为属于作弊,违背了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如若代考成功的话,则会直接剥夺其他高三学生上大学的机会,为此,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而替人代考的高二考生则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同样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为此,也应受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而作为组织策划这次替考事件的老师与相关人员,应对此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相关工作的主管人员,因其工作失职,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3. 由本案所引发的一些思考:(1)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问题。高考是为国家科学、公正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工作,

8、是国家意志和政府行为的体现,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考试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认真做好考场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考风考纪;(2)学校应依法行政,增强法律和大局意识,加强对师生的思想道德和考风考纪教育,鼓励他们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坚决打击、严厉杜绝舞弊、作弊行为;(3)教师应增强职业道德与法制观念,不得只为自己的私利而违法,并损害其他教师和考生的利益;(4)学生应增强道德观念和守法意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以积极、公正的态度参加高考,不得作弊或替人代考,并坚决抵制任何作弊或舞弊行为;(5)社会应加强对学校的法制监督,及时发现、抵制学校或教师的非法行为,确保教育公平的实现。教育法学作业3

9、 小品文第1-13章,第14-16周完成1、要求学生认真研读教材,完成各章的自我测试题,在此基础上,可针对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相关(或某一)主体的某项(或某些)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等问题,运用所学知识,联系实际撰写一篇安数不少于1000的小品文。2、小品文撰写的基本思路与方法为:(1)明确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有哪些;(2)选择其中自己感兴趣的某一问题(如教师的权利、学生的义务、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文献调研与分析;(3)理论联系实际,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典型 案例,发表个人见解,并进行相关论述。3、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情况给予相应的分

10、数,评份标准(按百分制计算,占形成性考核总成绩的15%),如表3表示。表3教育法学小品文评分标准评份内容60分以下60分-74分74-84分85-100分主题观点不明确或有严重政治性错误观点较明确观点明确观点明确,选题具有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内容材料空泛或虚假;论证紊乱无逻辑性;结构不完整,层次不清,字数少1000字材料较为具体、充实;能运用所学知识阐述自己的观点;结构较为完整,层次较为清楚。内容充实;有一定的理论性;论证明较为严谨,逻辑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清楚。论据充足;论述深刻,论证严谨有一定的独创性,科学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清晰表述语言不顺;文章体裁不符合规定语言通顺,格式较

11、规范语言较流畅,格式规范语言流畅,写作规范作业3答: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具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学校有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户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各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适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通各的形式是由基层人民政府及其

12、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制作“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还有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以及对完成教育的学生授予学业证书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阻碍或破坏学校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如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以及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法律对教师与学生的权利规定来着。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1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历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权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为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除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外,教师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的义务包括:尊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

14、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作为一名教育者,必须遵守教育法,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

15、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仅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教育法,除了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外,还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位条例以及规章。(接上面图片文字)律责任。13.联系实际,分析教育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法律救济方式的含义、途径和程序。14、联系实际,说明教师或学生应如何依法保证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小组讨论情况记录表(一)时间地点小组成员讨论主题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自行设计讨论提纲1.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义务的承担者。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力的实现,公民正确的行使权力,忠诚的履行义务,做出贡献,国家才能更加富强,爱能提供更好的条件来保障公民权利。4.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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