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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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摘 要 本文从中小股东权益概述入手,明确了中小股东的概念及其重要地位,之后探讨了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旨在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关键词 公司法 中小股东 权益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落实,我国公司规模日益增加,许多公司以上市的形式吸收社会资金,但上市公司的一些小投资人即中小股东的地位一直难以被保证,往往受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和内部交易等方面的影响,导致自身权益被侵害。公司法的制定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全面保护。基于以上,本

2、文简要探讨了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一、中小股东权益概述(一)中小股东的概念中小股东指的是上市公司中持有股份较少的投资人,其也属于股东的范畴,与其相对应的是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相较于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来说,中小股东出资额较小,这就决定了其在上市公司中的影响力较小,很难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难以对公司战略决策的制定产生决定性影响,这使得中小股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小股东在数量上往往多于大股东,因此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二)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分析近年来,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多,规模日渐增大,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

3、,需要的资金支持也越来越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會的进步,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越来越多,许多人选择投资公司,成为公司的中小股东,成为了公司股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股东虽然出资较少,但其数量众多,作用不容忽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1.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中小股东是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资金来源,而公司则是资本市场的基本要素,充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有利于激发其投资热情,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2.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就目前来看,工薪阶层是我国中小股东的主体,证券市场的火爆使得越来越多的工薪阶层加入投资行列,但需要注意的是,投资伴随着风险,由市场风险导致的中小股东投资损失可

4、以接受,但以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代价造成的中小股东投资损失会严重降低中小股东投资积极性,严重时会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从这个方面来看,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3.促进公司自身健康发展。中小股东虽然持股数量较少,但人数众多,其为公司提供的资金支持不可小觑,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能够协调中小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提升中小股东投资积极性,中小股东为公司提供稳定的资金,有利于公司自身健康发展。(三)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理基础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化解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矛盾和冲突的过程中需要依赖于公司法,纵观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内容可以发

5、现,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平衡股东权益过程中的主要依据,主要体现在将优势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多年实践表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应用不仅能够提升公司决策效率,对于激发股东投资热情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应用本质上更有利于对大股东权益的保护,虽然中小股东数量众多,也享有表决权,但其股份有限,在表决中往往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使得大股东剥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导致二者之间出现矛盾。这个是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所以需要公司法来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适用进行适当限制,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是真正体现股权平等,从公司法体系来看,虽然在公司法原则中没有明确写入股权平等原则,但其中

6、的一股一权规则本质上就是对股权平等原则的体现,相较于大股东来说,中小股东在持股数量上处于弱势,如果仅在形式上坚持股权平等,那么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股权平等。二、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公司法放宽了公司成立前置条件,有利于在经济新常态下激发市场活力,但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则没有进行大的改变。(一) 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即享有知情权,以此来保障股东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规定过于原则性,实质性内容缺乏,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首先

7、,公司法对公司账簿的查阅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需要满足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等相关条件才能够查阅公司账簿 ;第二,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内容范围缺乏明确的界定,例如,中小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就一直备受争议,这就限制了中小股东对知情权的有效行使;第三,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虽然说明了中小股东向公司递交申请后即可以查阅公司账簿,但对于书面申请递交时间、目标及查阅时间的规定较为模糊,这也不利于中小股东对知情权的行使;第四,公司法中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律救济途径没有明确规定,一旦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则难以以法律为依据来维护和保护自己的知情权。(二)适用累积投票制度

8、的范围规定单一累积投票制度属于表决制度的范畴,公司在制定重大战略决策的过程中,会议股东大会的形式来投票表决,以董事会的选举为例,由于中小股东数量往往较多,因此参与选举的董事人数越多,对中小股东来说越有利,而如果参与选举的董事人数较少,则会使中小股东处于被动局面,难以发挥累积投票的作用。就目前来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累积投票制度应用广泛,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累积投票制度发挥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也就是说表决结果并不会受到较大影响,且累积投票制度以代理投票方式为主,这会增加投票复杂度,很容易导致董事会成员拉帮结派的问题,从而使得累积投票制度形式化,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此外,公司法中规定,在进行重

9、大表决的时候,表决权受到出资比例的直接影响,但一些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公司则不会受到此规定影响,一些不喜欢累积投票制度的大股东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自行设定表决制度,从而限制了累积投票制度作用的发挥。(三) 表决权回避制度适用范围小在股东与股东大会决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前提下,股东或代理人不享有决议表决权,即表决权回避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能够避免出现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情况,从而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效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公司法中关于表决权回避制度的规定还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其适用范围较小,没有全面照顾到中小股东权益。例如,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关联担保决议过程中股东回避内容,但当前企

10、业之间的合作越来越紧密,联合、并购等商业行为和商业活动层出不穷,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众多交易,涉及到的交易金额也逐渐增加,由此可见,公司法对表决权回避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明显滞后,适用范围较狭窄。此外,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回避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但对非上市公司则没有相关规定。正是由于公司法对表决权回避制度适用范围规定的局限性,从而难以全面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三、完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一) 完善股东知情权公司法完善股东知情权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应当建立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公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股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若股东存在正

11、当理由怀疑公司运作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而损害自身权益,则其享有检查人选人请求权,向法院递交申请且法院审核完毕之后,法院可选派调查人对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客观的调查。这一方面可以借鉴日本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即在股东存在正当理由怀疑公司违法或违反章程时,持有公司股份10%的股东可向法院递交检查申请,这就能够为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提供一种非诉讼救济方式。另一方面,需要积极完善股东质询权,股东在发现公司经营管理和问题之后,有权提出质疑,并要求公司管理人员改正,虽然公司法中有着相关规定,但落实情况并不好,公司法对该权利行使的方式、时间及程序等没有作出详细的解释和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

12、此,笔者认为,在日后公司法的修订和完善中,应加强对这项权利的详细说明和规定,保证其可操作性,以此来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二)完善累积投票制度上文中提到,累积投票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表决制度,但我国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和具体,使得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可操作性不良。因此,公司法在日后修订中应积极完善累积投票制度,主要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实现中小股东利益趋同是发挥累积投票制度重要作用的关键所在,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中小股东利益趋同至关重要,而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累积投票制度的适用范围为股份有限公司,缺乏开放性和公众性,使得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过于关注股票增值而忽略了公司运

13、作模式,不利于实现中小股东利益趋同 ;另一方面,在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和管理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问题,在完善累积投票制度的过程中,不能过于强调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置公司利益于不顾,累积投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立法动机本身就是激励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激发其竞选董事的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在日后修订公司法的过程中,可以尝试强制规定各类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不允许公司另设章程,从而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效保护。(三) 完善表決权回避制度从本质上来讲,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回报,在股东大会进行重大事务尤其是涉及到股东与公司利害关系事物决议的过程中,

14、如果实行表决回避制度,则会影响股东利益,这与股东持股投资动机背道而驰。采取表决回避制度很可能导致少数股东决定事物决议,比例了多数决机制的民主性 。因此,公司法应当明确采取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条件,适当删除这一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删除表决权回避制度之后,公司的大股东会以其持有股份多的优势来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并对股东诉讼制度进行完善,以此来提升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影响力,充分发挥表决权回避制度的作用。综上所述,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现实需要上,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都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现行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局限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

15、善,以此来更好的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注释:孙玉坡.浅谈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0).143-144.魏庆坡.我国新公司法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探讨.法制与社会.2011(10).104-105.许崇峰、关苏晴.略议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1(3).72-73.张彬.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缺陷及完善.中国经贸导刊.2011(16).76-77.李萍.论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20-22.秦辉.论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法制博览.2016(7).105-106.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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