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附件汇总(批准稿)国质检食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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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植物油是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米糠、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植物油。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1。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1. 制取原油压榨法制油工艺流程:以花生仁为

2、例:清理剥壳破碎轧胚蒸炒压榨花生原油。以橄榄油为例(冷榨):余油、水混合物 低温冷压榨 倾析 离心分离鲜果清理磨碎融合 初榨橄榄油离心倾析 离心分离浸出法制油工艺流程:以大豆为例:清理破碎软化轧胚浸出蒸发汽提大豆原油水代法制油工艺流程:以芝麻为例:芝麻筛选漂洗炒子扬烟 吹净磨酱 对浆搅油 振荡分油 芝麻油2. 油脂精炼化学精炼工艺流程:原油过滤脱胶(水化)脱酸(碱炼)脱色脱臭成品油物理精炼工艺流程:原油过滤脱胶(酸化)脱色脱酸(水蒸气蒸馏)脱臭成品油3. 油脂的深加工工艺(包括油脂的氢化,酯交换,分提等)棕榈(仁)油分提工艺流程干法分提工艺:棕榈(仁)油加热冷却结晶过滤软脂、硬脂溶剂法分提工艺

3、:棕榈(仁)油溶剂稀释冷却结晶分离蒸发溶剂软脂、硬脂表面活性剂法分提工艺:棕榈(仁)油棕仁软脂稀释棕仁油冷冻润湿硬脂晶体离心分离洗涤干燥软脂、硬脂(二)关键控制环节。油脂精炼:脱酸,脱臭。水代法制芝麻油:炒子温度、对浆搅油。橄榄油:选取原料、低温冷压榨。棕榈(仁)油:分提工艺。(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 酸值(酸价)超标;2. 过氧化值超标;3. 溶剂残留量超标;4. 加热试验项目不合格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企业的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厂

4、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二)必备的生产设备。1. 压榨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1)筛选设备;(2)破碎设备(需要破碎时);(3)软化设备(需要软化时);(4)轧胚设备(需要轧胚时);(5)蒸炒设备(需要蒸炒时);(6)压榨设备;(7)剥壳设备(需要剥壳时);(8)离心分离设备(需要离心分离时);(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2. 采用浸出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1)筛选设备

5、;(2)破碎设备;(3)软化设备;(4)轧胚设备;(5)浸出器;(6)蒸发器;(7)汽提塔;(8)蒸脱机;(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3. 采用水代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1)水洗设备;(2)烘炒设备;(3)碾磨设备;(4)搅拌振荡设备;(5)过滤设备;4油脂精炼设备(1)过滤设备;(2)脱胶设备(炼油锅,离心机);(3)碱炼设备(炼油锅,离心机);(4)脱色设备(脱色塔);(5)脱臭设备(脱臭器);(6)脱蜡设备(需要进行脱蜡时);(7)包装设备;(8)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5. 油脂分提工艺设备(1)冷却结晶罐;(2)分离设施(过滤、吸滤或离心设备);(3)冷媒系统。6. 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应

6、具备(1)储油罐;(2)自动或半自动定量灌装设备;(3)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所列生产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需要进行配置。四、产品相关标准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T17756-1999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T17757-1999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GB1535-2003大豆油;GB1534-2003花生油;GB1536-2004菜籽油;GB1537-2003棉籽油;GB10464-2003葵花籽油;GB11765-2003油茶籽油;GB19111-2003玉米油;GB19112-2003米糠油;GB/T8235-1987亚麻籽油;SB/T10292-1998食用

7、调和油;GB/T8233-1987芝麻油;GB/T 15680-1995食用棕榈油;GB/T 18009-1999棕榈仁油;NY/T 230-2006椰子油;LY/T1534-1999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及其检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严禁采用混有非食用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产食用植物油。企业生产食用植物油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罗维朋比色计(橄榄油除外);(二)电炉(可调温式);(三)分析天平(0.1mg);(四)温度计(分度值0.1,标准中规定了熔点项目时,有此要求);(五)气相色谱仪(溶剂残留量项目委托检验的,此设备可不作

8、要求)。七、检验项目食用植物油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1色泽2气味、滋味3透明度4水分及挥发物5不溶性杂质(杂质)6酸值(酸价)橄榄油测定酸度7过氧化值8加热试验(280)9含皂量10烟点11冷冻试验12溶剂残留量此出厂检验项目可委托检验13铅14总砷15黄曲霉毒素B116棉籽油中游离棉酚含量棉籽油17熔点棕榈(仁)油18抗氧化剂(BHA、BHT)19标签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

9、该项检验。2标签除符合GB7718-2004的规定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八、抽样方法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发证检验。芝麻油单独抽样,其他食用植物油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有半精炼、全精炼的品种,优先抽取精炼程度高的产品。对生产半精炼食用植物油,又分装精炼油的企业,应各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不得少于50桶(瓶),且总量不少于80kg。抽样数量:抽取2个包装桶(瓶)且总量不少于3kg。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

10、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检验项目中有1项或者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以其他植物油料制取的小品种食用植物油如:红花籽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等,其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九、其他要求(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二)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SB/T10292-1998)对食用调和油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并将其按产品质量要求分为3个等级,即调和油、调和高级烹调油、调和色拉油。检验结果按照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中相应等级指标要求进行判定。附件2:其他粮食加工品

11、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

12、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1. 谷物加工品清理碾米(或不碾米)成品包装脱壳2. 谷物碾磨加工品清理碾磨成品包装(粒、粉)灭酶轧片成品包装(片)3. 谷物粉类制成品面粉类制成品:原辅料混合和面成型成品包装(生切面、调制面团等) 发酵(或不发酵)水洗成品包装(面筋等)米粉类制成品:干燥(或不干燥)清理磨粉(浆)成品包装蒸粉(或不蒸粉

13、)成型发酵(或不发酵)(二)关键控制环节。1. 谷物加工品(1)清理;(2)碾米(糙米等除外)。2. 谷物碾磨加工品(1)碾磨(谷物粒、粉);(2)灭酶(谷物片)。3. 谷物粉类制成品(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3)包装。(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 水分超标;2. 磁性金属物超标;3. 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企业厂房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厂房通风良好,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厂房具

14、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二)必备的生产设备。1. 谷物加工品:清理设施、脱壳设备、碾米设备(糙米等除外)、包装设备。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2. 谷物碾磨加工品: 清理设施、磨粉设备(谷物粒、粉)、灭酶设备(谷物片)、轧片设备(谷物片)、包装设备。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3. 谷物粉类制成品和面设备(面粉类制成品)、清理设施(米粉类制成品)、磨粉(浆)设备(米粉类制成品)、蒸粉设备(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成型设备、包装设备。四、产品相关标准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LS/T 3215-1985高粱米;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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