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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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南民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好意同乘的法律问题研究 姓名:廖莉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硕士(法学) 指导教师:胡振玲 2011-05-25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I 摘 要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 ,是一种值得鼓励的助人为乐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 十分常见。然而对于在好意同乘情况下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我国法 律并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本文结合两则好意同乘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例,对 好意同乘的概念、特点、性质以及归责原则等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在此基础上, 本文对国外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介绍和评析,然后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对在好意 同乘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中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提出了自己的

2、见解。在好意同乘 中,赔偿义务人的认定十分重要,本文引入日本的“二元说”对如何正确认定好 意同乘的赔偿义务人提出了自己的构思。并建议将好意同乘纳入到保险制度中来, 以分担车俩所有人或驾驶者的风险,确保同乘人的权益得到有利的保障。 关键词关键词:好意同乘;事故责任;归责原则;赔偿义务人 金融机构中实际控制股东责任问题的探讨 II Abstract The free ride commonly known as” Hitchhiking”. Its a kind of helpful behavior which is worth encouraging, In daily life , the

3、free ride is very common. However , our country has no legislation to regulate this phenomenon that the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causes by the free ride. This article unifies two related cases cause by the free ride in order to introduce and analyse the conception, the characteristic, the nature a

4、nd the criterion of liability, etc. And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has carried on the introduction and the evaluation to the related rule of overseas, then finally unified our countrys realistic national condition to present own argument about using what kind of criterion of liability. In the situati

5、on of the free ride, its very important to identified the subject of compensation. This article introduce the binary theory from Japan, then present own concept that how to correctly identified the subject of compensation. At the same time, Make a recommendations that bring the free ride into the In

6、surance system, in order to share the risk of owner or driver of the vehicle, also to ensur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eople with favorable can be protection. Key Words: Free ride; Accident liability; criterion of liability; subject of compensation. 4 中南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

7、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 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 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 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 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 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 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中南民族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 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 和汇编

8、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 1、保密,在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 )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 一、两则案例 (一)案例一 1.案情介绍 原告曾水兰系被告何小华表妹夫的姑姑;被告何小华,系永丰县人民医院眼 科医师。因原告母亲患有眼疾,已逾九十岁高龄,且住在乡下,行动不便。2007 年 4 月 27 日,原告请被告到乡下为其母亲检查眼病,被告答应并提出自己可开车 前往。4 月 28 日,被告带着两名医师和仪器驾驶牌号为粤 BIM144 的小轿车前往原 告母亲处,原告同车前往。返回途中,

9、在行至永宁线 4KM+200M 桥南工业园时,遇 刘小为(化名,另案处理)驾驶牌号为赣 D6268 的摩托车相向行驶,相会时二车 碰撞,被告为避免翻车而撞上路灯杆。此次事故造成刘小为死亡,原、被告均遭 受不同程度伤害。事后,原告花去医药费等各项费用 3.3 万元,遂起诉要求被告 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伤 残赔偿金合计 3.8 万元的 70%。 原告认为,这起交通事故经由永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承担 70%的责任,原告不应负责任,因此被告应赔偿其所请求的费用。 被告认为,这起事故中,自己虽然受了伤,但仍然积极抢救了其他受伤人员, 包括原告

10、在内。这次事故被告虽然负有责任,但也是在为原告母亲看病过程中发 生的。再者自己已经赔偿了死者赔偿金,且车损 3 万余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不 合情也不合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法院裁判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前往原告母亲家为其母亲检查 眼睛,是应原告请求的。检查完后被告驾驶车辆返回时,原告搭乘被告车辆返回 是经被告同意,且原告并未支付任何费用,是一种好意同乘。对于好意同乘过程 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车辆运行 人搭乘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 金融机构中实际控制股东责任问题的探讨 2 为了鼓励

11、助人为乐的行为,当然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 方应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同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而且对于好意同乘只补偿同 乘人的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间接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的 一审判决为:被告何小华(化名)补偿原告曾水兰(化名)的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 20%即 0.66 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例二 (二)案例二 1.案情介绍 颜某为某音乐创作公司的职工。2006 年 1 月 4 日凌晨,其驾驶一辆小客车由 南向北行驶至北京东三环主路国贸桥东北匝道处时,车左侧撞到了匝道北侧的护

12、栏桥并冲出护栏坠落桥下,造成颜某自己及包括张某在内的 5 名乘车人员全部死 亡。1 月 27 日,交通支队作出事故认定,司机颜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17.2mg/100ml,且小客车瞬间时速高于 81 公里,颜某醉酒后驾车又超速行驶是 导致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006 年 3 月,死者张某的父母起诉到一审法院,认为颜某醉酒后超速行驶, 应负事故的全责。而音乐创作公司作为颜某的雇主,则应承担此赔偿责任。因此 张某父母要求音乐创作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生活费共计 64.4 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音乐创作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是下班时间,颜某事发时的驾 驶行为也并非为执行公司职务。再者,张某及

13、其他同乘人与公司无任何关系,颜 某完全是在私人时间内和网友聚会后发生的事故,因此事故应由颜某个人承担赔 偿责任。此外,张某作为乘车人,明知颜某饮酒仍然乘坐,也存在部分过错。 2.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后,音乐创作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颜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而音乐创作公司作为颜某的雇主及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对员 工及车辆疏于管理,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该公司的行为与颜某的违章 行为结合导致了人身伤亡的事故后果,两个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音乐创作公司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 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死者张某在明知

14、颜某醉酒的情况下仍乘坐肇事车辆, 其个人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 音乐创作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由其赔偿张、杨夫妇 24.5 万余元死亡赔偿 金、300 余元交通费的判决。 从以上两则案例可以看到,两者都是在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案。我国对于好意同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即使是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草案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令人惋惜的是,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时却完全没有提及。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导 致法官在对这类案件进行裁判时没有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因此会导致同类案件 的判决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异。针对这

15、种情况,本文拟对好意同乘的一些基本理论 问题进行阐述,并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规则和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在好意 同乘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如何妥善的解决其赔偿问题。 1 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金融机构中实际控制股东责任问题的探讨 4 二、好意同乘的基本理论和实务现状 (一)好意同乘的概念和特点 1.好意同乘的概念 所谓好意同乘,又俗称搭便车,是指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者出于好意邀请或 允许同乘人搭乘,而同乘人无需支付对价的情形。好意同乘一般不包括强行乘坐和 有偿乘坐的情形。 2.好意同乘的特点 好意同乘有以下特点:第一,机动车的行驶应当是为车辆所有人或驾驶者的 目的而非同乘者的目的,同乘者只是恰好

16、顺路而已。当然,如果车辆所有人或驾 驶者出于善意为了将同乘者送到目的地而行驶了计划之外的路程,但主要还是基 于顺路的仍可视为好意同乘。第二,同乘者的搭乘是无偿的。所谓无偿,指就此 次搭乘行为,同乘者没有支付直接的或间接的利益。但是如果同乘者出于自愿(通 常基于感激心理)支付一定的燃油费的,也应视为好意同乘。因为无偿是基于车 辆所有人或驾驶者的意思,同乘者提供的燃油费不是由其主动收取的。而且,燃 油费的数额往往不会多高,至少不能让车辆的所有人或驾驶者从中赚取利润。这 只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礼让的行为。此外,如果是专门迎送客人、医生、政府官 员等的,因为是有人专门安排的,不具有随意性,并非搭乘便车,虽然是无偿, 却不能视为好意同乘。第三,同乘者搭乘机动车应当经过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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