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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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分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

2、的条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

3、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 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

4、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十)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

5、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十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十二)符合各类食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 四、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目前已公布发证食品目录为:(1)酱油、醋、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2)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3)糖果制品、茶叶、啤酒、葡萄酒和果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

6、、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产品类别:酱油、醋、啤酒、葡萄酒和果酒、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1、服务窗口: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稽查处(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47号)2、服务电话:0591-87828222(卢先生)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证的产品类别: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糖果制品、茶叶、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1、服务窗口: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地址:厦禾路668号701室)2、服务电话:0592-2200829(钟先生) 五、审批

7、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或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一式两份) 5、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两份) 7、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一式两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一式两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8、(二)受理 自接受企业提出的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专家审查和产品检验 受理申请的省级或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成审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前的产品检验。 (四)决定 国家质检部门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六、期限 (一)专家核查组现场核查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

9、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 (二)产品检验期限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在15日内完成发证前的产品检验(特殊产品除外)。 (二)决定期限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

10、者不予行政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七、收费标准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缴纳费用。 (二)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三)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

11、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文本)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点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填写说明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2、该申请书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填写附件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3、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4、产品名称及其品种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相应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5、年总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等经济指标均按

12、上年度填写。6、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和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2)企业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需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各一式两份; (3)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4)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式两份;(5)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如HACCP证书、进出口卫生注册(登记)证、矿泉水开采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一式两份)。7、该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8、该申请书一式两份(公章复印无效)。发证部门和受理部门各存一份。9

13、、该申请书用于首次许可证申请、期满换证申请和扩项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期满换证申请和扩项申请时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经济性质营业执照编号卫生许可证编号企业代码建厂时间企业总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占地面积 米2建筑面积 米2固定资产(现值)万元流动资金万元年产总值万元年销售额万元年缴税金额万元年利润万元主导产品名称是否取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证书号)是否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证书号)申报产品情况产品名称及其品种产品执行标准项目总投资 万元(注册)商标批量投产时间商标注册号年设计能力(吨)年实际产量(吨)生产值 万元年销售额万元年缴税额 万元年利润 万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意见 年 月 日(印章)审查结论出厂检验方式审查组长:年 月 日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定意见年 月 日(印章)省级质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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