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y章 第34条设有蒸汽涡轮机或围封式蒸汽机的机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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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69Y章 第34条设有蒸汽涡轮机或围封式蒸汽机的机舱九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Y章 第34条设有蒸汽涡轮机或围封式蒸汽机的机舱的主要内容。第369Y章 第33条A类机舱(1)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须设置以下至少一项灭火装设,以保护任何A类机舱(a)符合附表8的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系统;(b)符合附表10的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如轮机室及锅炉室并非用舱壁完全互相分隔,又或燃油能从锅炉室流入轮机室,则就本款而言,该合并的轮机室及锅炉室须视为单一的舱间。(2)除第(1)款的规定外,另须(a)在每个锅炉室内设置一个或多于一个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135升)或二氧化

2、碳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45公斤)。该等灭火器须设于一旦失火时随时可接触之处,而其数目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锅炉室的任何部分以及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b)在每个锅炉室内设置至少一个符合附表6的规定的手提式泡沫喷头部件;(c)在每个燃烧室内以及每个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另加设置至少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该等灭火器是在符合(b)段的规定而可能载备的任何灭火器以外另加设置的;(d)在每个燃烧室内设置一个盛器,内装0.3立方米的沙或其他适合扑灭油火的干燥物料,连同一把用来将沙或干燥物料分撒的勺子,而另一选择是另加设置一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3)除第(1

3、)款的规定外,另须在任何设有内燃式机械的该等舱间内设置(a)一个或多于一个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45升)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容量为至少16公斤),而其数目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燃油与润滑油压力系统、传动装置及其他有高度火警危险的范围的任何部分;(b)至少一个符合附表6的规定的手提式泡沫喷头部件;(c)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其数目须足以确保从该舱间内任何位置步行不多于10米的距离内有至少一个灭火器;但该舱间内须有不少于2个灭火器。第369Y章 第34条设有蒸汽涡轮机或围封式蒸汽机的机舱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任何舱间内如设有蒸汽涡轮机或围封式压力润滑蒸汽机,而

4、该等机械是作主要推进用途,或是作辅助用途而功率合共不小于375千瓦特的,则在该等舱间内须设置(a)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45升)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16公斤),其数目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压力润滑系统的任何部分,并能直射到将涡轮机、蒸汽机或附属传动装置的压力润滑部分围封的罩壳上的任何部分,以及任何其他有高度火警危险的范围;但如上述舱间已由符合第33(1)条的规定而安装的固定式灭火系统提供同等保护,则无须设置上述的灭火器; (b)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其数目须足以确保从该舱间内任何位置步行不多于10米的距离内有至少一个灭火器:但该舱间内须有不少于2个灭火器;及(c)

5、上述舱间如定时无人看管,则须附加设置符合附表8的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系统,或符合附表10的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369Y章 第35条其他机舱内的灭火装置凡任何机舱有火警危险存在,而第33及34条又没有就该机舱订定特定的灭火设置,须在该机舱内或其毗邻处设置数目足够的手提式灭火器,以确保从该机舱内任何位置步行不多于10米的距离内有至少一个灭火器,除非已设置同等的灭火设施。第369Y章 第35A条油漆间等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每个油漆间及每个易燃液体贮藏间须由获批准的灭火系统所保护。(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第369Y章 第36条火警探测与失火警报系统及取样烟雾探测

6、系统(1)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在有以下情况的任何机舱内,须设置属获批准类型且符合附表11的规定的固定式火警探测与失火警报系统(a)已获批准装设自动与遥远控制系统及设备,代替为该机舱持续编配人手;或(b)主要推进机械及有关连机械(包括主要电力供应源)已设置若干自动或遥远控制器,并受持续编配有人手从控制室监督。(2)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在每个滚装货舱内须设置属获批准类型且符合附表11的规定的固定式火警探测与失火警报系统。(3)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在每个拟用作运载汽车(汽车的油缸内备有燃料供其本身推进用)而又非滚装货舱的货舱内,

7、须设置属获批准类型且符合附表11的规定的固定式火警探测与失火警报系统,或符合附表12的规定的取样烟雾探测系统。第369Y章 第37条消防员装备(1)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须按照以下比例载备符合第69条的规定的消防员装备船舶吨位装备数目500但不足250022500但不足400034000及以上4(2)在任何该等船舶上载备的消防员装备中,其中一套须包括软气喉式呼吸器,其余各套则须包括自给式呼吸器,但如软气喉式呼吸器的软气喉长度须超逾36米才符合附表5第(1)段的规定,则须设置一套自给式呼吸器,以作为该套软气喉呼吸器的附加装备或取代装备。第369Y章 第38条国际通岸接头每艘50

8、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须设置至少一个符合附表1的规定的国际通岸接头,使来自另一艘船舶或来自岸上的供水能接驳到消防总喉管。须备有固定设置,使该等接头在船舶左舷及右舷均能使用。第369Y章 第39条适用范围500吨以下并属第VII类的船舶(1)本条适用于500吨以下并属第VII类的船舶。(2)(a)每艘该等船舶,须按照本条的规定设置装置,以使至少一股本规例规定的水柱,能射到该船舶在航行时乘客或船员通常可到达的船舶任何部分,并能射到任何贮物室以及任何货舱在空置时的任何部分。(b)每艘该等船舶,须设置至少一个用动力操作的消防泵,该等消防泵须能从船舶上设置的任何消防龙头、消防喉及喷嘴输出至少一

9、股水柱,且该等消防泵须符合第60条的规定。(c)在每艘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该等船舶上,在设有该等锅炉或机械的舱间外面的位置,须另加设置一个消防泵、该泵的动力源及通海接头。如该泵是用动力操作的,则须符合(b)段的规定,如是用人手操作的,则须设置一消防喉及直径10毫米的喷嘴;该泵透过该消防喉及喷嘴须能产生一股射程不小于6米且能直射到船舶任何部分的水柱。(d)在每艘该等船舶上,须设置一消防总喉管、多于一条消防水管以及多于一个消防龙头,该等设备须符合第61条的规定,并须设置至少3套符合第62条的规定的消防喉及喷嘴。(3)每艘该等船舶须设置至少3个手提式灭火器,位于供在起居舱及服务舱随时使用

10、的地方。(4)在本条适用的每艘船舶上,须设置第33(1)条所提述的灭火系统的其中至少一项,以保护设有任何燃油锅炉、油类燃料沉淀柜或燃油机组的任何舱间。(5)除第(4)款的规定外,另须(a)在每个锅炉室内以及每个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设置至少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b)在每个燃烧室内设置一个盛器,内装至少0.3立方米的沙或其他适合扑灭油火的干燥物料,连同一把用来将沙或干燥物料分撒的勺子,而另一选择是另加设置一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6)在本条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在任何设有内燃式机械的舱间内,须设置以下(a)或(b)段的设备(a)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其数目为按该等机械的功率计,每74.6千瓦特或不足74.6千瓦特设置一个,但在任何一个舱间内无须设置多于7个该等灭火器;或(b)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连同以下(i)或(ii)节的设备(i)一个容量为至少45升的泡沫灭火器;或(ii)一个容量为至少16公斤的二氧化碳灭火器。(7)本条适用的每艘船舶,均须设置至少一套符合第69条的规定的消防员装备,该套装备须包括软气喉式呼吸器。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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