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与竞业限制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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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期与竞业限制专题 一、服务期的相关规定 v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 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 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 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 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 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 的劳动报酬。 (一)什么叫服务期? v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劳 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 设定服务期的条件 v(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

2、训费用 v(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 v(3)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 ,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 v本法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 v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 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 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 酬。 v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必须处理好两个 关系:第一,约定与法定的关系;第二,调 动用人单位提供培训的积极性与保护劳动者 合法权益的关系。 案例: v赵某于1995年7月1日于某师锅炉厂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 限为8年,期限

3、未满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未履行时限 每月偿付对方违约金200元。1995年10月,由于物色到更 好的工作,赵某书面通知厂方。自12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 同。厂方同意解除,但是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18200元。 赵某拒不支付,仲裁后厂方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事实后认 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符合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 ,劳动关系一旦依法建立,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 力,本案中诶搞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 违约责任。判决如下: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2 、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在服务期的 合理报酬 v案例:小李毕业后被省城一家精密仪器厂录

4、用,第二年,经 过厂领导开会讨论,决定把发展潜力很好的小李派往上海接 受两个星期的 脱产技术培训,3万元的培训费用由厂里支付 。为了慎重起见,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规定小 李回来后要为厂子服务五年,工资将由现在的每月2200元提 高到3000元。 小李培训回来后,按照培训协议的规定在厂里继续工作。从 第三年开始,为了吸引优秀的人才,新入厂的员工工资有所 上调,与小李相同的技术岗位的工资已经上调为3200元/月 。小李要求厂方按此标准上调自己的工资,厂方称当初小李 脱产培训已经享受了厂方3万元的全额费用支持,而且协议 中明确规定小李的劳动报酬是3000元/月,当 初小李对此并 没有异议,

5、因而拒绝为其提高工资待遇,双方争执不下。 违约金的规定 v第一,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 v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 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v第三、专项培训费用一般可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 v第四、在培训过程中,应要求员工填写培训记录,提交培训 报告,注明培训时间。 v第五、企业必须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并要求员工 签字确认。否则可能“人财两空“,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二、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 v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 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

6、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 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 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商业秘密的特点 v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 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 程度的要求; v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 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v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 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v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 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区别

7、v(1)商业秘密保护是限制对商业秘密的泄漏和使用;竞业限制 是限制从事某种业务、行为和营业。前者是通过对知识产权 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用人单位的财产权利;后者是通过对劳 动者就业和择业的限制来维持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 v (2)竞业限制只是保守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它除了约定 保守商业秘密外,还可以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自己设立 竞争企业或者到存在竞争的企业工作。 v (3)保守商业秘密只是竞业限制的目的之一。除了这个目 的,竞业限制还可达到保护企业经营利益的目的。如避免离 职的劳动者因过于熟悉原用人单位情况而在竞争上给原用人 单位造成其他的不利等,这也目的未必与保护商业秘密有关 。 v(4)保守

8、商业秘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存 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义务的存在是有 期限的,在职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离职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 v (5)保守商业秘密可以是无条件的,竞业限制需要支付相 应的代价。 v (6)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或约定是一种侵权行为,它 可能引起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甚至刑事诉讼;违反竞业 限制协议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竞业禁止限制中又包括了保 守商业秘密,那么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既是侵权行为又是违 约行为。 v (7)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守商业秘密不能约定 违约金,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则可以约定违约金

9、。 (二)竞业限制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 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 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 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 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v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 业秘密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 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不可能面对每个 劳动者,企业每人给

10、一份经济补偿金也无力 承受。 2、竞业限制的范围要界定清楚。由于竞业限 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竞业限制一旦 生效,劳动者要么改行要么赋闲在家,因此 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 v3、约定竞业限制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自由竞争和 贸易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竞业限制本身是对自由竞 争的一种限制。因此,竞业限制的实施必须以正当利益的存 在为前提。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首先是存在竞争关 系,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业秘密的范围,劳动者承担义务 的范围被无限制的扩张,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v 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 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

11、争关系的其 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 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注意问题 v1.竞业限制可以有效避免高级和核心人才的流失, 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适用范围缩小 ,成本增高,代价高昂,企业应谨慎运用,不要轻 易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对没有保密义务的普 通员工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v2.约定竞业限制的,企业应按规定在劳动关系结束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如果企业没有尽 到这一义务,就无法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的义 务。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v3.为避免出现纠纷,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最好 明确本单位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可以列

12、出竞争单 位名单)。 v4.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定要记得约定违约金。只有 约定了违约金,一旦劳动者违约,即使企业没有损 失,也可以依据违约责任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如果劳动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话,企 业还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选一个 高的执行)。反之,如果事先不约定违约金,当劳 动者违约而没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话,企业是无法 主张赔偿的,即便造成损害,也要证明损失的存在 才可以要求赔偿。 案例: v某高级技术人员王某与其原来的用人单位A签订有服 务期协议,约定如果王某违约应该承担 70万元的违 约金。B公司急需王某这样的人才,经过猎头公司将 王某招聘至旗下,王某也愿意到B公

13、司工作,但是面 临着向A公司支付巨额违约金的难题,B公司考虑到 王某的技能,愿意替王某支付70万元的约金,于是 2007年3月,B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关于出资招用 的服务期协议,如果王某违约应该向B公司支付违约 金70万元。 v小章2007年7月大学毕业,和上海的一家单位 达成了工作意向,该上海单位承诺给小章办 理上海市户籍,但是要与小章约定3年的服务 期,如果小章违约应该承担两万元的违约金 。这两种做法是否合适? v小王在某IT公司从事编程工作,与公司订有三年期劳动合同,并签订有 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小王不管因何原因离开公司,一年之内不得 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否则承担违约金二

14、十万元;作为补偿 ,公司将按小王的守约情况给予经济补偿费.”后小王印个人原因辞职, 公司按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时,小王要求公司给予竞业限 制补偿金,公司未置可否。小王离开公司后未找工作,公司也仍未向他 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个月后,小王再次向原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而公司 表示:公司在终止劳动关系时未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就意味着放弃了令 小王遵守 竟业限制的要求,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金;此外,有销售部经理举报,小王在走的时候带走了公司非常重要的客 户名单,并在过去的三个月里,将一些重要客户介绍给了公司的竞争对 手,给公司造成几笔项目流失的损失。针对以上情况,

15、公司要求小王赔 偿损失; 而小王则要求公司赔偿与自己遵守三个月竞业限制协议相对应 的经济补偿。 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劳动者不作分类适 用的制度安排,是我国劳动法的一大缺陷。 v首先,一方面,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代表着企业与普通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另一 方面企业也要与他们订立劳动合同,而对于企业主要管理者而言,由于他们本身 就是企业的代表,因而总是会出现他们自己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的怪异现象(部 分居心不良者甚至能够利用这样的便利为自己获取不道德的利益); v其二,一方面他们被赋予重要职责而获得丰厚的报酬,另一方面,他们又可以像 普通劳动者一样获得相应倍数的加班工资,甚至他们中的部分人还很乐意利用有 利条件制造加班事实,自我加班以获取超额利益; v第三,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即便不胜任工作,不能实现企业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时所 期待的利益,企业也不能直接将之解雇(部分居心不良者甚至能够以自我解雇的 方式制造被企业解雇的事实,以牟取高额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他们又和普 通劳动者一样,享有不受制约的辞职权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凡此种种,不一而 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其雇用者之间更具有平等色彩,因此,对这一群体,应 当更多地参考用于调整平等主体间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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