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_第二章_教育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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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一、教育法概述 二、教育法律规范 三、教育法的渊源 四、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释义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行为规范的总和。 o 行为规范 o 国家制定或认可 o 国家强制力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终极方式而 言的。 例如: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据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与批评教育, 责令期限改正。 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

2、童、 少年 ” 。 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予以处罚(1)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 学、辍学的;(2)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3)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 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者的制裁是保证教育法实施的必要强制手段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二、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 1.教育法的特征 第一,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 第二,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第三,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 o 1)方向性原则。教育

3、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见教育 法第六条规定。 o2)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 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事业的要 求。见教育法第八条规定。 o3)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要是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 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 特权。见教育法第九、十条规定。 o4)终身性原则。终身性原则是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 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见 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1.规范作用:通过法律的规定,从而提供了人们一 种行为的标准。

4、o 指引作用: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 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 。 本人行为 o 评价作用: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 。 他人行为 三、教育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o 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到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 安排自己行为自己或他人 o 教育作用: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 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行为人本身和 其他社会成员。 o 强制作用: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对于人们应该 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加以规定,而 且还要使人们必须去接受;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行为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o *义务教育法 第一节 教育

5、法概述 2.社会作用 体现在五个方面: o 保障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 o 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o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o 保障有关各方的教育合法权益; o 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1.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指有权机关 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社会主体法定权利和义务 的、旨在建立和维护法秩序的特定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2.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 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结构的一般行为规 则。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3.辨析几组概念 o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从属关系) 前者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后者是行为规范的总

6、和 o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部分和全部) 教育法文件中除了教育法律规范外,还有关于立法目的、 立法依据等的规定和说明性文件 o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 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是 教育法律规范 o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 教育法律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结构即构成法律规范的要求,也 就是指构成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 相应关系。 法律规范通常由三部分组成; 法定条件 行为准则(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 1.法定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关于适用该规范的 条件的规定。每一个教育法律

7、规范,只有在所规定的法 律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 特殊情况,需要适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法规中的法定条件:“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 经当地人 民政府批准” 2.行为准则 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知名的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即法律允许做什 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 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教师法第10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 德,

8、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 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1)授权性规范 可以有权利 (2)命令性规范 必须应当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 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教师法第3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 、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 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 不得 禁止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克扣、 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

9、 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根 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 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 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 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 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 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

10、内任一记 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 故。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 否定的规定在某种条件或情形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 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时,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3.法律后果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o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条)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o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

11、 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 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条款 o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 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 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 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法条款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o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行政处罚;造成损害原 ,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35条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一、渊源释义 1.比喻事物的本源。(现代汉语词典) 2.法的渊源(so

12、urce of law),简称法源,意指 法的源泉、来源、源头。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效 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在法 的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的意义上的规范。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二、教育法的渊源 o 宪法 o 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 o 教育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o 教育规章 o 其他渊源 法的渊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 社会制度,我国对内对外的各项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 力和义务。同时也对教育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关教育的条 款较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1.对教育性质的规定。教育的性质问题是教育的根本问题 。宪法第1条

13、第2款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第19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 教育事业”。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的教育是社会 主义性质的教育。 2、对教育目的和任务的规定。培养什么样的人,是教育的 根本问题,它规定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发展方向。第46条 第2款拟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 力等方面全面发展”。 主要有三方面: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 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24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 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 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原则、公约、加强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23条规定:“国家

14、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 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 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宪法规定了公 民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帮助少 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权力,保障残疾 人受教育的权力,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力(36、42、 45、46、47、49)。 4.对教育行政管理的规定 。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教育,人 民行使管理教育的权利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国家权力机关来实现。国 家管理教育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来完成的。(70、89、 107、119、122) 5.规定了从事

15、教育工作的公民又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 自由 6.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也是我国制定教育法律和 法规的最高法律依据。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教育法律 和法规都是无效的。宪法中的有关教育条款无疑 为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并为其发展提供了最根本的 法律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经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1995年9月1日实施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一部教育根本大 法。是制定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它的法律地 位在教育系统中是仅次于国家宪法的基本法。也被 称为教育母法、教育宪法等。 (二)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 1、意义:可用16个字形容:“十年制定,百倍其功,千 秋基业,万众受益” 2、内容:教育法共十章84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 则。总则即第一章,是本法的灵魂和最高准则,具有根本 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分则即第二章至第九章,是教育 法的基本内容,是总则的具体体现;附则即第十章,是 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说明。 (二)教育法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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