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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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注释: 一、本章仅适用于制成的针织品或钩编织品。 二、本章不包括: (一)税号62.12的货品; (二)税号63.09的旧衣着或其他旧物品; (三)矫形器具、外科手术带、疝气带及类似品(税号90.21)。 三、税号61.03及61.04所称: (一) “西服套装”,是指面料用相同的织物制成的两件套或三件套的下列成套服装: 一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外套或短上衣,除袖子外,其面料数为四片或四片以上;也可附带一件西服背心,这件背心的前片面料应与套装其他各件的面料相同,后片面料则应与外套或短上衣的衬里料相同;以及一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不带背带或护胸的长裤、马裤、

2、短裤(游泳裤除外)、裙子或裙裤。 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颜色及构成必须相同,其款式也必须相同,尺寸大小还须相互般配,但可以用不同织物滚边(缝口上缝入长条织物)。 如果数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同时报验(例如,两条长裤、长裤与短裤、裙子或裙裤与长裤),构成西服套装下装的应是一条长裤,而对于女式西服套装,则应是一条裙子或裙裤,其他服装应分别归类。 所称“西服套装”,包括不论是否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配套服装: 1、常礼服,由一件后襟下垂并下端开圆弧形叉的素色短上衣和一条条纹长裤组成; 2、晚礼服(燕尾服),一般用黑色织物制成,上衣前襟较短且不闭合,背后有燕尾; 3、无燕尾套装夜礼服,其中上衣款式与普

3、通上衣相似(可以更为显露衬衣前胸),但有光滑丝质或仿丝质的翻领。 (二) “便服套装”,是指面料相同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成套服装(西服套装及税号61.07、61.08或61.09的物品除外): 一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服装,但套衫及背心除外,因为套衫可在两件套服装中作为内衣,背心也可作为内衣;以及一件或两件不同的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裙子或裙裤。 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款式、颜色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所称“便服套装”,不包括税号61.12的运动服及滑雪服。 四、税号61.05及61.06不包括在腰围以下有口袋的服装、带有罗纹腰带及以其

4、他方式收紧下摆的服装或其织物至少在10厘米10厘米的面积内沿各方向的直线长度上平均每厘米少于10针的服装。税号61.05不包括无袖服装。 五、税号61.09不包括带有束带、罗纹腰带或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服装。 六、对于税号61.11: (一)所称“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过86厘米幼儿的服装;也包括婴儿尿布; (二)既可归入税号61.11,也可归入本章其他税号的物品,应归入税号61.11。 七、税号61.12所称“滑雪服”,是指从整个外观和织物质地来看,主要在滑雪(速度滑雪或高山滑雪)时穿着的下列服装或成套服装: (一)“滑雪连身服”,即上下身连在一起的单件服装;除袖子和领子外,滑

5、雪连身服可有口袋或脚带;或 (二)“滑雪套装”,即由两件或三件构成一套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服装: 一件用一条拉链扣合的带风帽的厚夹克、防风衣、防风短上衣或类似的服装,可以附带一件背心;以及一条不论是否过腰的长裤、一条马裤或一条护胸背带工装裤。 “滑雪套装”也可由一件类似以上(一)款所述的连身服和一件可套在连身服外面的有胎料背心组成。 “滑雪套装”各件颜色可以不同,但面料质地、款式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 八、既可归入税号61.13,也可归入本章其他税号的服装,除税号61.11所列的仍归入该税号外,其余的应一律归入税号61.13。 九、本章的服装,凡门襟为左压右的,应视为男式;右压左

6、的,应视为女式。但本规定不适用于其式样已明显为男式或女式的服装。无法区别是男式还是女式的服装,应按女式服装归入有关税号。 十、本章物品可用金属线制成。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针织或钩编的男、女式服装(含童装)以及制成的针织或钩编衣着附件,还包括服装及衣着附件的针织或钩编制成的部分品。但不包括针织或钩编的乳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吊袜带、束袜带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税号62.12)。 本章物品不因带有其他材料(例如,机织物、毛皮、羽毛、皮革、塑料或金属)的零件或附件而影响其归类。但如果这些材料超出了仅是装饰的范围,则应按有关章注释的规定(特别是第四十三章注释四及第六十七章注释二第(二)款中有关带裘

7、皮及羽毛制品的规定)归类,若无适当规定可循,则应按照归类总规则进行归类。 电热物品仍归入本章。 根据本章注释九,对于服装,凡门襟扣或搭上时为左压右的,应视为男式;凡门襟扣或搭上时为右压左的,则应视为女式。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其式样已明显为男式或女式的服装。无法区别是男式还是女式的服装,应按女式服装归入有关税号。 衬衣及仿男式女衬衣是指人体上身穿着并从领口处全开襟或半开襟的长袖或短袖衣服,其腰身以上可缝有口袋,有一衣领。 按照第十一类注释十三的规定,不同税号所列的服装即使成套零售包装,仍应分别归入各自相应的税号。但在税目中具体列名的成套服装除外(例如,西服套装、睡衣裤及游泳服)。必须注意,第十一类

8、注释十三所称的“服装”,是指税号61.01至61.14的服装。 本章还适用于各税目所列物品的未制成品或不完整品,其中包括用于制造上述物品的已成形针织或钩编织物,即只要这些产品具备了相应物品的基本特征,就可与制成品归入同一税号。但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钩编零件(税号62.12的物品除外)应归入税号61.17。 针织或钩编成形的服装和衣着附件以及它们的零件,不论报验时是单件还是若干件相连成幅的,均视为制成的物品第十一类注释七(二)及(六)款。 本章还不包括: (一)税号39.26、40.15、42.03或68.12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二)经过某些加工(例如,缝边或形成领口)的针织物片或钩编织物片,准备

9、用于制衣,但还未加工成服装或服装零件的(税号63.07)。 (三)税号63.09的旧衣着及其他旧物品。 (四)玩偶服装(税号95.02)。子目注释:税号58.11的成匹被褥状纺织产品所制物品的归类 根据第十一类子目注释二的规定,用税号58.11的成匹被褥状纺织产品所制的物品应归入本章各税号的子目中,这类物品应以构成其面料的纺织材料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来确定归类。例如,一件男式夹有胎料的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面料为60的棉及40的聚酯混纺针织物,该衣服应归入子目号6101.20。必须注意,即使面料本身归入税号59.03、59.06或59.07,有关服装也不应归入税号61.13。61.01 针织或钩编的

10、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1.03的货品除外: 10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20 棉制 30 化学纤维制 90 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税号包括穿着在其他衣服外面用以挡风御寒等的针织或钩编男式服装。 这些服装有:大衣、雨衣、短大衣、斗篷(包括雨披)、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例如,中大衣、厚重长大衣、带头兜斗篷、粗呢大衣、有腰带的双排钮大衣、华达呢大衣、风雪大衣、有胎料背心)。 本税号不包括: (一)税号61.03的服装。 (二)用税号59.03、59.06或59.07的针织或

11、钩编织物制成的服装(税号61.13)。61.02 针织或钩编的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1.04的货品除外: 10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20 棉制 30 化学纤维制 90 其他纺织材料制 税号61.01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税号的物品。61.03 针织或钩编的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裤除外): 西服套装: 11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12 合成纤维制 19 其他纺织材料制 便服套装: 21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22 棉制 23 合成纤维制 29 其他纺织材料制

12、上衣: 31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32 棉制 33 合成纤维制 39 其他纺织材料制 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 41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42 棉制 43 合成纤维制 49 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税号仅包括针织或钩编的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及护胸背带工装裤。 一、运用本章注释三(一)时必须注意: (一)人体上半身穿着的“西服套装的外套或短上衣”前部全开襟,无扣或有扣(拉链除外),长度不超过大腿中部,不适于套在其他外套、上衣之上。 (二)构成西服套装的外套或短上衣的面料“片”(至少前后身各两片)必须纵向缝合。所称“片”,不包括袖子、贴边或领子的布料。 (三)套装也可包括一件“西服背心”,该背心的前片面料应与套装其他各件的面料相同,后片面料则应与外套或短上衣的衬里料相同。 “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颜色及构成必须相同,其款式也必须相同,尺寸大小还须相互般配,但可以用不同织物滚边(在缝口上缝入长条织物)。 如果数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衣服同时报验(例如,两条长裤或长裤与短裤),构成西服套装下装的应是一条长裤,其他衣服应分别归类。 本章注释三(一)所称“相同的织物”,是指同一幅的同样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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