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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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进行财产保全分享到: 收藏 推荐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交警暂扣事故车辆期限将满,且调解未达成协议时,受害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呢?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对肇事车辆在一定时期内限制车辆所有人的支配、处理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一、诉讼保全申请。由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诉讼保全或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当事人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申请。二、诉前保全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已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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