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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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人力资源制度化建设,强化劳动人事管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部门及全体员工。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第三条 劳动用工管理坚持合法用工、总量控制,规范招聘、规范合同、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与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相适应的新型用人机制,推动矿井建设的稳步发展。第四条 用工形式为全日制、劳务派遣制和非全日制。第五条 矿不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员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招聘;非全日制用工由矿内部承包部门根据用工需要制订招聘计划,由人力资源部审

2、批后,承包部门方可招聘使用。擅自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和擅自招聘非全日制用工的,矿不予确认,同时还将追究相关办事人员及部门领导的责任。第六条 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接收和录用1、新员工的接收,根据公司的要求,一律从公司人才交流中心和职业介绍中心招收。凡招收和新录用员工必须持有公司人力资源部下达员工调令,矿方可接收。2、对新接收的员工要本着“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对新上岗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相应的技能鉴定,合格后方可上岗。3、对新接收的员工,必须在用工30日内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新接收的员工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限届满,根据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劳动合同。4、对新

3、接收的员工一律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评合格者方可录用为正式员工。试用不合格者不予录用,矿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5、经公司批准招录的新员工,人力资源部要及时办理相关保险参保手续。第七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录用1、招收非全日制用工必须根据内部承包部门实际用工情况,遵循面向社会、个人自荐、其他人员推荐、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招聘。2、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要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3、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随行就市,小时报酬标准由用工部门与劳动者协商,但不得低于本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所商定的

4、劳动报酬包含各类保险费用。薪酬结算支付由用工部门造表、人力资源部审核发放。每10天为一发放周期。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第八条 劳务派遣管理1、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信誉好、素质高、有实力、有经验的劳务派遣单位。2、各部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应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上报劳务派遣计划,由矿审核通过后,人力资源部与劳动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合同。3、劳务派遣单位派出人员一经录用,劳务派遣单位将派专人协助管理,并制定与矿相配套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加强对劳务派遗人员的管理。矿有权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

5、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在派遣期间辞退劳动派遣人员。4、劳务派遗合同到期,矿将根据工作需要,终止或续签劳务派遗合同。第三章 员工引进与调入管理第九条引进与调入原则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以德为先。2、坚持科学规划,精干高效原则。引进与调入人员一律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照矿机构编制和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制订人才补充计划。3、坚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优先的原则。第十条引进与调入计划管理1、计划内引进人员:根据矿井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各部门定岗定编规划内各项素质能够达到我矿各项工作岗位要求或急需要人才并经组织调动的均属于计划内人员。2、计划外调入人员:不在矿各部门定岗定编内或以其它理由调入非组织调动(含

6、推荐人选)的均属于计划外调入人员。3、一般岗位人员的补充:应立足在矿内部培养或调剂解决,或优先从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员工家属中选调。员工家属调入前一律签订工作安排承诺书,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选择部门和岗位。第十一条引进或调入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高尚,为人诚实,遵纪守法,身体健康;2、热爱煤炭事业,愿意从事煤炭行业各项工作,不挑拣岗位,坚决服从组织分配;3、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4、凡副科及以上员工必须有大专及以上学历;5、对技能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要求必须持有有效职业资格证和特殊工种上岗证;6、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7、者不得引进或调入:1、不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和要求的人员;2、原单位受处分未解除的人员;3、在册不在岗的工伤、长期病假的人员; 4、经常旷工的人员或上班不正常人员。第十三条办理途径及程序1、各部门需要增加岗位人员时,根据岗位(工种)定员情况填写人力资源需求申请表,填表时要写明需求岗位(工种)、需求人数和需求条件,经分管矿长和矿长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增员手续。2、个人(零星)申请调入或其它拟推荐人选均要经过矿人力资源部严格初审。经审核符合岗位有关要求并且在矿定岗定编范围内的,由人力资源部拟定意见呈报矿主要领导批示,同意的方可办理有关手续。3、计划外调入者自行办理人事、劳

8、动关系等有关手续。计划内引进者由矿人力资源部按恒源煤电公司规定程序统一办理。第十四条引进或调入聘用1、对计划内引进人员,组织调动后一律按引进从事的实际岗位聘用。聘用后待遇原则上执行同岗位同级别待遇。2、对计划外申请调入人员,一律实行考察试用期,考察试用期不低于6个月。原则上男性考察期从事生产一线工作,女性考察期从事后勤服务工作。考察期间的待遇在原待遇上降低一岗执行,不享受原级别或原职称待遇,考察期结束后,根据其考察试用情况和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聘用或安排其它岗位,并执行新岗位的相关待遇。3、凡经考察期后未被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可根据实际岗位需求参加矿公开竞聘上岗,根据竞聘结果重新执行新岗位的

9、有关待遇。第四章 员工的调出与借用第十五条 员工的调出1、本矿员工如因工作或生活等其它原因要求调出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分管矿长、矿长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填写员工个人调动转移申请表。2、人力资源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末汇总填制一份员工个人调动转移花名册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3、人力资源部必须根据公司下达的员工调动转移通知单,方可为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物品退还、解除劳动合同等离职手续。第十六条 员工的借用1、对矿以外单位需要借用本矿员工的,必须经矿长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借用,借用人员工资及其他各项待遇按恒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2、对本矿内因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需借用员工,必须

10、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借出借入部门负责人同意,各分管矿长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将根据调动双方部门的岗位定员情况,呈矿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3、对于私自借用员工的,除不予支付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外,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员工内部调动管理第十七条内部调动原则1、员工内部调动工作遵循“有序流动、规范管理、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按照充实一线、精干二线、压缩三线的要求,合理组织人员调动,原则上一线人员不得倒流地面与二线、二线不得倒流地面。2、实行服务期制度,除组织调整之外,员工在本部门或本岗位工作不满三年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岗位调整与调动。第十八条内部调动或调整程序1、由

11、本人书面申请,调出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分管矿长审批后,一律批准之日起进入人力资源部进行待岗、转岗培训,经考评合格后,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岗位,安排情况每月由人力资源部汇总报矿长审批后执行。对因工负伤需调动的员工,必须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出院小结和伤残鉴定结论;因病需调动的员工,必须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病情诊断书或出院小结。2、对部门内部需要变更岗位(工种)的员工,由部门书面申请,分管矿长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经矿长批准后,方可变更。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换本部门员工的岗位(工种),一经发现,将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3、人力资源部负责矿内部调动或岗位调整工作,手续办理前,应填写员工岗位绩效工资变更

12、审批表,报请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及时更新朗新系统人员工种岗位变动等基础信息。第六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矿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矿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据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

13、范化、标准化。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1、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由矿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矿和员工各执一份。2、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矿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矿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3、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4、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至六个月为试用期。5、培训服务期。对享受矿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专项技术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约

14、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6、竞业限制。矿要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矿井建设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要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和范围。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1、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2、合同变更。矿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3、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矿和员工可另行约定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协议,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4、合同解除:(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

15、中,矿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2)单位解除。矿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矿,在试用期内或矿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5、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6、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矿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第二十四条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1、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1)矿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4)因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2、补偿标准。(1)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矿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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