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书围标串标

上传人:xinsh****encai 文档编号:118778257 上传时间:2019-12-25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书围标串标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书围标串标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书围标串标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书围标串标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书围标串标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书围标串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书围标串标(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书围标串标篇一:8、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桃江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行为,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采用相互串通、资质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由公管办组织协调,各行业监督部门依法实施查处。 第四条 招标

2、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行为: (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及材料、设备采购,而后组织招标的,或以其他借口补办招投标手续的; (二)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抬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或设置多项资质等级标准和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应当接受而不接受,应当拒绝而不拒绝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的; (四)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或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4、内容,或在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投标文件的; (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或开、评标活动信息的; (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的; (八)明示或者暗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或倾向性评审的; (九)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210款情形之一的,属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行为,受招标人指使、授意的,属与招标人串通招投标行为。

5、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中标人的;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 (三)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而采取联合行为的;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五)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其内容存在异常一致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错、漏之处出现一致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

6、同一电子文档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和五大员)出现同一人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组成,出现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出自同一单位或同一银行帐号的; (十三)投标人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的; (十四)经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排序的投标人放弃中标的; (十五)投标人违反开标现场纪律,扰乱开标会场秩序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他人名义参加投标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或持无效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

7、许可证、资格证书、印章、印鉴参加投标的; (三)伪造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施工业绩、财务状况、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的; (四)伪造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资格证书、施工业绩和劳动关系证明等其他材料的; (五)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六)经批准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购买招标文件、不提交投标保证金、不提交投标文件,且不说明正当理由而放弃投标的; (七)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或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应参加开标会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拟派注册建造师不参加开标会的(以下情况除外:因重病或重伤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职或死亡的;被司

8、法机关羁押或限制自由的;被行业监督部门停止执业资格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基本帐户转出的;篇二:浅析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及预防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如何做好招标和投标工作的认识 浅析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及预防 上世纪八十

9、年代,我国在工程领域引进了招投标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筑企业市场竞争日趋残酷,各种问题和矛盾也伴随而生。串标围标现象作为与招投标制度相伴而生的产物,其表现形式日趋复杂,造成的危害也日趋明显,致使大量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受损。因此,如何防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现象,是工程建设领域亟需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 围标串标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1. 围标串标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串标即指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目的而相互串通,损害业主利益,或者投标人与发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

10、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业主利益的手段和行为;狭义的串标就是除围标以外的串通投标行为。 围标即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让约定的投标人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从串标围标的概念可以看出,串标的外延更宽,基本包含了围标的含义; 而围标作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串标的一部分。 2. 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 围标和串标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区分,围标以串标为手段,串标以围标为目的。围标主要在投标人之间横向发生,以围标发起人为主体,其他参与围标人响应围标发起人的意见。而串标除了在投标人之间横向发生外,也有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

11、代理机构、招标项目监督机构、评委等招投标参与各方的纵向联系,往往参与各方共同出谋划策。 围标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多挂一投。一家投标人挂靠多家投标人对某个项目或标段进行重点投标,并由围标人统一制作标书,挂靠投标人(通常称为陪标人)只负责提供复印件、签字、盖章、授权代表持原件参加开标等。此类围标行为围标成本较低,围标的痕迹比较明显,例如一家投标人代表办理多家投标人报名、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多处雷同等,一般发生在投资额较小的项目中。 (2)多挂多投。一家投标人挂靠多家投标人对某个项目或标段进行重点投标,围标人和陪标人分别制作标书,分别投标,陪标人在报价、方案和资信等方面按照围标人的意见制作,刻

12、意通过报价、方案和资信等方面抬高围标人得分,降低陪标人得分。此类围标行为围标成本较高,隐蔽性较强,一般很难发现围标的证据,这种围标方式相对较为普遍。 (3)多联多投。多家投标人相互联合对多个标段进行分别投标,互为围标人和陪标人,分别制作标书,分别投标,在开标之前先内定各标段中标人,并就各标段报价达成共识。这种围标方式在垄断行业、投标人相对较少的项目或允许多投不许多中的项目中出现,例如铁路、水利、高速路多标段招标项目。这种行为隐蔽性更强,围标成本最低,带有一定的串标性质。 串标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往往在项目立项后就与该意向投标单位

13、串通一气,共同为规避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出谋划策,首先在招标方式上下工夫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然后由意向投标人挂靠几家有资质的单位作为邀请投标单位。如果改变招标方式不成功,就以意向投标单位为主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设置有利于意向投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合理条款,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信息告知意向投标人,意向投标人再私下串通其他投标人。 (2)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串通几家有意向的投标人,或者通过投标报名信息、交纳投标保证金信息等掌握投标人信息后串通投标人共同商定投标策略,例如共同提高投标报价,由其中一个投标人中标,并支付其他投标人陪标费,以达利

14、益均沾的目的。比较极端的一种现象就是有的投标人成了“陪标专业户”,投标积极性特高,却很少中标,就是等着其他投标人支付陪标费后见好就收,并无意参与投标竞争。 (3)投标人与评委的串通投标。投标人通过各种渠道掌握评委信息后,通过行贿等方式买通评委,评委利用评委独立评标的优势在评标过程中有意打压竞争对手,通过资格审查细微偏差条款清除有实力的竞争对手,或在技术标评审中降低竞争对手得分、抬高意向投标人得分等方式为意向投标人争取不正当利益。 二、 围标串标的存在原因 围标串标行为在招投标中较为普遍,就其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健全招投标方面的法律体系方面

15、进了较大努力,也取得了很大进步。如我国的招投标法以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中的传标行为进行了详细认定,并制定了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刑法中也对串通投标罪进行了规定,为该类行为的处置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围标串标带有较强的欺骗性,隐蔽性较好,难以被发现,查出较为困难,因而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机关对围标觇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2. 违法成本过低。 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尽管对围标串标行为做了认定并制定了处罚标准,但是对该类行为的违法单位和违法人员的处罚较轻,造成其违法所得远远大于其违法成本,给违法人员较大的违法空间。例如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如果竞标成功,会带来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利润空间,通过围标串标就可以获得。而相对于围标串标的违法成本而言,巨大的利润具有很大的诱惑力,轻罚难以遏制违法分子的非法行为。 3. 市场信用体制不健全。 围标串标行为属于诚信缺失。我国尽管已经开始试点建设诚信体系,也在一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总体而言,起步较晚,标准不一,在全国范围之内尚未建立统一的信用查询平台,也没有建立健全统一的诚信体系,投标人非法活动被查处后仍然可以换个地方继续活动,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处。 4. 招投标行为不规范。 在招投标活动中,常常存在着行为不规范的情况。招标人在其中具有优势地位,因此有很大的发言权和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