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心脏病医院北侧道路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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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编号:SDGP371100201902000313日照市心脏病医院北侧道路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单位: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 代理机构:日照市辰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时间: 二一九年七月 项目名称:日照市心脏病医院北侧道路工程 项目编号:SDGP371100201902000313 目 录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 项目说明、采购内容-28第四章 合同条款(格式)-29第五章 资料清单-67第六章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68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采购项目名称:日照市心脏病医院北侧道路工程二、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100201

2、902000313 三、采购项目分包情况:标段工程名称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预算一标段日照市心脏病医院北侧道路工程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能在国内合法提供招标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2. 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有效证件。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3、“信用山东”、“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现场统一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本次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报价。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7.信息库认证:首次投标的供应商需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网站左侧“供应商登录系统”,注册供应商身份,上传企业相关信息及有关证件的扫描件,携带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主项和增项)、开户许可证原件

4、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进行现场核验(具体详见供应商和投标单位入库通知),已入库认证通过的单位无需进行此操作。8. 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投标人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sdf.lkj/sdf.lkjccgp-)”进行注册备案。2702789.11元四、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监狱企业扶持等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五、获取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磋商报价者,请于2019年07月31日08时30分至2019年08月06日18时00分(见附件日照市心脏病医院北侧道路工程磋商文件有关时间

5、安排)(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sdf.lkj/)凭企业数字证书(CA)身份认证密匙下载磋商文件(格式为Word), 此为获取磋商文件唯一途径。企业未领取企业数字证书(CA)的,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办理。六、递交响应文件(纸质)的时间及地点1.时间:2019年08月13日08时30分至2019年08月1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 三楼第二开标室。3.供应商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响应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七、磋商(开标)时间及地点1.时间:2019年08月13日09时00分(北

6、京时间)2.地点: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三楼第二开标室)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日照市城市管理局地 址:日照市济南路269号联系人:姜冲联系方式: 0633-79795822.采购代理机构:日照市辰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日照市滨州路567号联系人:苏晓雯、于洋联系方式:0633-8899335电子信箱:九、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十、公告期限 本磋商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一、总 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

7、告中所叙述的日照市心脏病医院北侧道路工程。2.定义2.1采购人系指日照市城市管理局。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日照市辰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3供应商系指响应本次采购、参加报价竞争的法人单位。 2.4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系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采购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2.5成交供应商系指由磋商小组评审确定的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2.6磋商文件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采购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2.7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

8、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2.8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公告(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sdf.lkj/sdf.lkjccgp-)。2.9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影印件、传真件、扫描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供应商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时间单位及货币种类3.1磋商文件、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有关采购活动所有书面形式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3.2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简体中文译文,并以简体中文

9、译文为准,否则视同供应商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3.3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4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3.5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4.报价费用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采购活动的有关费用。不论采购活动的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合格的供应商5.1本次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报价。5.2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相关要求。5.3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领取磋商文件并登记

10、备案。5.4在以往的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5.5供应商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6磋商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6.报价有效期6.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报价截止时间起90日。在此期间,凡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受磋商文件约束,如供应商被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拒绝。6.2原定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6.3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6.4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响应文件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接受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

11、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有效期。6.5因延长报价有效期造成供应商损失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报价有效期的除外。6.6本须知第7条关于磋商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报价有效期。7.磋商保证金根据山东省财政厅鲁财采201940 号文件,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8.基础资料提供8.1供应商确认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的,应于2019年08月 08日下午17:00以前(或代理机构和所有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认可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代理机构提出(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发往:)。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代理机构提供的基

12、础资料提出异议,视为供应商已认可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包含了本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全部内容。二、磋商文件9.磋商文件的组成9.1供应商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代理机构联系解决。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三章 项目说明、采购内容第四章 合同条款第五章 资料清单第六章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9.2除本须知第9.1款内容外,代理机构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9.3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

13、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承担;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报价有可能被拒绝。10.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10.1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9年08月 08日下午17:00前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发往:);若没有,视为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无任何异议。代理机构对2019年08月08日下午17:00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0.2在报价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代理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修改、补充等。10.3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同一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在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的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文件。10.4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形式的通知为准。10.5为使供应商编写响应文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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