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货车更新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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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杭州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湖滨管理处货车更新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号:HZZFCG-2019-111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湖滨管理处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目 录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受采购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湖滨管理处的委托,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市园林文物

2、局)湖滨管理处货车更新采购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具体如下:1、招标编号:HZZFCG-2019-1112、项目名称: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湖滨管理处货车更新采购项目。3、预算金额:本项目采购预算不超过人民币36万元。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5、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湖滨管理处货车更新采购项目。货车(栏板货车)2辆,具体参数:l 发动机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符合GB 3847-200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要求;l 额定载货量不小于3600kgl 总质量不小于6500kgl 发动机排

3、量不大于3升,柴油l 发动机功率不小于90kWl 车辆总长6.7米及以上l 驾驶室准乘人数:双排座(2+3)l 货厢长宽:4米*1.7米及以上具体包括:技术方案编写、设备购置、安装调试、验收、质保期运行维护、技术支持、测试培训和售后服务。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6、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总则。7、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基本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特定条件:无。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1)时间期限:2019年11月26日

4、至2019年12月3日;(2)地点:政采云平台;(3)方式:供应商登录登陆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4)售价:免费(5)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无;(6)提示:1)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无法通知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3)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截止之日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获取招标文件的,采购机构将允许其获取

5、,但该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于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10、投标截止时间与地点:2019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00秒,地点: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杭州市之江路925号(临江金座2号楼)三楼。11、开标时间与地点: 2019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00秒,地点: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杭州市之江路925号(临江金座2号楼)三楼。12、投标保证金:不需缴纳。13、采购人、采购机构:(1)采购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湖滨管理处;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绿杨路2号;联系方式:采购项目联系人王雄

6、,13606700023。(2)采购机构: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杭州市之江路925号(临江金座2号楼);联系方式:采购项目联系人:陈星宇,0571-85085569,85085572,0571-85085019(传真)。(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617办公室;联系方式:联系人吕先生, 0571-87715261,0571- 87233325(传真)。 14、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

7、表序号事项本项目的特别规定1报价要求有关本项目建设所需的技术方案编写、设备购置费、安装调试和系统集成费、验收、质保期运行维护、技术支持、测试费、培训费、售后服务和税金等费用均计入报价。投标(开标)一览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投标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高于本项目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投标(开标)一览表填写不

8、完整或字迹不能辨认或有漏项的;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2分包或转包。(1) 采购人不同意分包。(2)本项目不得转包。3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0.1。(2)资信证明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具体评标标准提供。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4投标文件的份数资格文件正本1份,副本无需提供;报价文件正本1份,副本 5 份;商务技术文件正本1份,副本 5 份。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足,投标无效。5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不组织。6样品提供不要求。7现场演示无8项目属性货物类9采购机

9、构代理费用无。一、总则1. 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2.1 “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2.2 “采购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机构。2.3 “投标人”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2.5“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

10、4)。2.6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产品采购项目中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3.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1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3.2 节能环保要求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

11、、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3.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无效。3.3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3.3.1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3.3.2小型、微型企业应按照

12、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3.3对于非专门面向此类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3.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与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投标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3.3.5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3、;3.3.6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3.4中小企业信用融资: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杭州市财政局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出台了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管理办法(网址:http:/ 询问、质疑、投诉4.1供应商询问根据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的杭州市集中采购年度委托协议的规定:供应商可以就采购文件中特定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及采购过程中有关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事项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对此作出答复;供应商可以就采购活动中的其它事项向采购机构提出询问,采购机构将对此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4.2供应商质疑4.2.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4.2.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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