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余案与从轻量刑情节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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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斌余案与从轻量刑情节的思考4 9 7 王斌余案与从轻量刑情节的思考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魏涛 中国民用航空大学人文社科学院牛军 青年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包工头、找劳动部门、找法院讨要工钱,无济 于事后又去包工头家里讨薪,被辱骂、殴打,在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王斌余连杀四人,重伤一人后 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后王斌余被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事实上,此案一经披露即 让人们注意到农民工的生存问题,政府也在最近重申了农民工工资清欠的最后时间表。普通老百 姓的说法被认为是法治外的情绪宣泄和不理智的表现,一些法律专家、社会学家发表了引人深思的 见解。有人认为应从轻量刑,然而在我

2、国现行刑法中除自首外( 王斌余自首也未从轻) 还找不到更 多一点的可以对王斌余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那么,法所包容、吸纳的社会公众情绪、意 志为什么和人们对此事件所表达的情绪是这样的不和谐呢? 我国刑法第6 l 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 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量刑就是决定刑罚轻重,量刑情节就是据 以决定刑罚轻重的各种因素、情况,从轻量刑的情节指影响乃至决定法官对犯罪人从轻、减轻、免除 刑罚的各种因素和情况,包括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就从轻量刑情节而言,我 国刑法第6 1 条规定中的所谓有关规定即指

3、涵盖面较窄的、列举种类较少的从轻、减轻、免除的 法定从轻情节,而能进一步使量刑公正化、个别化、轻刑化的在刑事案件中客观存在的很多典型或 较为典型的情节则由法官凭内心经验自由考量和裁决,无刑法条文可依。有道是“不怕没好货,就 怕货比货”,“货比三家”。比较是法学研究方法之一,笔者现欲就从轻量刑情节作浅显的时序、国 别比较,对比几个国家在刑法中对从轻量刑情节的规定,找出可比方面的共同特点,并得出可资思 考甚或借鉴的认识。 一、个人或家庭之严重困难 1 9 5 0 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 8 条规定“在个人或家庭极为困难情况下的犯罪” 是从轻处罚的轻微情节。1 9 5 1 年捷克斯洛伐克共

4、和国刑法典第2 1 条规定“在个人的家庭的各 种严重条件结合一起的影响下实施犯罪行为,而这种条件不是由于犯罪本人的罪过所造成的”属 于减轻罪过的情节。1 9 7 5 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4 6 条第2 款规定权衡对犯罪人有利不 利情节时应注意经济情况;1 9 8 6 年苏俄刑法典第3 8 条规定“由于个人或家庭的各种困难情况交 迫的影响而犯罪的”是减轻责任的情节;1 9 9 6 年瑞士联邦刑法典第6 4 条规定在严重困境情况下 犯罪为法官可对其从轻处罚之诸项原因之一;1 9 9 7 年俄罗斯刑法典第6 l 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生 活困难情况的交迫”为减轻刑罚的情节之一。美国伊利诺州法典中减

5、轻事由有“被告人受监禁将 会给受赡养人生活带来过分的艰难”。 从2 0 世纪5 0 年代至世纪末,以上五国法条中,前苏联的法条较为详明恰当,美国伊利诺州之规 定极富人道人文关怀,引人注目。发达之富国有个人或家庭处严重困境、困难时的犯罪为从轻情节之 规定,那么属发展中国家并正在进行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我国如何考虑对因经济贫困而犯罪的 4 9 8 规划规范规则 人的量刑呢?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饥寒并至,能不为非者鲜矣。”“肚子吃不饱人 心都一样”,这都是一些屡试不爽的灵验于社会生活之中的朴素的真理。我们是否应重视因社会保 障、救济不力,像王斌余这样勤劳尚难取酬更莫说致富的公

6、民在生活极度困难时的犯罪和量刑呢? 二、强烈激动状态下的犯罪 1 9 3 0 ( 意大利刑法典第6 2 条规定“行为是在由他人不正当行为所引起的激怒状态中的反应” 为普通减轻情节;1 9 5 0 年朝鲜刑法典第4 6 条规定“在强烈的精神状态下的犯罪”为从轻处罚之 轻微情节;1 9 5 1 年捷克刑法典第2 l 条规定“在强烈激动状态中实施犯罪的行为的”属于减轻罪 过的情节之一。1 9 7 5 年德国刑法第2 1 3 条规定“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因为被害人对其个人或 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至行为人当场义愤杀人”的为减轻情节;1 9 9 6 年瑞士刑法典规定“非 法刺激或侮辱造成行为人愤怒和痛

7、苦”而致行为人因此行为者,法官可从轻处罚。美国伊州刑 法规定“被告人行为是在受到强烈激怒情况下发生的”为减轻处罚之事由。 从2 0 世纪3 0 年代至世纪末,上述六国明文规定中惟瑞士国“非法刺激或侮辱造成行为人愤怒 和痛苦”较为可取。喜怒哀乐人之性情,法律中的人,刑事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也应是 性情中的人。我国有激于义愤杀人案之从轻判例,但无明文规定,所以无明文规定,缘于我们对人, 对人的情绪、性格、动机与行为之研究还不够。难道彼国人都性情粗野,所以法从民俗,才有此规 定,而我国公民均是经儒教陶冶,温文尔雅的君子,若其犯罪必是经深思熟虑,由故意意志操纵而断 非强烈激怒,一时之间丧失理

8、智之结果,故不能有从轻的规定? 法学即人学,刑法学更是关于人的 生命与自由的学问。刑法对人性之恶的包含与荡涤不同于其他的法律。所以,把人还原于人的七 情六欲之中,还原于各种社会存在、社会矛盾、冲突、纠纷之中,这样的刑法才可能因更符合生活的 本质而发挥其调节社会的功能。 三、被害人的过错行为 1 9 3 0 年意大利刑法典第6 2 条规定“被害人的故意行为与有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共同引起 了结果的发生”为普通减轻情节之;1 9 9 6 年的瑞士刑法典第6 4 条规定“行为人因被害人行为 的诱惑”为从轻的情况;1 9 9 7 年俄罗斯刑法典第6 1 条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行为不合法或不道德 而实施犯罪

9、”为减轻刑罚的情节;美国伊州法典规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由他人引诱或促使而 实施的”亦为从轻情节。 从2 0 世纪3 0 年代至世纪末,上述五国法律规定中,俄罗斯规定较为贴切,这是对被害人与被 告之间关系深入研究后得出的正确认识,是全面系统观察分析犯罪现象后得出来的认识。我们虽 然数十年坚持宣教用发展的、普遍联系的唯物辩证的观点分析和解决问题,但司法实践中却人为机 械的剪断实际纠纷、冲突、罪案中的因果关系链,制作无缘无故爱恨交织的生活场景之片段。“河 有两岸,事有两面,”“一个巴掌拍不响,”用系统的观点研究犯罪、犯罪人、被害人及罪与刑显然有 利于量刑的公正、个别化,也有利于矫治犯罪人的心理、行

10、为和实现刑罚的教化功能。 “法律不是被嘲笑的对象”( 拉丁法谚) ,但比较中相形见绌确是事实。如果我们的刑法中有上 述几个方面关于从轻量刑情节的通情达理的规定,那么,法学可能因对“杀人偿命”的古谚有了更 新的阐释而显示出科学在不断发展,律师的辩护就不会显得苍白乏力,法官的裁决也会有些许的生 机,而百姓们对王斌余的同情也就不会被视为与法治相左的非理智的情绪。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 现。西方历史上有法律不强人所难,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的训诫。那么,我们这个民族的精神是 什么? 比较中能看出我们绵延已久的历史精神吗? 历史上我们有“慎刑”、“恤刑”的传统及“法合 情便成,否则败”的学说,然与当今发达国家刑罚多样化、轻刑化及刑罚个性化,注重刑罚目的的做 法相比,我国刑法规定说明我们对人、犯罪、犯罪人的量刑情节研究不够细深,现行刑法关于从轻量 刑情节的规定“线条太粗”,确有借鉴学习不足,整理、吸纳本土法文化资源不够之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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