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施工技术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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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技术交接管理办法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京沈客专辽宁段TJ-11标项目经理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施工技术交接是保证工作延续性的一项重要技术管理工作,为规范、严格控制施工技术交接工作,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中铁股份成本【2014】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第二章 技术交接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条 技术交接的目的为了更好地掌控项目部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因辞职、休假、调离等情况对技术管理工作的影响,保证工作的延续性,进一步提高项目经理部施工技术管理水平,避免因交接不清引起的工作失误及公务损失,实现标准化、正规化、制

2、度化管理,更好地组织施工,特制定本制度。第三条 技术交接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京沈客专辽宁段TJ-11标项目经理部全体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第三章 技术交接情况分析 第四条 需进行技术交接的情况包括因工作需要调离、轮岗、换岗、晋升等原因造成岗位变动者;因个人、家庭或其它原因提出辞职者;因休假、事假、婚假等超过两天以上者。第四章 技术交接内容第五条 本项目部重、难点工程为:绕阳河特大桥刚构连续梁施工、区间路基施工、柳河特大桥悬浇连续梁施工、柳河特大桥简支拱施工。第六条 技术资料交接所负责作业面(包括梁场、搅拌站等大临建设,钻孔桩施工、承台施工、墩身施工、涵洞施工、CFG桩施工、路

3、基填筑、箱梁预制、箱梁架设等)技术资料,如工程日志、施工图纸、技术交底资料、试验及相关测量记录、施工台账、计算资料、材料计划、施工计划、工程数量统计表、设计变更文件、定额测定记录、图纸审核记录、验工计价、重要会议纪要、施工规范、标准等。 第七条 知识交接所负责作业面(包括梁场、搅拌站等大临建设,钻孔桩施工、承台施工、墩身施工、涵洞施工、CFG桩施工、路基填筑、箱梁预制、箱梁架设等)工程进度、施工台账编制情况、材料计划提取情况、计算及交底情况、设计交底情况、图纸审核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测量仪器仪表情况;主要工作概述、日常的工作流程、卡控重点、在岗位从事技术管理工作时相关人员(现场调度、带班工

4、头等)的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工地情况交接施工现场存在的遗留问题,如钻孔桩施工,钢筋笼安装,模板安装,混凝土浇筑,张拉压浆,箱梁架设等存在的技术问题,明确技术问题是设计问题还是施工问题;对现场的安全隐患、物品材料工具、文明卫生施工、安全设施状况等情况作好记录;施工作业机械、人员、材料情况统计;项目部、业主、监理检查情况,变更签证情况等;现场急需解决和尽快测量、指导的技术问题。第五章 工作交接责任划分第九条 移交人处理遗留问题,确保现场施工的正常有序进行;认真管理所在作业面内的各种物品、技术资料,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检查测量设备管理情况,施工现场情况,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5、对重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如技术主办的结算文件,应出具相应的可追溯性文件及清单,保证各项系数的准确性;重要文件、资料需进行保密,移交完毕进行销毁等。 第十条 接收人认真检查移交人所移交的技术资料,认真听取并记录移交人所移交的施工现场情况,设备管理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等;确认移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清单与实际相符,对于特别重要的文件、资料等,确保真实无误,同时尽快适应工作的各项流程和各种工作关系;文件、资料的整理严格按照成本信息系统和精细化管理制度执行,并及时存档。第十一条 监管人必须认真审核移交技术资料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确定处理方法;监督指导办理移交书面签字手续

6、;督导接收人尽快熟悉适应工作流程和各种工作关系,让技术管理工作继续开展。第6章 问题处理和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对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若当期可以处理,由移交人处理完毕交接。若移交人未妥善处理,移交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扣除当月奖金。 第十三条 对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监管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定处理办法,确定处理人,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 第十四条 正常的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负责继续处理,由接收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交接不完整,移交人离开后发现问题的,由三方共同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若因辞职交接不完成,或隐瞒技术资料,或移交人对资料交接不负责,主管领导应及时向项目经理说明情况,并上报人力资源部,延期办理离职手续,待交接完整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若因休假、事假不交接者,直接扣除当月奖金;若执意不改者,主管领导可直接扣除当月考勤。若是因急事或特殊原因没法交接,工程管理部应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向项目部领导人提出人员调动申请。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内容如与集团公司、铁路总公司、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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