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实施细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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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有限公司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决策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形式,经过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二)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把议事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

2、,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三)科学决策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第二章 主要内容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重要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规划、工作部署和意见。(三)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四)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五)公司及控股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六)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

3、、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七)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以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八)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调整,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等事项。(九)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十)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十一)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一)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党组织委员、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二)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一)年度投资计划

4、和融资计划。(二)投资金额超过100万的招投标项目。(三)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项目,各子公司应向总公司汇报的重大投资项目。(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一)年度财务计划作出重大调整。(二)100万元以上预算调整,超预算资金的使用。(三)行政办公等事项支出单笔5万元以上的。(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三章 决策程序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严格按照程序,以党委会形式进行集体决策。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委员参加,董事会、经理层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应有相关子公司或部室拟定方案,经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也可由党委班子

5、成员提出,报请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子公司和部室准备。对重大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论证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三)会议讨论。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一事一议。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四)作出决定。在党委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主要领导末位发言,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提出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6、建议。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研究公司改制以及经营建设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第九条 需市纪委派驻机构参加的,应事前将会议决策事项告知市纪委派驻机构,邀请派驻机构派员参加会议,接受派驻机构监督。第十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认真记录并存档备查。与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第四章 决策执行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党委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按组织程序向上

7、级反映,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党委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第十三条 各部室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过程中要顾全大局,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支持做好工作。第十四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由分管领导或部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由党委会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公司纪委应依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和落实效果等环节进

8、行重点监督。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三)未向党委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五)其他因违反不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必须对会议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成员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的,可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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