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污染物排放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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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污染物排放监控各类污染物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厂界噪声、厂界电场与磁场强度、无组织排放、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油、六氟化硫气体等。4.7.1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的监控4.7.1.1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总量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4.7.1.2 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监测方法参照GB/T 16157。4.7.1.3 烟气中汞的监测方法参照HJ/T 543执行。4.7.1.4 烟气中汞的监测周期按照排污单位

2、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每季度监测一次。当机组煤种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烟气中汞的监测。4.7.2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控4.7.2.1 废水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4.7.2.2 基层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地方环保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安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对于已安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基层企业,其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与考核、数据有效性判别分别按照HJ/T 353、HJ/T 354、HJ/T 355及HJ/T 356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执行。4.7

3、.2.3 对于未安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基层企业,各类外排废水的主要监测项目、监测周期参照 DL/T 414执行;各类外排废水的监测方法参照DL/T 414执行;日常具体监测项目及监测周期可以根据排水的性质、基层企业的实际情况、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及相关地方标准增减。4.7.3 厂界噪声排放的监控4.7.3.1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批复及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防噪降噪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及检修。4.7.3.2 厂界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按照GB 12348执行。4.7.4 厂界电场与磁场强度的监控4.7.4.1 厂界工频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应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4.7.4.2

4、 厂界工频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技术监督按照DL/T 334、DL/T 988的规定执行。4.7.5 无组织排放的监控4.7.5.1储灰(渣)场的选址、设计及管理应符合GB 18599的规定。4.7.5.2 煤场、储灰(渣)场、石灰石料场的设计应采取相应防止扬尘的措施,并满足环评批复的要求。储煤场应设置防尘设施;储灰(渣)场应及时碾压,并定期进行洒水;停运灰场尽可能进行灰渣利用、覆土、绿化、复耕或表面固化处理。4.7.5.3 储煤场、储灰(渣)场、石灰石料场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分析方法按照GB/T 15432执行。4.7.5.4 氨的无组织排放监测分析方法按照GB/T 14679执行。4.7.5

5、.5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按照HJ 604-2017执行。4.7.5.6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a)粉尘的排放浓度限值应符合GB 16297中的规定;b)氨的排放浓度限值应符合GB 14554中的规定;c)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应符合GB 16297中的规定。4.7.6 储灰(渣)场的地下水水质监控4.7.6.1测点设置:测点设在储灰(渣)场的地下水质监控井。4.7.6.2 监测方法:按照GB 5750的规定执行。4.7.6.3监测结果:按照GB 14848的规定,根据测量数值的变化,判断储灰(渣)场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4.7.6.4监测周期:基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执行。4.7.7

6、固体废弃物处置监控4.7.7.1 固体废弃物处置监控按照相关废弃物管理规定执行。4.7.7.2 应在产生废弃物的地方设置临时存放点,并设标识。4.7.7.3 可回收废弃物应委托相关部门许可的有相关资质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处理、再利用。4.7.7.3一般废弃物a)对灰渣的综合利用量和综合利用率进行监督;b)对脱硫石膏的综合利用量和综合利用率进行监督;c)对废弃布袋滤料的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情况进行监督。4.7.7.4 危险废弃物a)危险废物应按照GB 5085进行认定,并进行分类收集;b)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标识等应按照HJ 2025执行;c)按环保部门要求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d)审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并到有关部门备案。4.7.8 SF6气体及相关设备监控a)SF6设备大修或解体时,应将清出的吸附剂、金属粉末等废物按照DL/T 639的规定进行处理;b)SF6充气设备检修和退役时,应对SF6气体进行回收利用,防止回收过程中SF6外泄,SF6气体回收率应达到100%,严禁随意排放;c)补充SF6气体时应优先使用SF6再生合格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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