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业捕捞权的法律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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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渔业捕捞权的法律特征分析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黄季伸 农业部农村经济政策研究中心龙文军 为保护广大渔民的根本利益,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环境、资源、人口的 可持续性发展,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或条 例。随着物权法中有关渔业权( 捕捞权和养殖权) 的明确,这将对我国渔业发展产生深远的 影响。国内关于渔业权的研究是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孙宪忠研究员和清华大学法 学院的崔建远教授为代表,主要是从我国渔业权的构造、性质等进行探讨。因此,本文将对海 洋渔业捕捞权的物权方面的法律特征及其意义简单的探讨,以促进海洋渔业捕捞权的明确。 一、捕捞权

2、的概念界定 ( 一) 捕捞权的概念 目前国内法律对渔业捕捞权的概念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由于捕捞权作为渔业权的一个 重要的组成部分的特性及其自身的特点,我们可以根据渔业权的概念,给捕捞权下一个定义。 崔建远( 2 0 0 3 ) 认为捕捞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的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水域从事捕 捞水生动物的权利。由崔建远的定义可知,捕捞权的主体应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的单位,客体 则为一定水域。本文认为这有悖于明确捕捞权的目的和意义,因而认为渔业捕捞权是法律赋 予渔民或渔民团体依照有关的规定,在一定水域采集、捕捞、收获水生动植物资源,并从中获取 经济利益的用益物权性权利。 ( 二) 捕捞权的基本

3、要素 主体、客体和实现形式三者共同构成了权利的基本要素。 就海洋渔业捕捞权的主体而言,其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全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组织单位还 是仅限于渔民。孙宪忠( 2 0 0 6 ) 认为,捕捞权的主体是经水域权利人的许可,有权在制定水域 的捕捞水生动植物资源的权利人,即海洋渔业捕捞权的主体应该是前者。刘禹斌( 2 0 0 7 ) 则认 为应将海洋渔业分为渔业权渔业和许可渔业,前者的主体是渔民,后者的主体则是非渔人员。 本人认为,基于目前我国渔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的目的,应该规定渔民是海洋渔业捕 捞权的唯一主体。 就捕捞权的客体而言,国内学术界的争论主要是围绕“特定水域”和“水生动植物资源

4、”进 行。崔建远( 2 0 0 3 ) 从渔业权的完整性考虑,认为海洋渔业捕捞权的客体应该是一定的水域; 而有的学者则是从捕捞权的概念和捕捞权的特点出发,认为应把捕捞的生产行为或捕捞证所 得到的水生动植物资源作为渔业捕捞权的客体( 徐涤宇,2 0 0 4 ;许奕平,2 0 0 6 ) ;刘禹斌( 2 0 0 6 ) 则从我国海洋捕捞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设定捕捞权的目的出发,认为应以马力指标作为 海洋渔业捕捞权客体的“物化体”,并将其以“马力配额”的形式量化给渔民。本人则比较倾向 1 7 1 2 0 0 7 ( 獐子岛) 中国现代渔业发展论坛 于刘禹斌的观点,即以捕捞渔船的功率指标作为海洋渔业

5、捕捞权的客体。主要是因为这样比 较符合权利在作为物权客体时,应具备形体固定、价值相对确定的性质。而“特定水域”和 “水生动植物资源”并不具备上述的性质。此外,我国还有大量没有特定水域的捕捞权( 钟向 前,2 0 0 5 ) 。 就捕捞权的实现形式而言,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较少。基于上文对其客体的分析和刘 禹斌( 2 0 0 6 ) 的“马力配额”的观点,本文认为应该通过市场机制促进海洋渔业捕捞权的有效实 现。即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只颁发给渔民,渔民在取得了海洋渔业捕捞权后,即可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进行流转、转让。这样一来,既可以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提高资源的使用 效率。 二、当前明确海洋渔

6、业捕捞权的重大意义 ( 一) 明确海洋渔业捕捞权是保护渔民权益的需要 目前,我国渔民的捕捞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依法取得的捕捞权被随意剥夺。国家在实施渔船数量和功率数量的总量的控制( 以 下简称“双控”) 时,明文规定的自愿原则而在有些地方则实行强制性的原则,例如,规定把船 龄长、安全作业性能差的渔船强制淘汰出局,渔船捕捞许可证也随之取消( 薛晓明,2 0 0 5 ) 。捕 捞许可证是我国渔民进行捕捞活动的根本前提,因此,这种强制淘汰渔船及没收其捕捞许可证 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渔民的合法捕捞权益( 钟向前,2 0 0 5 ) 。据有关统计表明,2 0 0 3 2 0 0

7、 5 三年问,全国强制淘汰报废的渔船达1 0 2 5 0 艘。这就意味着这部分渔民的合法捕捞权益 被剥夺。 二是捕捞权被侵害后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根据我国“双控”的计划,2 0 0 2 2 0 0 4 年每年投 资2 7 亿元人民币用于渔船的回购和渔民转产转业的资金。然而,刘立明( 2 0 0 5 ) 通过调查发 现,政府提供的经济补助不足造船价格的1 1 0 。这就导致了大多数渔民的转产转业问题得不 到很好的解决;其二,由于非渔人员进入捕捞业的无限制性,这对渔民的捕捞权益造成了很大 的影响。据有关的统计表明,2 0 0 1 2 0 0 2 年间,我国渔船数量可比口径增加0 5 ,功率增加 3

8、5 6 。这意味着渔船的大型化趋势在加强,假设每条船需要5 个劳动力,这一年之间增加了 捕捞劳动力5 0 0 0 人左右;其三,因工业废水、海上油溢及海域被占用等现象使海洋渔业资源遭 到严重的破坏。然而,在目前的渔业法规中,没有任何关于渔民权益补偿的详细规定。据有关 的统计表明,舟山渔场因管线被占用的海域为1 5 0 0 平方公里,影响作业渔船2 0 0 0 多艘,渔民 2 0 0 0 0 多人。 因此,通过明确海洋渔业捕捞权将有利于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 的规定,海洋渔业捕捞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渔民拥有占有、使 用、收益及被征用后获得补偿及排他性的

9、权利。这就使得渔民对上述损害行为可以通过行使 有关的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二) 明确海洋渔业捕捞权有利于“双控”的有效实施 捕捞强度过大是目前困扰我国海洋捕捞业的最大问题,农业部从“八五”开始实施捕捞渔 船的“双控”制度。通过近几年“双控”制度的实施,各地渔船数量和功率数的增长速度得到一 定程度的遏制,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据中国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到2 0 0 5 年底, 1 7 2 论文精选 我国渔船功率总数为1 3 7 6 1 万千瓦,比1 9 9 7 年增长了2 7 4 ;比2 0 0 3 年的1 3 8 1 2 万千瓦略 有下降,但是并没有实现预定的目标。海洋渔业捕

10、捞权主体的不明确,使得大量的农村剩余劳 动力和商业资本进入海洋捕捞业领域,导致了海洋渔业捕捞强度的急剧增加( 刘禹斌,2 0 0 7 ) 。 因此,通过明确海洋渔业捕捞权的主体,将有利于很好地遏制捕捞强度的增加。 明确海洋渔业捕捞权的物权属性,有利于明晰国家、集体和渔业者就海域形成的产权关 系,进而实行捕捞权有偿使用、渔业权流转中的收益分配和渔民利益补偿并完善其机制,建立 完善规范的渔业资源使用制度。这也就为海洋渔业捕捞权被侵害后的补偿问题的解决提供了 决策依据。 ( 三) 明确海洋渔业捕捞权是贯彻物权法的重要内容 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也即,指权利

11、 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 物权。物权法立法目的在于定纷止争、物尽其用,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规定:一是物的归属, 谁是物的主人;二是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三是物权的保护。因此,物权法的实质就在于确认 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财产权利。在物权法的“用益物权编”第1 2 3 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首次从基本法的 高度和民法的角度对捕捞权和养殖权的性质进行法律定位。捕捞权作为用益物权,意味着渔 业生产者依法取得捕捞权后,就享有依法占有、排他地使用特定水域滩涂从事捕捞活动,以获 取收益的

12、权利。 因此,海洋渔业捕捞权的明确,将有利于渔民运用物权的确认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 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渔民主动运用物权法将极大地促 进物权法的贯彻和落实。 ( 四) 明确海洋渔业捕捞权是渔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从世界各国来看,渔业权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环境资源、在渔业领域建立可持续发展战 略的,所以规定要经过行政批准,这不是平等协商,而是一种管理与服从的关系。然而,在明确 海洋渔业捕捞权的用益物权性后,其权利的获得应当按照民法上的规定,即经过当事人之间的 协议、合同进行。这就使其在今后的管理过程中较以前有了很大的区别。文艳等( 2 0 0 4 ) 通过

13、研究认为我国现有的渔业权制度中没有具体规定捕捞许可证的种类和申领程序,发放捕捞许 可证应具备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以外的其他条件。刘禹斌( 2 0 0 5 ) 认为 渔业产权的不明确是造成目前我国渔业管理体系中存在利益分配不均衡、缺乏政府与渔民双 向沟通渠道、管理断层等问题的根本原因。刘新山和李龙飞( 2 0 0 0 ) 认为,现行的渔业法规对 捕捞权的取得条件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渔政部门具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了捕捞许可证 的重复发放和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 综上所述,有关海洋渔业捕捞权及其诸多特征的不明确性,是导致了我国渔民权益受损、 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缓慢等问题的根本原

14、因。因此,实行渔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明确海洋渔 业捕捞权,必须对海洋渔业捕捞权的法律特征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 三、海洋渔业捕捞权的法律特征 ( 一) 海洋渔业捕捞权的用益物权性 用益物权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 1 7 3 2 0 0 7 ( 獐子岛) 中国现代渔业发展论坛 权的特点有: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用益物权往往有 明确的存续期限,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 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 扬子江和杨永前,2 0 0 3 ) 。因此,作为用益物权的海洋 渔业捕捞

15、权的用益性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捕捞权人享有的仅是对特定水域内水生 动植物的捕捞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另一方面,捕捞权的设立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捕 捞权人支配的是捕捞水面的使用价值,通过对捕捞水面进行许可范围内的使用来实现收益的 目的。 ( 二) 海洋渔业捕捞权具有许可性 海洋渔业捕捞权的许可性是由它的特许物权性决定的。海洋渔业捕捞权的许可性主要是 表现在它的变动上,即设立( 取得) 、变更和消灭。 海洋渔业捕捞权的取得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才能获得的,不因先占或习惯取得。 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孙宪忠( 2 0 0 5 ) 认为“有一些物权,如渔民在海洋上享有的捕鱼权、 牧

16、民在草原上的放牧权等这些基于传统的谋生手段而享有的权利,属于事实物权的范畴, 即使对于上述权利尚无明确的立法予以规定,即使权利人取得这些权利没有纳入不动产登记,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也必须承认这些权利享有的合法有效性,并且给予这些权利以应有的尊重 和保护。”这也就是我国在发放海洋渔业捕捞许可汪时实行渔民优先的原则的主要原因。 渔业法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 2 3 条第3 款) 、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1 0 0 0 0 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 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3 条) 。这似乎是在否定捕捞权的转 让。然而,就国外“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的实践表明,有限制地承认海洋渔业捕捞权的让与 性,有利于海洋渔业资源的控制。此外,崔建远( 2 0 0 3 ) 认为,有限制地承认捕捞权的让与性, 使捕捞权的物权财产权性彰显,财产价值增加,也并不违反渔业法的有关原则。 当海洋渔业捕捞权因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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