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要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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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要点讲解一般情形。每次表决或者协议约定事项进行时,为了抱团一致对外,或者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时,有持股比例最大的代表一致行动人表决意见。非上市企业引入股权投资新进股东时。通过合伙企业的GP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整个合伙企业行使权力,在关于股权转让或参与经营决策时,LP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GP代表合伙企业行使表决权。比如当年绿地集团借壳金丰投资,同时绿地集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为了引入新进股东和资金,张玉良及绿地集团管理层43人仅仅出资10万元设立“格林兰投资”,然后由此主体在32个合伙企业中分别出资1000元作为GP,就一致行动控制了3759.74万元员工持股计划。(1) 要

2、约收购情形。如果一致行动人加总持股比例超过30%则立刻触发要约收购,而且将立即公开要约收购该上市公司其余股东手里的股份(不低于5%),除非获得相关部门的豁免并获得批准。比如2016年8月17日金融街发布中期业绩报告显示,安邦系旗下的和谐健康保险万能产品和安邦人寿积极性投资组合,合计持股比例已经达到了29.98%,这一持股比例距离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只差2.12个百分点了。(2) 上市公司各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情形。上市公司部分股东签署一个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小股东会“。除了上市公司原有股东形成一致动人铸就

3、控制权壁垒外,外部潜伏的股东为了争夺控制权或黑衣骑士举牌行为,也有通过马甲账户躲避信息披露形成“抽屉一致行动”关系。甚至相关监管部门都开始动用“大数据”来彻查这些体外的一致行动股东关系。 近期,上交所针对昌九生化股东关系的问询,将多组牛散抱团炒作公司股票的事情予以曝光。从问询情况来看,监管层采用了大数据技术,将这些牛散之间隐藏的关系发掘出来。股东之间无意或刻意隐瞒了关联,这与昌九生化似乎并不相干。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股东都出现在公司一季报前十大股东名单中,公司仅仅以一句“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便了事。总之,从中国A股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无论是早期资本运作思维尚未开化时代的德隆系

4、,还是到后辈的明天系、涌金系、中植系、安邦系、新德隆系、潮汕系,以及其他资本运作集团抑或产业投行,控制权、控股权、表决权,一致行动人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你也可以将“一致行动人”手段理解为一种控制权/股权的“杠杆”。 今日,为投行界同仁全面解析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关键性条款及其释义。中国资本市场的未来,一定是产业投行模式,传统的PE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OEM生产车间模式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尽管当前还言之尚早,但未来10年内一定会诞生一批产业投行集团的资本系。” 1、 一致行动协议要点分析 (1) 参与一致行动的股东 (2)该部分股东持股数额 (3)签署一致行动的目的 (4)一致行动意思表示及矛盾解

5、决方式 无论是主板上市还是新三板企业挂牌,均需要详细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明确控制权的稳定性。对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清晰的公司,在披露认定上述问题时较为简单。对于股权结构相对分散,或没有绝对较高持股的情形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稳定性便产生界定困难。 在实践中,为项目操作需要或为取得公司控制权、决策权的需要,股东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人,从而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高效、治理机构的稳定。 在实践中,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公司股东还可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结成一致行动人,共同成为公司的控制人,或者通过签署委托协议,委托某一股东行使其他股东的权利。一致行动协议也是用来确认

6、公司的控制权及核查控制权稳定性的因素。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一般包括四个基本点:(

7、1) 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 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 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 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或采取一致行动,主要旨在明确、稳定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在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时,将会存在如下要点信息:(1) 参与一致行动的股东 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不一定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如果其他小股东为保证对公司的影响力,同样也可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如江海股份002484,该公司IPO前,公司股东香港亿威投资有限公司直接

8、持有6,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其他47名境内自然人(中方股东)股东合计持有6,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但根据该公司披露信息,公司由香港亿威和中方股东共同控制,而非香港亿威单独控制。 其具体原因就是中方47名自然人股东其中46名自然人已签署委托协议书,授权公司股东、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代为行使其持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提案权、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这样公司形成了2大表决主体,即香港亿威与陈卫东代表的自然人股东。相似案例欧萨咨询(430319) (2) 该部分股东持股数额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因此在确认一致行动协议是要明确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9、数额。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一般情况的一致行动协议均采用此种认定方式。 如星奥股份(430574)案例,杨亚中、李明勇、陈斌3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保持在34%、33%、33%,均对公司形成重大影响;但任何一人凭借其股权均无法单独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选举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实施决定性影响。正是因为公司的股权结构特点,采取一致行动协议明确公司控制权问题。(3) 签署一致行动的目的 实践操作中,部分一致行动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如星奥股份(430574);也存在部分第二大、第三大股东为取得公司实

10、际控制权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如欧萨咨询(430319),该公司股东国淳创投持有公司30.71%股份,王小兵持有公司25.93%股份,张朝一持有公司25.93%股份,伍波持有公司6.22% 股份,夏志玲持有公司6.22% 股份,国际创投持有公司5.00%股份。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国淳创投,但股东王小兵与张朝一签有一致行动协议,因此将其二人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 一致行动意思表示及矛盾解决方式 一致行动旨在约定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提案、表决等行为保持一致行动,换言之,一致行动人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前达成一致的表决意见。因此,在一致行动协议中应该明确一致表决意见形成的方式。具体的

11、约定方式多种多样,但矛盾解决方式要切实可行且避免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形。如江海股份(002484),公司46名自然人股东授权公司股东、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代为行使其持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提案权、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在行使上述权利时,47名自然人股东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后由董事长陈卫东先生按照统一表决意见(占所有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总数50%以上的股东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如不能形成50%以上的统一意见,则股东意见中支持比例最高的表决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 新三板一致行动案例还可参照:科硕科技430 571;方林科技430432;长合信息430407;励图科技430398;伯朗特430394 2、 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内容 (1)“一致行动”的目的 (2)“一致行动”的内容 (3)“一致行动”的延伸 (4)“一致行动”的期限 (5)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6)争议的解决 (7)管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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