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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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作业: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案例一:四川省的一名中学生曾以高出二本线41 分的高分被四川省某高校录取。但在之前,17岁 的她却因为盗窃同学的存折,并从中取到了4000 元钱,而将面临着刑事处罚。令人欣慰的是,案 件移送到渠县人民检察院后,查证该学生主观恶 性较小,并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得到了 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渠县人民检察院为该学生 制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措施,并发动社会力量 给她改过的机会,使她的生活最终走上了正轨。 问题1:阐述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理论基 础和价值。 一、 “附条件不起诉”概念 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 ,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

2、其 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 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 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 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个人认为是不起诉决定的前置条件。我 国适用于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案件,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 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 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 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 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 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 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 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 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 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 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 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 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 机关批准; (四)按

4、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 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 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 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 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 决定。 美国,一般称为审前分流,它最早适用于 未成年人,以后逐渐扩大到其他特殊人群 。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a条规定, 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 意,检察院可以

5、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轻罪案件)。但德国司法实践中,适 用范围远远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日本,其刑诉法第248条只是对起诉犹 豫笼统规定,没有必要追究犯罪时,可以 不提起公诉。” 范围就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 范围,其范围是一切刑事案件。国外的立 法经验表明,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 围可以根据本国的国情来确定,由小到大 。 二、特征 1、适用对象特定性、轻刑性 。根据犯罪人涉 嫌犯罪事实和人身危险性的情况,我国主要适 用于未成年。涉嫌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 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 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 悔罪表现的,人

6、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 诉的决定。 2、行使机关特定性,检察机关享有是否附条 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3、附期限和附条件。这是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的本质特征。从实质来说,附 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本身是构成犯罪的 ,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 要件的,但是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年 龄、处境等各种因素,而做出的暂时 不予起诉的决定。也是有悔罪表现、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条件。且附期 限,具有一定考察期。 4、不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只有在考 察期间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检察机关撤 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该附条件不起 诉决定才具有与不起诉决定一样的效 力,否则,检察机关将依法对犯罪嫌 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

7、任。 5、严格的执行程序。严格按照检察机 关制定的附条件不起诉施行意见 ,依照规定程序执行。 三、理论基础 1、目的刑主义。 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犯罪。德国刑法 学家李斯特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保护 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自由、名 誉的利益和保卫国家的存在、安全和 统治利益。即刑罚是以预防再犯,防 卫社会为目的。 故要考察犯罪人的性格及围绕犯罪人 的社会情况,最终目的为防止不再犯 。 2、刑法的谦抑性。 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 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 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 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刑罚是 不得已的恶 。(犯罪范围,刑罚限度,陈 兴良

8、)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指刑法应 该依据一定的规定控制处罚范围和处罚程 度。即可用轻微的制裁足以制止行为,保 合法利益,无需规定较重的制度。 3、刑罚个别化思想。 刑罚个别化,是指在制刑、量刑和行 刑的过程中,国家根据犯罪人人身危 险性的大小,在报应观念所允许的对 已然之罪适用的相当刑法区间内,设 定、宣告和执行相应的刑罚的一项原 则。 一般说来,刑罚个别化出于功利的目 的,应预防未然之罪的需要而设置。 在适用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行为人 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刑罚个别化首先是一种刑罚理念,是以行 为人实行了犯罪为前提。而这一理念的理 论基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其次,刑罚个别化是以犯罪人

9、的人身危险 性为核心的刑罚理念。 最后,刑罚个别化主要是从社会的预防观 念对犯罪人的行为进行刑罚价值评价,指 的是基于对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的考虑而 采取的刑罚措施,以达到刑罚预防的目的 。刑罚个别化是以刑罚一般化为前提的刑 罚理念, 赋予司法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为使 其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参 与人和社会等各方面实际情况,采取 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处理办法,实现法 律的某些价值,便于犯罪人回归社会 。 4、起诉便宜主义。 又称起诉裁量主义,是指虽然犯罪嫌 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法律规定 的起诉条件,但是检察机关斟酌各种 情形后,有权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即检察机关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 量

10、权。起诉便宜主义的优点在于能够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作出是否 起诉的决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程序。 恢复性司法理念。它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 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恢复 性司法程序,是指通过犯罪行为人与被害 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 当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人的沟通与交 流,解决犯罪发生后的实际问题。复性结 果是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 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体质精神损失 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所受到的生活 恢复常态,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行为重新 融入社区。但被害人的要求并不是附条件 不起诉决定作出的必要条件 5、“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

11、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 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价值 宗旨:从根本上化解复杂的社会矛盾,降 低再犯率,从而实现法治的终极目标 构建和谐社会。 1、符合构建和谐社会, 实现公平、正义的 要求 。 2、重视人权,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有 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改过自新。最 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未成年人,使他们远 离犯罪重归社会。体现对我国未成年人司 法制度进行多层次细分使之更趋完善 3、有利于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进一步跟国际接轨。 4、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 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当前,重新犯罪率上升、司法系统不堪 重负的矛盾十分突出,司法资源十分 紧张。附条件不起诉既能减轻检察院 和法院的出庭公诉和审判的压力,又可 集中司法资源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是 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治本 之策。 5、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需 要 作为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 替代措施,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 益,有利于轻微犯罪行为人和被害 人之间达成谅解,维持社区安宁和 社会稳定,集中体现了恢复性司法 的核心精神,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 政策的要求。 6、有利于实现对公共利益和受害 人利益的双重兼顾 。 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律平等的冲突 检察权扩张问题 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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