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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控制管理规定(一)各单位合同签订后应尽快编制详细可行的总进度计划(含劳动力资源、物资材料、设备等配套供应计划)并报相关单位审查确认备案。(二)各单位进场前或进场后按要求编制分解计划(如年、季、月、周)。(三)各单位编制的各种计划必须能满足现场管理控制的内容和要素的要求,具体格式和要求由建设(项目管理)、监理、总承包单位共同规定。(四)周、月进度计划提交时间根据现场情况三方研究确定。(五)各分包单位按约定的时间及计划内容、要求等上报总包(分包应提前1天以上),由总包汇总整编后报监理、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审查实施,计划实施最终责任由实施方负责。(六)建设(项目管理)、监理、总承包商(对分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指令承包商调整或修改已批复的计划,各单位务必积极配合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