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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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根据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是指承担运营板块或部门管理职责,对部门绩效目标完成和团队建设负责的人员。 第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聘任。第四条 公司设置运营板块总监若干名;每个部门(项目部)设置总经理(经理)一名,副总经理(经理)若干名,以上人员统称为中层管理人员。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坚持以下原则:(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第二

2、章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条件第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工作业绩突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勤勉尽责,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善于团结同志,有全局观念;(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第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岗位职级为主管及以上级别;(二

3、)聘任为运营板块总监的,应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聘任为部门(项目部)总经理(经理)的,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聘任为部门(项目部)副总经理(经理)的,应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职务提拔原则上应在下一级职位工作两年以上; (四)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根据工作需要,特别优秀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第八条 提拔聘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原则上应当逐级进行。特别优秀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越级聘任。 第九条 新录用的人员,原则上试用期满后方可聘任为中层管理人员。新录用人员聘任为中层管理人员的,应符合任职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但第七条第三项除外。 第三章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程序 第

4、十条 新聘任为中层管理人员或职务提拔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议人选产生。建议人选可由公司领导提名,或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等方式产生。 (二)确定考察对象。综合管理部以书面形式上报建议人选,经公司总经理和党支部书记审签后,提交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确定考察对象。(三)考察。综合管理部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四)征求意见。综合管理部就考察对象征求纪检人员意见。(五)审定。综合管理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聘任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和党支部书记审签后,提交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审定。 (六)公示。综合管理部对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人选,在公司本部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七)聘任。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

5、的,由综合管理部按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八)任前廉政谈话。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其委托人,对新聘任人员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十一条 考察人选确定后,综合管理部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各方面,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十二条 任前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内容主要是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拟聘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岗位职级、拟聘任职务等。 第十三条 已聘任为中层管理人员的,因续聘、岗位调整、兼任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的,按下列程序聘任: (一)提名。由公司领导提名。 (二)审定。综合管理部提出聘任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和党支部书记审签后,提交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审

6、定。 (三)聘任。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审定结果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四条 新录用人员聘任中层管理人员的,试用期满后,综合管理部对其试用期表现进行考察,经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审定后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与员工岗位职级晋升同时进行的,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中层管理人员聘期管理 第十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实行聘期管理,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时间自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时间起计算。第十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聘期期满后,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档次,且符合聘任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继续聘任。第五章 中层管理人员解聘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

7、,中层管理人员自然解聘: (一)部门撤销的; (二)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三)中层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但延期退休的除外。 第二十条 聘任期间中层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档次的; (二)因工作失职、渎职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因严重违纪被追究行政或党纪处分的; (四)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调整,应当解聘现职的; (六)公司与中层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 (七)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履职的。第二十一条 出现第二十条情形的,综合管理部提出解聘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和党支部书记审签后,提交公司党支部

8、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本人应主动提出辞职。 第二十四条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层管理人员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六章 中层管理人员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 中层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与年度绩效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指标应反映部门绩效完成情况和团队建设情况。 第二十七条 员工可以对所在中层管理人员有关管理能力的指

9、标作出评价,作为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参考。 第二十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结果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薪酬分配、岗位调整和学习培训的依据。第七章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第二十九条 公司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重点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以下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中层管理人员,或不得同时担任中层管理人员: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讨论中层管理人员职务任免,或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中层管理人员,在其聘期内、聘期届满或解聘时,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才库,明确后备人才的发展方向,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后备人才队伍,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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