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注意的特殊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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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企业与员工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种类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 同达成协议

2、的;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 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1、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4、员工退休、退职、死亡的; 5、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 6、员工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7、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 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 残就业补助金的; 8、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

3、 关系,并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 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种类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种类 企业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 如何处理有特殊情况的人员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 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相关政策: 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上述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 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 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 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 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号 )

4、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与企业签定了培训、住房及相关服务期协议的人员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 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 相关政策: 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上述规定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 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 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 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

5、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 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解决。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号 )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与企业签定了保密、知识产权 及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 与企业签定了保密、知识产权及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 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 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 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 合同或者保密协

6、议中做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 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与企业签定了保密、知识产权及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 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7、相关政策: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 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 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 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 或者保密协议中做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 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 约定劳动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到有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任职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 责任。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

8、号 )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及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及 经济补偿的标准经济补偿的标准 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约定以下 内容: 1、企业可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该企业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在 生产同类产品 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自己从事同一产 品的生产经营。 2、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员工 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与上年度该员工的总报酬来确定,一般以 该员工离开企业上一个年度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到三分之二为宜。 3、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时间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或者在离 职时一次性支付。 4、竞业限制的期限

9、一般以一到三年为宜,根据企业相关信息的更 新速度来确定。 5、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应规定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 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动终止;员工违反 竟业限制条款,应承担违约金。 主要协议条款 德国商法规定被禁止竞业的人在竟业限制的有效期间, 每一年度获得的补偿不低于他在雇佣期间最后一年度报酬的 二分之一;法国按竟业限制的长短分别确定,年以下的给 付其工资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超过年给付全额。 相关国外企业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 在医疗期内人员及在“三期” 的女员工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 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

10、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医疗期内人员及在“三期”的女员工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 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 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支付符合条件人员的医疗补助费标准 劳动者患病或

11、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而被企业解除劳 动合同的 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 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按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的,发给相当于本人 3个月的实得工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得工资。 根据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4 246号) 1994年8月11日 医疗补助费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给予。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01年11月15日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人员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评残标准为一级至四级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评残标准为五级至六级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评残标准为七级

12、至十级 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 同可以终止。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 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 根据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通过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职工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 24个月 六

13、级 14个月 二级 22个月 七级 1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八级 1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九级 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十级 6个月 因工负伤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 定期伤残补助金: 以本人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一级 90%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五级 30个月 六级 25个月 七级 20个月 八级 15个月 九级 10个月 十级 5个月 根据沪劳保发(96)104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 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因工负伤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 与企业了签定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14、的人员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 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 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 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政府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约定终止条件的相关政策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 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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