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荣军医院进口药品分包机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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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临沂市荣军医院进口药品分包机采购项目招 标 文 件项目编号:SDDCX-2019-071交易登记号:19CGXMSZ0298 采 购 单 位:临沂市荣军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东乘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七月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 项目说明、采购清单、技术要求22第四章 采购合同参考范本28第五章 附件33第一章 招标公告临沂市荣军医院进口药品分包机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一、采购人:临沂市荣军医院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桃园路1号(临沂市荣军医院)联系方式:8035527(临沂市荣军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东乘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县(区)柳青街道

2、鲁商中心B03楼602号联系方式:15954075627二、采购项目名称:临沂市荣军医院进口药品分包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SDGP371300201902000424采购项目分包情况:标包货物服务名称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A临沂市荣军医院进口药品分包机采购项目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供应商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含医疗器械销售等相应内容;6、

3、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供应商为经销商的,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及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进口产品制造厂商的授权书;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产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定;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90.000000三、获取磋商文件1.时间:2019年7月8日8时30分至2019年7月12日17时00分(报名截止时间)(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北京路8号)代理服务19号

4、窗口。3.方式:须携带以下资料到现场办理报名事宜:(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为制造商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含附表),供应商为经销商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含附表)、进口产品制造厂商的授权书;(3)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4)供应商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sdf.lkj/)网上报名成功回执单(供应商需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登记,并进行网上报名后取得报名回执单)、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sdf.lkj/sdf.lkjc

5、cgp-)进行注册并报名,打印报名成功截图;5)投标单位须提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记录证明及“信用中国”无失信等记录查询证明截图,打印后加盖公章。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复印件胶装成册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并在封面上清楚注明“临沂市荣军医院进口药品分包机采购项目报名资料”字样、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子邮箱并加盖公章,严禁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后果自负。 4.售价:200元/份,售后不退。四、公告期限:2019年7月8日 至 2019年7月12日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9年7月29日14时0分至2019年7月2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临沂市公共资源交

6、易中心开标室(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北京路8号)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9年7月2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北京路8号)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山东东乘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5954075627八、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详见招标文件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一、总 则1.适用范围本次招标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约和保护。本次招标适用于第一章采购公告中所叙述的项目。2.定义1) 采购人系指临沂市荣军医院。2)

7、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东乘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 “供应商”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 “评标委员会”系指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临时组织。5) “中标供应商”系指由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综合评审后,评选出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综合竞争实力最优、有能力提供货物和服务,遵守投标文件和询标时的承诺,赢得供货合同的供应商。6) “货物”系指中标人按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要求,提供采购人所需仪器设备及相关技术资料。“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装卸、运输、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以及其他义务。7)招标文件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采购人,“乙方”系指本项

8、目的中标供应商。8)“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影印件、传真件、扫描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供应商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及货币种类1)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下同)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2) 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应当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简体中文译文,并以简体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供应商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3)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

9、历天。4)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 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4.投标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合格的供应商1) 本次招标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2) 供应商必须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相关要求。3) 供应商应当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

10、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 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山东省、临沂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8)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6.投标有效期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

11、标人不得拒绝。2)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 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4)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供应商损失的,采购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5)本须知第7条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7.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2)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公司基本账

12、户电汇形式(含网银,不接受其他形式)向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须以投标人名义办理,投标人自行登陆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系统,查看投标信息中的虚拟子账号,按照虚拟子账号将保证金从其企业基本账户(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企业诚信库认证填写的基本账户)划转。汇款时请注明本项目交易登记号:19CGXMSZ0298 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资金结算处咨询电话:0539-8070886 8225589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建议投标人于投标文件递

13、交截止时间前两个工作日办理)到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代理机构统一查询保证金缴纳情况,投标人无须换取收据。投标保证金的缴款人必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请注明为“(项目名称)保证金,且注明交易登记号”。3)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的投标。采购代理机构在发放成交结果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交纳成交服务费用后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详情请查看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料下载中关于退还保证金的通知。4)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

14、标保证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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