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医疗保障局业务经办服务智能内控平台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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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医疗保障局业务经办服务智能内控平台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JXSJ-2019-180采购单位:嘉兴市医疗保障局代理机构: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备案单位:嘉兴市财政局2019年11月 目录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3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5前附表5一、总 则6二、磋商文件7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8四、磋商前的准备10五、磋商程序10六、磋商结果的确定12七、合同授予13第三章 磋商项目要求13第四章 嘉兴市政府采购合同(指引)19第五章 评审办法23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相关格式25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

2、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经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计划文号JM-00032645_3批准确认书批准,现就以下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国内合格供应商前来投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项目编号:JXSJ-2019-180二、 采购组织形式:分散采购委托代理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四、预算金额:219.35万元五、招标项目:嘉兴市医疗保障局业务经办服务智能内控平台项目六、采购内容及数量:序号采购内容数量预算(万元)备注1嘉兴市医疗保障局业务经办服务智能内控平台医保业务经办服务智能内控平台总控制中心136.7详见招标文件需求经

3、办业务管理模块定制开发内控稽核可视化指挥平台定制开发实施桐乡市医疗保障局内控平台分中心医保业务经办服务智能内控平台(分中心)146经办业务管理模块定制开发内控稽核可视化指挥平台定制开发县市视频数据缓存(2套)实施海宁市医疗保障局内控平台分中心医保业务经办服务智能内控平台(分中心)133经办业务管理模块定制开发内控稽核可视化指挥平台定制开发县市视频数据缓存(2套)实施海盐县医疗保障局内控平台分中心医保业务经办服务智能内控平台(分中心)155.65经办业务管理模块定制开发内控稽核可视化指挥平台定制开发县市视频数据缓存(2套)实施嘉善县医疗保障局内控平台分中心医保业务经办服务智能内控平台(分中心)1

4、48经办业务管理模块定制开发内控稽核可视化指挥平台定制开发县市视频数据缓存(2套)实施备注:1.本项目基于平湖医保业务经办服务智能内控平台统一升级(不得更改或影响平湖内控业务系统正常使用),接入嘉兴市(包括市本级、嘉善、桐乡、海盐、海宁、平湖)医保内控平台,市级建设统一监管和数据集中平台。2.本项目包含内控平台软件的升级开发和可视化指挥中心开发和设计的建设,完成医保业务应用软件系统接入、实施、调试、平湖内控系统历史数据迁移、系统集成等工作,具体要求按采购方需求。3. 货物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应用对接、开发实施、数据迁移、系统集成、辅材、试运行、通过验收、技术培训、保修期内的售后服务等工作所涉

5、及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 七、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供应商资格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注:本采购项目,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嘉兴市政府采

6、购贷款政策,简称“政采贷”,具体内容可参阅政府采购贷款流程:http:/ 1、报名: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现场报名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报名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 说明: 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 未在注册的投标人: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后再行报名。 注册地址:http:/ 2、报名时间:2019-11-21至2019-11-28。 3、报名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获取: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http:/ (须完成正式供应商注册)。九、网上报名时应填写的信息:请根据系统提示认真填写,因填写失误而造成的不能缴、退

7、投标保证金和投标,由填写人自行负责。招标文件工本费:人民币500元整,招标文件工本费(现金)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缴纳,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十、投标保证金:无十一、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投标人应于2019年12月2日14时00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交到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或三楼开标室(广场路350号),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十二、开标时间及地点:本次招标将于2019年12月2日14时00分前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交到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或三楼开标室(广场路350号),投标人可派授权代表持有效身份证明出席开标会议。十三、招标公告发布于: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 十四

8、、业务咨询:联系人 :严先生; 联系电话 :0573-83370675十五、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联系人:陶惠炜; 联系电话:0573-82031562十六、政府采购行政监管及投诉受理部门: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2180293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1日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要求1项目名称:嘉兴市医疗保障局业务经办服务智能内控平台项目。2采购内容:详见第三章项目需求。3投标报价及费用:1、本项目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2、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4投标保证金:无。5履约(质量)

9、保证金:中标价的5%,中标后转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6现场踏勘:无。7磋商响应文件组成:资信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各1份,副本各2份。电子文档一份。8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投标人应于2019年12月02日14时00分前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交到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或三楼开标室(广场路350号)9开标时间及地点:标人应于2019年12月02 日14时00分前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交到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或三楼开标室(广场路350号)10现场演示:无。11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详见第四章12评标结果公告:评标结束后2天内,评标结果公告于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 13中标公告及

10、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发布于上述媒体,公告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中标人可领取中标通知书。14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15投标费用:招标文件工本费人民币叁佰元整(现金)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同时缴纳,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磋商响应文件不予接收;16本项目总预算金额为:219.35万元整。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设置的总预算金额,也不得超过各个县市的预算金额,否则做无效标处理。17付款方式: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的100% 。18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60日历天。19解释: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所有。一、总 则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磋商。2.定义2.1“供

11、应商”系指向代理机构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2“产品”系指供方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3“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4“项目”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2.5“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文档等。2.6“”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3.磋商方式3.1本次磋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3.2本次磋商设定上限价为预算价。4.磋商委托供应商代表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

12、件,格式见第六部分)。5.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6联合体参与磋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7关联企业参与磋商7.1本磋商文件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的界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17条之规定。7.2.关联企业中,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磋商;一经发现,将导致磋商响应同时被拒绝。8.转包与分包8.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8.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9.特别说明:9.1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9.2供应商磋商不得含有任何虚

13、假材料,否则作无效处理;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民事上之赔偿不免除作假供应商之行政与刑事责任。10.质疑10.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0.2供应商认可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程序中启用的调查和复评等程序,在该程序操作过程未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不得提出疑义。二、磋商文件1.磋商文件的构成1.1磋商公告1.2供应商须知1.3磋商项目需求1.4评审办法及标准1.5合同主要条款1.6磋商响应文件相关格式2.存在的风险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3.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3.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要求不合理的,供应商必须在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3.2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购买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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