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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地基基础检测一般规定3.1.1建设单位应将地基基础检测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并与检测机构签订专项检测合同。同一工程(或标段)的地基基础检测宜由同一检测机构承担完成,相同的检测方法不得分解给不同的检测机构。3.1.1【条文说明】:签订地基基础专项检测合同可以保证委托方、检测方双方的权益。3.1.2建设单位应提供地基基础的设计要求和符合规定数量的试样(检测样品)。试样必须源自被检地基基础工程,可采取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的形式确定试样,试样应符合相关检测方法的技术要求。3.1.2【条文说明】:建设部141号令中明确,委托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由于地基基础工程的
2、特殊性,地基基础的工程质量除和试样个体的质量有关外,还与工程地质条件和承载性状、类型、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型式等设计参数,以及施工工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施工质量的均质性、施工方法的可靠性等因素密切相关。所以有必要明确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在试样的选取、确认等过程中的责任。试样在形成过程中的记录应全面、真实、有效。3.1.3建设单位不得减少地基基础的检测内容和数量。3.1.3【条文说明】:建筑地基基础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和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已对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包含各种地基和桩的承载力)、桩体质量(桩身完整性)等多种主控项目的检测内容和数量做了明确规定,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得减少地基基础的检测内容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