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绕着法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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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 患 纠 纷,双 方 为何绕着法律走 THE OATH OF A MEDICAL STUDENT Health related, life entrusted. The moment I step into the hallowed medical institution,I pledge solemnly- I will volunteer myself to medicine with love for my motherland and loyalty to the people. I will scrupulously abide by the medical ethics ,res

2、pect my teachers and discipline myself. I will strive diligently for the perfection of technology and for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myself. I am determined to strive diligently to eliminate man s suffering, enhance man s health conditions and uphold the chasteness and honor of medicine. I will heal t

3、he wounded and rescue the dying ,regardless of the hardships. will always be in earnest pursuit of better achievement .I will work all my lif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 s medical enterprise as well as menkind 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 200618号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后装源治疗的患者防护与质

4、量控制检测 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影像质量检测 与评价规范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2.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 法 2007年卫生法制建设目标 积极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中医药法 的立法工作。组织开展“五五”普法宣传,增强各级卫生部门和医 疗卫生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改 善执法条件,完善保障措施,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农村卫生监督 ,加强食品、药品、餐饮卫生和职业卫生监督,规范食品卫生许 可和准入管理,开展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继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 专项行动,加强采供血机构血液安全监督,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健 康的违法行为。对重点行业和

5、重点企业开展职业病专项执法监督 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医疗广告市场,严厉打击违法医疗广告 ,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加强卫生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卫生 标准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各项卫生标准,扩大卫生标准覆盖 范围,监督卫生标准的落实。 第一讲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 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 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意义 这是我国医疗机构管理领域的第 一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对医 疗机构的管理步入科学化和法制 化的轨道 构建了对医疗机构管理 的法制体系 纵向 国务院法规 卫生部规章、规范性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 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

6、例共7章55条 总则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登记 执业 监督管理 罚则 附则 国务院法规 国务院法规 条例总结和继承了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的经验, 并汲取和参照了国际上医疗机构管理的思想和惯例 ,对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设置审批、登记注册、 执业活动、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统一制 定了管理标准,不仅有效解决了当时医疗机构管理 中的问题,也提高了对医疗机构现代化、科学化和 法制化的管理水平 卫生部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共8章91条 总则 设置审批 登记与校验 名称 执业 监督管理 处罚 附则 卫生部规章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7、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 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 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 一、医疗机构的类别(共十三类) 1.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 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 妇幼保健院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4.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5. 疗养院 6.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 结合门诊部、民族医

8、门诊部; 7.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 村卫生室(所); 9. 急救中心、急救站; 10. 临床检验中心; 11.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 防治站 12. 护理院、护理站; 13. 其他诊疗机构。 另: 14.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 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 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13.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 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 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

9、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 别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数 2006年全国卫生机构总数达30万个,其中医 院19万个,医疗机构床位总数达343万张。 相关医疗卫生从业人员549万(每千人口中卫 生技术人员有352人) 2005年底统计,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 382 个 受教育程度:本科10%;大专29%;中专44% ;无学历10%。 年龄构成:44岁以上24%;3544岁31%;35 岁以下45%。 卫生费用分布:居民个人支出52%;社会卫生 支出18%;政府卫生支出30%。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制体系 横向 医疗机构规划和设置审批制度(核心制度) 登记与校验制度(核心制度) 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10、核心制度) 名称管理制度 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制度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 (一)总体要求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 1. 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 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 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 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 2.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3.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至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例如:

11、一级综合医院标准 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至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 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光室、消毒供 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名医师、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 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 ,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 ,妇科检 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 心机,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

12、 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张,床垫-条,被子1-条,褥子- 条,被套条,床单条,枕芯个,枕套个,床头柜个,暖水 瓶个,面盆个,痰盂或痰杯个,病员服套(三)有与开展的诊 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 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4.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5.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

13、生 站基本标 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民族医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6.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7.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8.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急救中心 9.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省临床检验中心 部临床检验中心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 护理院 (二)申请与审批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 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申请设置

14、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 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与审批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 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 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 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

15、批。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4项):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 履历、身份证号码;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关系和影响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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