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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80Z 50DB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33/T 21282018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Guidelines for contaminated site remediation project evaluation2018 - 07 - 17 发布2018 - 08 - 17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21282018目 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35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36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77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98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119效果评估报告编制11附录A (规范性附录
2、)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大纲12IDB33/T 21282018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重、张弛、李斐、胡正峰、冯一舰、吴超、朱心宇、张婧宇。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IDB33/T 21282018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地块范围内的污染土壤、地下水及其他环境污染物修复工程效果的评估。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的污染地块、矿山及农业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的效果评
3、估,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过程的修复效果后评估。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HJ 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 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 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
4、测技术规范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682污染场地术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地块site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又称场地。3.2污染地块 contaminated site1DB33/T 21282018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或处理危险废物等活动,造成地块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达到对其居住和工作人群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或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地块。3.3可接受风险水平acc
5、eptable risk level对暴露人群不会产生不良或有害健康效应的风险水平,包括致癌物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和非致癌物的可接受危害商。3.4原位修复 in-situ remediation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场地发生污染的位置对其进行原地修复或处理。3.5异位修复 ex-situ remediation将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从场地发生污染的原来位置挖掘或抽提出来。3.6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s of concern根据场地污染特征和场地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3.7目标污染物 target contaminant在场地环境中其数量或浓度己达
6、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修复的关注污染物。3.8修复目标 remediation target由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受体不产生直接或潜在危害,或不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3.9地挟治理修复 site cleanup and remediation采用工程、技术和政策等管理手段,将场地污染物移除、削减、固定或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活动。3.10修复效果评估 site remediation acceptance2DB33/T 21282018在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完成后,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以确定地块修复或风险管控是否
7、达到预期要求并总体评估治理修复效果的过程。3.11洁净区clean area根据前期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确定,地块内污染风险水平可接受且无需进行治理修复的区域。3.12最大污染深度 maximum contamination depth一定浓度的污染物在地下最大深度与地表的距离。4基本要求4.1效果评估实施根据评估对象、范围和周期的不同,可分为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和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三类。各个类型效果评估实施的具体要求参见第五至七章。4.2对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类型效果评估的地块治理修复,应根据治理修复过程特点,根据上述三类效果评估类型对修复过程进行细分,并
8、在各个修复阶段选用适合的效果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在汇总各阶段效果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修复工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5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5.1评估程序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程序应包含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明确评估对象、范围和时限,制定效果评估工作方案,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六个步骤。评估程序流程见图1。3DB33/T 21282018图1异位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程序5.2效果评估的范围、对象和目标5.2.1效果评估的范围为污染地块所有区域,包括需治理修复的区域和洁净区,效果评估的对象包括评估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等。5.2.2经风险评估报告或治理修复方案
9、确定的修复目标值,应直接作为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目标。对于采用固化/稳定化作为修复策略的异位治理修复工程,还应在风险评估或治理修复方案中明确固化体/稳定化体的抗压强度、渗透系数(水力传导系数)、长期浸出风险水平等。5.3效果评估的时限5.3.1受污染土壤评估5.3.1.1对于基坑清挖部分的效果评估,应在基坑回填之前进行评估。5.3.1.2对于拟原地回填的异位处置土壤修复,应在回填之前进行评估。5.3.1.3对于不进行回填的异位处置土壤修复,可择机一次性或分批次进行评估。5.3.2受污染地下水评估应在修复完成后,且影响土壤与地下水状态的临时性措施取消后,方可开展效果评估。临时性措施包括但不
10、限于:热脱附产生的土壤升温效应、止水帷幕产生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等。5.4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4DB33/T 212820185.4.1在效果评估工作开展之前,效果评估单位应收集与地块污染和治理修复相关的资料,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并通过与地块责任人、调查评估负责人、修复施工负责人、监理人员等进行沟通和访谈,明确效果评估的关键因素。效果评估单位应根据需要对资料进行深入研究和了解。应收集的资料清单主要包括如下(但不限于):a)地块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技术方案等设计文件;b)地块修复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记录等工程资料;c)地块修复监理方案、监理报告以及监理现场记录等监理资料;d
11、)相关合同协议(委托处理污染土壤的相关文件和合同、实施方案变更协议、施工过程废水、废渣、污泥等去向接受证明等);e)其它文件和图件(地块用地规划、地块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5.4.2效果评估机构应开展现场踏勘工作,了解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实施相关情况,包括核实现场状况与资料文件的相符性、治理修复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治理修复工程实施情况、风险管控期间地块及周边敏感区域现状等。调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参照HJ 25.1-2014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开展现场踏勘,通过摄影、拍照、文字记录等方式,记录场地勘察情况。5.5采样布点要求5.5.1污染土壤清挖区采样布点5
12、.5.1.1评估单位应对清挖范围基坑内部和边缘的原址土进行布点采样,采样点位于基坑底部和侧壁,以采集020 cm的表层土壤样品为主,在有必要时也可采集深层样品,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的采集深度应不小于0.2m (表层裸露土壤以下)。5.5.1.2坑底表层应采用网格布点的方法,采样数量不应少于表1规定的数量。网格的大小应根据基坑的大小和形状均匀布设。采样点的位置可依据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并结合地块污染状况确定。表1 土壤清挖坑底表层采样点数量采样区域面积(m2)土壤采样点数目(个)x1003100 x5004500 x100051000 x150061500 x250072500 x3500不大于
13、20 mx20 m网格为一个采样单元5.5.1.3侧壁土壤采样布点在横向上可采用等距离布点方法,根据边长按照确定采样点数量,且不应少于表2规定的数量。采样点的位置应结合场地地层特征、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等情况进行确定。5DB33/T 21282018表2 土壤清挖侧壁采样数量采样区域周长(m)土壤采样点数目(个)x1004100 x2005200 x3006300 x400以40 m为一个采样单元5.5.1.4当在纵向上当侧壁修复深度小于等于1 m时,侧壁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侧壁修复深度大于1m时,侧壁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采样的第一层为表层(020 cm),其下则每隔一定距离进行分层,分层的距
14、离不小于1m且不大于3 m。5.5.1.5分层后采样数量=单层的采样数量(不少于表2规定的数量)x层数。5.5.2修复后土壤采样布点5.5.2. 1治理修复单位应确保修复后待检土壤有序堆放。评估单位应根据土壤的堆放形状建立三维网格,可采用系统随机或专业判断等方式进行布点,对修复效果均一性较差的技术项目,应増加额外的布点数量。5.5.2. 2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不应超过5m3。污染土壤修复后拟原地回填的,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不应超过200 m3。5.5.2. 3开展分批次评估的项目应具备分别独立堆放待检污染土壤和验收合格土壤的场所,否则该项目不得采用分批次评估的方式对异位修复效果进行评估。5.5.3地下水采样布点5.5.3. 1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应涵盖地下水修复区域及其上下游,修复区域上游采样点不少于1个,修复区域内采样点不少于3个,修复区域下游采样点不少于2个,对于非连续区域则依照不同区域进行考虑,对于需増加额外地下水监测点位的项目,可参照HJ 25.2-2014中6.2.2节的要求执行。对地下水进行效果评估,可利用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原监测井数量不应超过效果评估时监测井总数的60%,新増监测井位置布设在需修复的地下水污染最严重的区域。5.5.3. 2基坑降水产生的污水治理,属于项目工程二次污染防治的工作任务,应在工程监理报告中予以一并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