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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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部分 法制史第一讲 以西周为代表的奴隶制法律制度 -礼治形态(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我国法律起源的标志 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 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制定法 左传召公六年记载(2)奴隶制五刑:奴隶制的法律也包含了刑罚制度 奴隶制的刑罚体系:以肉刑为主逐次递进 肉刑:墨刑(刺字使其终身受辱);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惩治强奸); 死刑:大辟(拦腰砍断) 原因:生产力落后所以采用了短频快的处罚方法(理解即可)(3)西周的法律制度 1 体现礼治时代的“明德慎罚”(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内容:要求敬天敬宗保民;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法律要在伦理道德的指导下慎重使用

2、) 意义:不仅对西周的法律制度及宏观法制特色起决定性作用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礼法结合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哲学基础。 2 简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A西周的礼与刑的一般关系: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切违反礼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为用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B 礼与刑在适用上的不平等: “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不适用庶人由于庶人以下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要求的物质条件所以不能享受贵族的各种礼仪但必须遵守礼的义务性规范。 “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

3、刑不适用大夫只是在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之后由于他们的贵族身份可以获得某些宽宥享有某些特权。可以采取换刑的方法适用刑罚并不是不处罚(4)刑罚适用原则: A: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B: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惯犯从重,偶犯从轻;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眚:过失犯罪非眚:故意犯罪惟终:惯犯非终:偶犯灾:不可抗力 C: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对定罪量刑有疑义或者有争论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者予以赦免的原则 D:宽严适中原则:“中”是最佳的处罚角度(环保法的问题:立法要适合国情) E: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5)罪名 A:政治性罪名:违抗王命;弑君 B:破坏社会秩

4、序:抢夺财产;侵害人身 C:官吏的渎职犯罪(6)西周的民法: A:契约:西周的“司约”管理契约事宜,“质人”为具体的管理人员 契约形式:(1)质剂:买卖契约其中质为大型的或大宗的买卖交易所签定的契约;剂为小型的或小宗的交易所签定的契约 (2)傅别:借贷契约 B:婚姻:西周的婚姻三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五代以内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补充:商前期权力继承是兄终弟及制商晚期以后被嫡长子继承制所取代 结婚的要件:六礼 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家送礼品提亲 问名: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并卜于祖庙以定吉凶 纳吉:决定订婚 纳征: 送聘礼 请期:与女家商定合适的婚期 亲迎:男子去女家迎女方举行结婚仪式

5、离婚的要件: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儿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绝症);多言去;盗窃去 不得离婚的要件: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为公婆守孝三年);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C:继承制度: 权力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女孩无继承权但要为其准备嫁妆 D:司法制度: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天子之下设大司寇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诉讼制度:狱和讼-西周最早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A狱:刑事案件的诉讼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讼:民事案件的诉讼目的是保护权利 B五听:是西周时期法官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一种形式(西周之前采用天罚和神判)缺陷是不重视证据 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

6、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 气听:观察当事人的呼吸 耳听:观察当事人的听觉 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第二讲 战国秦朝法家化的法律制度 -法治形态(1)春秋时期颁布成文法的活动:公布成文法打破奴隶主阶级对法律的垄断 A:郑国“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颁布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颁布成文法的活动 补充:国家造法具有法律效力 B:邓析的“竹刑”-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补充:个人造法无法律效力 C:晋国“铸刑鼎”-晋国执政赵鞅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简论法经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A内容: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

7、来各国制定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确立了“王者之政,莫及于盗贼”的立法指导思想。共分六篇:盗法、贼法、囚法(也称网法)、捕法、杂法(除贼盗犯罪之外的犯罪)、具法(总则部分)。 B历史地位: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先,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其历史作用和对后世的影响上看,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3)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目的的变法活动。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律强调法律的普遍

8、性是中国封建制时代刑事性的普遍性的经常性的成文法典。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奖励耕织、鼓励小农经济颁布分户令、奖励军功。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等主张。强调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密,实行连坐。商鞅变法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最终统一。 (4)秦朝的法律制度:A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依法治理国家法令由一统:统一司法;统一执法(行政)严刑重罚:轻罪重刑;以刑去刑(影响了社会发展威胁到人们的安全)B主要法律形式:诏令(皇帝临时命令,效力最高)律(秦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廷行事:典型案例汇编成的判例对同类犯罪有指导意义

9、(承认判例法的作用) 秦朝最早将成文法典与判例法结合来审判案件法律解释与法律答问:秦国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国家作出的法律解释C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审判原则及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秦律杂抄。为吏之道(为官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要求)。(为官之道)D 秦朝刑罚的适用原则: 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以身高6尺为标准)。区分故意与过失。盗窃赃值定罪。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加重。教唆犯加重。自首减轻处罚。诬告反坐。按照被诬告人所受的刑罚处罚

10、诬告人E 司法机关: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管司法),中都尉管治安,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注意:秦朝最早出现了中央司法权与治安管理权的分离秦朝始有监察制度F 诉讼审判制度:秦朝起诉方式分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家庭内部的纠纷的诉讼不受理。第三讲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礼法结合的综治模式(1)立法指导思想:A:汉初至汉武帝之前的立法指导思想:黄老学说与约法省刑B:汉武帝以后

11、的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2)汉朝的主要立法活动:约法三章:刘邦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律六十篇:九章律刘邦命萧何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了户律(户口及财政)兴律(关于大兴土木的规定)既律(厩律)(关于护养牲口),是两汉的基本法律。傍章律18 篇主要是关于礼仪制度。越宫律27 篇关于宫廷警卫方面法律。朝律6 篇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3)汉朝主要法律形式: 律(基本法律)令(临时发面的诏令)、科(单行刑事条例)、比(决事比,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4)简论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背景: 汉朝总结了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认识到

12、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 文景帝时期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安定为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内容:A文帝时期: 将肉刑改为劳役刑: 把墨刑改为髡(剃发)钳(带个圈去服劳役)城旦舂 把肉刑改为身体刑: 改劓刑为笞三百;改剕刑中的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死刑) 缺陷:斩右趾为弃市实际上是加重了;宫刑未改;笞数过多往往有犯人被打死 B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又进行了笞刑的改革 减少笞数:将笞三百改为笞一百;将笞五百改为笞二百 改革刑具:明确规定了笞杖的材料质量宽窄厚薄等规格且严格限定了笞打的部位与行刑的程序进一步减轻了法定的笞刑数 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

13、定了重要基础。尽管改革有缺陷,但是仍具有历史性进步意义。(5)儒家化的法律内容A 维护君为臣纲的法律规定: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左官罪(官吏违反法律私自到诸侯国任职即伪官只有汉朝有 此罪名)、阿党附益罪(朋比结党),出界(私自离开辖区)罪、酎金罪。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沈(chen)命罪、见(xian)知故纵罪。 B 维护父为子纲的法律规定:家长送惩权C 维护夫为妻纲的法律规定:丈夫打妻子若较轻则无罪,妻子若打了丈夫要加凡人三等 处罚D 刑罚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屈法而伸礼)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恤刑原则:对老幼妇女以优待。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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