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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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DB-QC-SX-307 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 版次:1/A1 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审批体制,规范信贷业务审批规程,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信贷业务审批的基本内容与要求。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其各分、支行办理信贷业务审批的操作与管理。本规定中所指分行仅指大连分行,本行拟设立的其他分行的授权审批信贷业务另行规定。3 术语与定义本规定所称信贷业务审批是指本行在调查、审查、审议基础上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批的行为。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信贷业务一律按本规定审批。4 职责与权限4

2、.1 有权审批人本行有权审批人依据审批权限依次分为:1、总行行长;2、总行分管信贷业务副行长;3、分行行长、各一级支行行长。涉及关联交易的,由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以后,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审批。各有权审批人所辖各职能部门为有权审查机构,可依据授权受理并审查信贷业务,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4.2 本行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的范围:4.2.1 一级支行授信总额1000万元(不含)以上,分行授信总额3000万元(不含)以上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外部评级方式;4.2.2 一级支行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分行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内部评级方式。4.2.3 所有在我行融

3、资和为融资提供保证的法人客户必须按要求及流程进行评级。鉴于政府类贷款的特殊性以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存单质押业务等低风险业务的特点,上述授信客户不在信用评级范围之内。4.3 本行信用评级审批权限:4.3.1 一级支行授信总额1000万元(不含)以上、分行授信总额3000万元(不含)以上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审查,有权审批人为总行行长;4.3.2 一级支行授信总额8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审查,有权审批人为主管副行长;4.3.3 一级支行授信总额800万元(含)以下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审查,有权审

4、批人为主管副行长;4.3.4 分行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由分行授信部门负责审查,有权审批人为分行行长。4.4 授信总额的确定按照授信业务品种风险敞口额度计算,低风险业务、缴纳保证金部分应予扣除。对批准的授信额度按照“一户一批”的原则批复,严禁打包批复。4.5 本行各类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按照各有权审批人所辖职能部门划分,具体如下:4.5.1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审查、审批单户8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信贷业务;超出权限的经其审查通过后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涉及关联交易的,由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以后,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审批。4.5

5、.2 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审查、审批各分、支行权限外上报的单户800万元(含)以下的法人客户信贷业务。4.5.3 总行微贷业务部负责审查、审批单户300万元(含)以下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其他客户信贷业务。4.5.4 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审查、审批各分、支行权限外上报的单户80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信贷业务。4.5.5 各一级支行自行审批权限按照每半年末时点贷款规模确定审批权限,即10亿元(含)以上的一级支行可自行审批办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总行授权的个人类和法人类客户信贷业务;时点贷款规模在10亿元(不含)以下的一级支行可自行审批办理单户400万元(含)以下总行授权的个人类和法人类客户信贷业

6、务;4.5.6 分行自行审批权限按照总行授权,可自行审批办理单户300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类和法人类客户信贷业务。5 政策5.1 精简高效原则按照“谁有权限向谁申报,谁的权限由谁审批、谁的审批由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的高效率审批管理模式。5.2 风险集中控制原则通过建立分级授权审批与信用风险集中管控的授信审批体系,实行独立审查、审批,构建信贷营销、授信审批与信贷监督相分离的管理机制,在独立集中、有效制衡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信用风险防范控制。5.3 集体审议和双人签批原则5.3.1 本行实行信贷业务集体审议制度,本行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负责按照信贷政策和

7、丹东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议权限内的信贷业务,为有权审批人提供决策辅助意见。各分、支行审批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必须实行集体审议。审议会议的构成、议事规则、会议记录、资料归档等按照丹东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分、支行长不再作为审贷小组审议人员参加贷审会审议信贷业务,而作为一级审批人行使授权信贷业务的审批职能。5.3.2 各授权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实行“双签”审批。即: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总行层面由各授权部门负责人与各审批岗人员形成独立审批意见后报有权签批人(各信贷部门分管行长),分、支行层面由信贷部经理及主办信贷员形成独立审批意见后报有权签批人(分、支行长)“双签”审批。5.

8、3.3 各分、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在业务上由总行统一指导、统一管理,信贷业务部门经理的任命、考核也由总行直接管理与考核。以此促进各分、支行信贷业务的审慎、尽责、合规运行。5.4 统一审核出账原则除低风险信贷业务及总行授权分、支行自行审核出账的信贷业务外,本行办理的全部信贷业务均应严格设置并落实审批条件,并必须经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核准落实后方可办理信贷业务的放款出账手续。未设置并落实审批条件或擅自变更审批条件办理业务的,总行将一律按越权违规办理信贷业务进行相应处罚。5.5 风险挂钩责任制原则为严格控制和防范信贷业务风险,各授权部门的审批结果与所在行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和信贷业务拓展情况等考核指标挂钩,

9、以强化授信审批工作的责任意识。5.6 额度控制、差异管理、动态调整原则按照“额度控制,差异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调整授权审批权限,“额度控制”是指被授权审批机构在授权额度内履行审批权限,各一级支行最高审批权限为500万元(含),最低审批权限为400万元(含);“差异管理”是指按照2012年末时点贷款规模确定审批权限,审批权限按照标准划分为以下两类:10亿元(含)以上的,10亿元(不含)以下的;“动态调整”是指各被授权支行审批权限随着时点贷款规模的变化而变化,动态调整周期为半年,即每半年由总行授信审批部核定调整。6 流程图 无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8 内容与要求8.1 评级审批本行信用评

10、级采用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拟申请授信的法人客户应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先授信,后融资的原则。8.1.1 外部信用评级方式以具有资质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客户进行调查,出具公正、独立的信用评级结果。将外部评级结果作为参考标准,由本行有权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最终审定客户信用等级。参与本行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核准并取得相关资质。8.1.2 内部信用评级方式以本行信贷管理系统机评为主,通过信贷管理系统信用评级模型确定信用评级结果,以模型评级结果提出评级申请,并经有权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8.2 授信及额度出账审批。分、支行在

11、授信及额度出账时,在权限范围内自行审批,权限外报上一级有权审查机构审查及有权审批人审批。具体如下:8.2.1 分、支行审查、审批低风险业务及总行授权的信贷业务(法人类和个人类)及额度出账,权限外报总行有权审查机构;分、支行在出账月度安排上需在每月上、中、下旬做出出账计划,报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核准;8.2.2 公司银行部审查、审批权限内支行上报的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权限外报授信审批部;8.2.3 微贷业务部审查、审批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微贷类);8.2.4 零售银行部审查、审批权限内支行上报的个人客户信贷业务;权限外报授信审批部;8.2.5 授信审批部审查、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法人类和个人类

12、);超过授信审批部权限的经审查通过后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8.3 公司类授信业务规定8.3.1 分、支行可在自主审批权限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50%保证金)、贸易融资业务。8.3.1.1 分、支行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的贷款业务应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贷款期限应控制在一年(含)以内,杜绝短期资金长期占用问题,控制贷款流动性风险;8.3.1.2 分、支行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的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控制在三年(含)以内;8.3.1.3 分、支行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50%保证金),授信期限应控制在一年(含)以内;8.3.1.4 分、支行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的

13、贸易融资业务,包括:出口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出口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8.3.1.5 分、支行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包含上述公司类信贷业务品种在内的综合信贷业务,综合授信方案不得突破上述授权的各公司类信贷业务品种限制性规定。8.4 个人类授信业务规定(不含微贷类信贷业务)8.4.1 分、支行可在自主审批权限内办理个人类信贷业务,具体包括: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工薪贷款、个人综合授信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商铺贷款、“房贷好”贷款、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等;8.4.2 分、支行在自主审批权限内办理的个人类信贷业务,按照本行下发的个人

14、类各信贷业务品种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的限制确定信贷业务方案,信贷业务方案内容包括: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分、支行个人类客户信贷业务的审批按照总行各信贷业务品种管理规定及要求的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要求执行。8.5 上述公司类、个人类信贷业务风险敞口部分担保措施按照本行下发的丹东银行贷款担保管理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8.5.1 抵押担保方式下,抵押品种类按照房屋、土地两种抵押物执行。其中不得以市(或县域)偏远不发达地区的资产抵押,偏远不发达地区资产按照所处土地的类别划分,地级市偏远不发达地区为所处土地类别为五级(含)以上的,县级市偏远不发达地区为所处土地类别为四级(含)以上的。集体

15、、划拨性质的土地不得单独抵押。以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及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的必须报总行审批。抵押率规定按照丹东银行贷款担保管理规定执行;8.5.2 质押担保方式下,质押品种类按照丹东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规定的低风险质押品设定,其他以收费权、存货、应收账款、机动车运营证、汽车合格证、矿业权许可证、财产权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股权等质押品作为质押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8.5.3 以资产余值抵押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8.5.4 保证担保方式下,由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信用担保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的,可由一级支行自行审批,自然人、其他企业保证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分行保证担保方式下,可由信用担保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但不得单独以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8.5.5 上述担保方式并存的,公司类、个人类信贷业务在质押率,房屋、土地抵押率不突破丹东银行贷款担保管理规定能够覆盖全部债权的前提下,可由分、支行自行审批,突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8.6 分、支行自行审批授信业务利率按照同期央行基准利率的1.3倍(含)以上执行(部分信用担保公司担保执行优惠利率的除外),个人类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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