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有组织排放现场检查和监测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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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附 1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有组织排放 现场检查和监测技术要点 一、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化要求 现场手工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位 应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5-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等相关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采样点位。(一)采样点位。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烟囱上,避开烟道弯 头和断面急

2、剧变化的部位。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颗粒物采样位置 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径和距上述 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采样 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4 倍直径和距 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2 倍直径处。气态污染物应设置在距弯头 阀门变径下游方向不小于 2 倍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 小于 0.5 倍直径处。 手工采样点位应位于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点位下游,且在互不影 响测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为了保证颗粒物和烟气流速监测结果 12 的准确性和代表性,采样断面烟气流速应大于 5m/s。 (二(二) 采样孔采样孔。

3、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 80mm, 最好设置为 90-120mm; 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 50mm。对于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 点在内的相互垂直的直径线上;对于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 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延长线上。 (三)采样平台。(三)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基本要求与 HJ 75-2017 、HJ/T 397-2007 保持一致。 采样平台应设有不低于 1.2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 10cm 的脚部挡板,平台底部采用非镂空设计,采样平台承重不小于 200kg/m 2。采样平台上,应有永久性的 220V 固定电源,至少布设 3 个 16A 的三相插座。 (四)排污口管理。(四)排污口管理。排污口

4、的立标、建档和管理应符合排污 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地方生 态环境部门针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有进一步要求的,按照地方生态 环境部门要求执行。 二、有组织排放监测 (一)监测依据(一)监测依据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及其修改单; 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 范 (HJ 75-2017) ; 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 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6-2017) ; 13 4.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

5、6-2017) ; 5.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2007) ; 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2011) ; 8.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2014) ; 9.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增补版) ; 10.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 2012 57 号) 。 (二)监测内容及频次(二)监测内容及频次 1.监测点位和因子。主要监测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表中 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浓度,以及

6、烟气参数(温度、湿度、流速、含 氧量、压力等)。对相同规模装置、相同类别污染源可选取一个有 代表性的污染源开展监测,如轧钢热处理炉中,同种燃料类型的加 热炉或退火炉可选择其中一个炉子开展现场手工监测。 2.监测时间和频次。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焦炉烟囱废 气等排放口监测至少 3 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其他排放口监测至少 1 天。监测期间,企业在线监测设施不得进行计划外的调试,同时开 展 CEMS 现场比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天至少连续采样监测 1 小 14 时,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浓度小时均值,并保 证至少有 9 个实际样品;颗粒物至少采集 3 个实际样品。 3.监测工况及

7、现场监测记录。监测期间工况安排见表 1。监测同 时记录各主要生产工序产品日产量、出铁出钢状态、采用原燃料种 类和比例等基本信息,主要原燃料含硫率、低氮燃烧、烟气循环、 煤气精脱硫等源头减排技术采用情况,烧结机机头烟气、球团焙烧 烟气、焦炉烟囱废气等主要污染源脱硫、脱硝、除尘污染控制措施。 表表 1 1监测期间工况安排监测期间工况安排 生产工序工况负荷 烧结/球团高负荷(90%) 炼焦 高负荷(80%) (现场采样与装煤、推焦或干熄焦操作同步) 低负荷(50%左右),仅测焦炉烟囱 炼铁 高负荷(90%) (现场采样与高炉上料、出铁时同步,监测出铁场) 炼钢高负荷(90%) 轧钢高负荷(90%)

8、(三)监测分析方法(三)监测分析方法 烟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及烟气参数的 监测分析方法见表 2。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监测分析方法 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文件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监测数据的处理计算按照 HJ 75-2017、 HJ 76-2017、 GB/T 16157-1996 相关要求执行。 15 表表 2 2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烟气参数的监测分析方法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烟气参数的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 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1SO2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 吸收法 HJ 629-20

9、11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 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6-2017 附录 D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测 量-仪器分析法 2NOx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 吸收法 HJ 692-2014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 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6-2017 附录 D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测 量-仪器分析法 3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 4温度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 方法 GB/T

10、16157-1996 5.1 排气温度的测定 5湿度 湿度测量方法 GB/T 11605-2005 电阻电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 方法 GB/T 16157-1996 5.2 排气中水分含量的测 定 6O2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 第五篇第二章 电化学法测定氧 7流速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 方法 GB/T 16157-1996 7.排气流速、流量的测定 8压力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 方法 GB/T 16157-1996 7.5.2 测量排气的静压 (四)监测结果评价。(四)监测结果评价。监测机构根据手工监测、C

11、EMS 安装运维 情况、CEMS 监测结果及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对照意见钢铁企业 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表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等,进行达标分析,认 16 定企业有组织排放是否满足钢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五)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五)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 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严格按照 HJ/T 373-2007、HJ 75-2017、 HJ 76-2017 及相关规定执行。 2.监测工作应在稳定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由专人负责监 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工况负荷、各项治理设施(包括除尘、 脱硝、脱硫等)的核心参数运行情况等。 3.选用监测方法时,应能消除干扰或避免产生干扰。监测烧结 和球团废气中 SO

12、2时,应避免使用 HJ 57-2017,可使用 HJ 629-2011 等。监测焦炉烟囱废气时,应优先使用 HJ 629-2011,同时监测仪器 应注意加装消除有机物干扰的滤波片。 (六)监测报告编制。(六)监测报告编制。基于企业生产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及 现场监测和检查结果,监测机构组织编制监测报告。 三、CEMS 系统检查 (一)检查目的(一)检查目的 检查排放口 CEMS 运行和质控是否符合技术方案中的要求,能否 稳定、客观反映污染源排放状况。 1.建立CEMS 运行质控手册 ,确保 CEMS 稳定运行; 2.烟气排放口 CEMS 安装、 调试程序满足 HJ 75-2017、 HJ 76

13、-2017 以及本方案的质控要求。 (二)检查依据(二)检查依据 1.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 范 (HJ 75-2017) ; 17 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 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HJ 76-2017) ; 3.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2017) ; 4.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2007) ; 5.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三)检查程序(三)检查程序 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对排放口 CEMS

14、 进 行改造升级后,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程序 分为资料准备、资料审核、现场检查三个步骤: 1.资料准备。企业正常生产工况条件下排放口 CEMS 至少稳定运 行 30 天后,可向监测机构提出现场检查申请,并递交 CEMS 运行质 控记录以及至少 30 天运行数据(包括质控数据) 。CEMS 运行质控按 照 HJ 75-2017 要求进行。 2.资料审核。监测机构审阅 CEMS 运行质控记录和 30 天运行数 据,审核通过后安排现场检查。 3.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对照 HJ 75-2017,对排放口 CEMS 的质 控措施要求、安装点位以及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检查。

15、同时开展 CEMS 比对监测。 (四)排放口(四)排放口 CEMSCEMS 质控要求质控要求 由于超低排放改造后 SO2、NOX、颗粒物浓度较低,排放口 CEMS 的安装、调试、运行除了应严格遵守 HJ75-2017 和 HJ 76-2017 的规 定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8 1.1.总体要求总体要求 (1)排放口 CEMS 仪器应具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 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2)SO2、NOX、颗粒物量程设置不超过最大允许排放浓度的 2-3 倍; (3)采用冷干法的 CEMS,要求进入分析仪的样气露点在 4以 下; (4)CEMS 应能够实现全系统校准; (

16、5)CEMS 应具备监测 NOx的能力,NOx监测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来实现:直接监测 NO 和 NO2,将 NO2转化为 NO 进行监测; (6)应按照 HJ 75-2017 和 HJ 76-2017 的要求,在现场检查前 基于参比方法确定速度场系数,并对颗粒物 CEMS 进行相关校准。 2.2.质控目标质控目标 排放口 CEMS 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 HJ 75-2017、HJ 76-2017。 (五)排放口(五)排放口 CEMSCEMS 现场检查与质控数据检查现场检查与质控数据检查 1.现场检查包括 CEMS 运行质控记录、系统布局、布管布线、系 统机柜、分析仪表、数据记录等。 2.质控数据检查包括 SO2、NOX、颗粒物的零点漂移、跨度漂移、 响应时间、示值误差等检测项目的质控数据。 3.CEMS 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结果进行比对。 (六)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六)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质量控制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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