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18年3月课程考试《民法概要》作业考核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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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概要考核题案例分析1、2003年5月,张某向赵某借款20万元,以市区的一套房屋抵押,双方于5月6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3年6月,张某向钱某借款5万元,以上述房屋抵押,双方于6月8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由于钱某认为房屋已抵押,担心因赵某行使抵押权而影响自己的利益,又要求张某另外再加一个摄像机作为抵押,于同日与钱某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03年7月,张某再向孙某借款20万元,同样以上述房屋抵押,双方于7月5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赵某、钱某、孙某的债权都已到期,张某无力返还借款。房屋拍卖得款35万元,

2、摄像机拍卖得款1万元。根据以上案情,请问:(1)分别说明赵某、钱某、孙某对房屋的抵押权是否已经成立?如成立,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说明理由。赵、孙的抵押权成立。成立时间为登记时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建筑物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2)钱某对摄像机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成立。按照物权法,普通动产抵押无需登记。(3)拍卖房屋价款应如何清偿债务?说明理由。按照登记顺序清偿。即先清偿赵,剩余再清偿孙的债权。2、赵某因感冒到某市第一医院看病,被诊断患有艾滋病。赵某倍受打击,家人和朋友对其态度也发生了转变,令赵某更为绝望,一心等死。但半年后赵某在当地传染病医院复查病情进展时,

3、却被告知根本没有患艾滋病。愤怒的赵某将第一医院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请问:(1)第一医院误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构成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师注意义务的履行是指医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付出一定的努力,尽到对患者合理而充分的注意。(2)赵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可以,赵的精神痛苦与医院误诊有直接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且司法实践也支持这种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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