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利益的界分及其冲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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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利益的界分及其冲突处理 解志勇于鹏” 导语0 对法律利益进行界分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关于利益的含义,国内外有许多学说。美国学者庞德把利益视为“人类个 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 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o C1 ) 法国学者霍尔巴赫把 利益看作个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利益其实就是我们每一个人认为对自己的幸 福是必要的东西。”【2 】我国学者孙国华赞成这种主张o C3 】也有的中国学者认为, 所谓利益,“就是能够使社会主体的需要获得某种满足的生活资源,而这种资源 满足的程度是以客观规律、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所认可的范围为限度的

2、。 【4 ) 笔者认为,利益是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各种需要的有用或者有价值的事物的统 称。在英文里通常表述为i n t e r e s t s ,b e n e f i t 或p r o f i t 等。沈宗灵先生和张文显教授 均持有相同或相近的观点o 【5 】 众所周知,利益本身作为有用的事物,是一个中性词,并不存在价值判断倾 向。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大部分利益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但也有某些 利益主要是违法所得的利益,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因其违背了法律规定或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山东经济学院法学系讲师,法学硕士。 ( 1 】( 美) 庞德: 。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 9 8

3、 4 年版,第8 1 一眈 页。 ( 2 ( 法) 霍尔巴赫: ,管士滨译,商务印书馆1 9 6 4 年版,第”页。 3 】孙国华主编: 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1 9 9 5 年版,第6 0 页。 【4 ) 周旺生:论法律利益) ,载 (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 0 0 4 年第2 期。 5 参见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 9 9 9 年版。第6 4 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 ,高等 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 9 9 9 年版,第2 1 5 页。 4 9 0 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 法律精神所崇尚的价值判断,使其具备了违法性o C1 这就使得利益因法律的存 在而获得了某种价值

4、判断。可以说,法律制度可以协调和解决各种利益之间的冲 突和矛盾,乃是整个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之所在。换句话说,能否正 确、合理、及时地处理和解决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使之符合一般的社会正义, 也成为衡量法律制度好坏、善恶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正是因为利益所具 有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它历来是社会各个层次关心的焦点。在各个领域的研究 中,或以利益获取、或以利益分配、或以利益平衡、或以利益矫正、或以利益冲 突解决为自己的研究中心,或者研究的逻辑起点,概莫能外。法学研究,归根结 底,也是以利益利益冲突的解决,为核心或逻辑起点展开的。“法律的主要 作用

5、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上述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 的利益。” 2 本文旨在探讨各种法律利益的种类划分,以及这些不同种类的法律 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应该如何解决。至于利益的获取、分配,以及违法 ( 非法) 利益等话题,则不是本文的讨论重点。 如果人们都能够符合理性和一般社会正义去对待各种法律利益,整个世界就 呈现出完全有序和理想的状态。但是资源的稀缺性、社会发展的程度和人们天生 的社会地位和智力上的差异,决定了我们的社会中广泛地存在利益的冲突和矛 盾,从目前的社会历史发展条件看,近期内不可能出现完全有序获取和分配利益 的“乌托邦”。法律的使命就是协调、解决这些客观存在的矛盾冲

6、突。毋庸置 疑,法律确实扮演着这种冲突调解人或社会平衡器的作用。但是,遗憾的是法律 并非尽善尽美的,我们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制度缺失,这就使得法律在协调各 方利益冲突时所表现出的差强人意,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最重要的例子,就是 各种法律利益的位阶和层次问题,现行法律还没有解决好,至今仍然存在某些制 度缺失。在我国各种法律文件、政治文件中经常出现的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个 人利益的冲突问题,就是这些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本文的主旨就是解决这 个问题。 我国当前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层 出不穷的与法律利益冲突有关的问题,暴露出现行制度的弊端或缺失。众所周 知,我国

7、现行法律( 包括宪法) 都无一例外地秉承了传统的“公共利益至上” ( 1 本文将只就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进行讨论,非法利益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笔者注 ( 2 】( 美)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 9 9 9 年版,第 3 9 8 页。 法律利益的界分及其冲突处理4 9 1 的价值观念。笔者无意于本文中对此价值观念提出挑战,只是因为许多打着 “公共利益”旗号招摇于闹市,并要求获得法律、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特别眷顾 的情况的存在,令人担忧。这些披着“公共利益”外衣的“准公共利益”和 “假公共利益”,不但令人难辨真伪,而且因为有了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合法 加

8、害权”,制造了许多社会矛盾。我们迫切需要在理论和制度上,阐明各种法律 利益之间的关系,对它们从法律上进行界分,进而以此为基础建构起科学的制度 框架和体系。 对法律利益进行界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人 权的需要。2 0 0 4 年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o ( I 为了贯彻这一修正案, 十分需要对法律利益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建构科学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 社会稳定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的需要。制止腐败,防范 “权力寻租”的需要。有学者指出,因为对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至今还没有 明确而

9、具体的法律规定,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某些地方政府往往把自身的行政行 为及其主导下的经济行为都视作“公共利益”,一些企业法人、利益集团或个人 经常把其商业谋利活动也描述成“公共利益”,以便于大量地租用行政权力,这 样很容易导致公共利益被无限扩大以至被滥用的情况。通过打着公益的旗号 “化私为公”之后再“化公为私”,就要比直接地中饱私囊更为危险和可怕。“公 共利益的无限扩大必然导致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大,要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就必 须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的界定,否则,必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2 ) 可见,对法 律利益加以科学界分刻不容缓。 一、法律利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 法律利益和利益的关系 正如

10、上文所言,利益是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各种需要的有用或者有价值的事物 的统称。推而广之,法律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因此,可以将法律利益 定义为: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各种需要的有用、有价值而且受到法律保护的事物的 统称。 从逻辑上讲,法律利益和利益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利益的内涵比法律利益 【1 ) 关于权利和利益的一致性及其区别,将在后文具体阐明。笔者注 ( 2 】谢闻南:亟需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规定) ,载 2 0 0 4 年4 月2 1 日。 4 9 2 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 更广泛,法律利益只是利益范畴内的一个组成部分。 利益的种类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只是从享有利益的社会主体的角度看,该 利益是

11、有用的或有价值的,对于其他社会主体则未必,而且可能恰好相反。例 如,盗版光盘对于制售者是一种利益,但对于该项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就是非利 益,是受损的利益;毒品原植物对种植者是利益,对于染上毒瘾的人的家人,就 是非利益。 法律利益自然也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它们都受到 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属于合法利益。它们在给特定社会主体带来用途和价值的同 时,一般不会对其他社会主体带来非利益,即不会对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 害o 1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法律利益也会发生冲突。就是说,一种法律利 益的实现,可能必须以牺牲其他法律利益为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在特定条件 下,如损害甲利益( 较小的

12、法律利益) 将使乙利益( 较大的法律利益) 更大, 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更为有利时,从整个社会进步大局考虑,法律允许或认 可这种损害的发生,但要求损害者必须给付被害者以相应的补偿。紧急避险制度 的确立就是一个明证。其实质是法律在两种利益的比较中进行了选择和平衡,这 种价值取向和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一种通例。这就是本文要探讨的核心问 题:各种法律利益之间如何发生冲突,它们遵循什么规律? 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 法律制度解决这种冲突,使之更符合社会正义和社会理性的要求? ( 二) 法律利益和权利的区别与联系 关于权利的学说很不统一,其概念也就多种多样。德国法学家F 萨维尼等 学者持“意思说”,认为

13、,权利的本质是自由意思的能量。英国法哲学家J 边 沁等学者持“利益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o C2 我国有的学者 将权利界定为:“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行为的界限”; 3 有的界定 为“权利指人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o 4 法律利益和权利有着天然的不可分 割的联系,但也有区别。表现在三个方面: 1 法律利益是权利的外化标志,权利是法律利益的高度抽象。法律利益是 【1 ) 当某种法律利益作为两个主体争议的客体出现时,通过法雒适用确定该利益归属于一方主体,势必 将“损害”另一方主体对该利益的获得权。但这种。损害”只是恢复_ r 事实的本来面目,因此是 合法的。这与毒品和盗版

14、光盘所包含的利益对他人的损害( 侵害) 有本质的区别。笔者注 2 )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0 年修订第3 版,第6 5 6 6 页。 ( 3 钱明星等主编: 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 0 0 4 年修订版。第8 页。 4 】张俊浩主编: 民法学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0 年修订第3 版,第6 4 页。 法律利益的界分及其冲突处理4 9 3 第一性的,权利是第二性的、派生的。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学家们从他们看到的 各种不同的利益中,抽象出了“权利”概念。起初权利的内涵是很狭隘的,也 就是说只有一些主要的法律利益被抽象为权利。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认识的逐步

15、 提高,这一概念的内涵日渐丰富,以至于演化到有了今天这样的含义。像隐私 权、生育权、心灵纯净权等的出现,都是现代法学发展的结果。并不是说这些权 利所代表的法律利益原来不存在,只是人们没有将它概括或抽象为一种权利而 已。我国学者周旺生认为,“法律利益是从利益体系中剥离出来的,以法定形式 存在的利益。利益一旦被选择和确认为法律利益,它就成为法律权利。 1 】这种 观点实质上混淆了尚未升华为权利的法律利益和权利的界限。 英美法系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清楚地反映了从法律利益到权利的这个演化过 程。美国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原告资格标准经历了从权利损害标准向 法律利益损害标准的转变。1 9 4 6 年

16、联邦行政程序法出台前,法院坚持权利 损害标准,即当事人只有法定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才有起诉资格,其他利益 受到损害时,没有原告资格。联邦行政程序法出台后,法院以法律利益损害 标准( z o n eo fi n t e r e s t s ) 界定原告资格,即当事人在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行政行 为侵害时,具有起诉资格。1 9 7 0 年的判例,使联邦最高法院将此标准概括为双 层结构标准,即宪法层次的标准和法律层次的标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要符合 根据宪法规定的“案件”或“争议”,而只要被诉行为对当事人“产生了事实上 的损害”,即构成“案件”或“争议”;被侵害的利益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与扩大原告范围的政策相适应,法院对“法律保护”持宽泛的解释标准,受到 法律保护的权利不仅限于法律明确设定的权利,而且包括法律所明示或隐含调整 意图的利益o ( 2 】我国也借鉴了这个经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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