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文档)注册会计师考试章节学习及重难点分析考情预测分析之第06讲_代理的基本理论、委托代理、诉讼时效基本理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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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单元 代理制度【考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2级)(2000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基本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1.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提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2、范围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分(1)代理VS委托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从事的事务不同;涉及当事人不同。(2)代理VS行纪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法律效果不同;是否有偿不同。(3)代理VS传达独立性不同;行为能力要求不同;适用范围不同。【考点2】委托代理(3级)(2011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案例分析题)【解释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解释2】委托授权

3、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其中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1.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代理权的滥用(“有权”但“坑爹”)无权代理(“无权”却“乱来”)自己代理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双方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提示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提示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解释】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在民事法律行为类型上应当定性为效力待定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的追

4、认与否。【提示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考题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2015年)A.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义将乙的一台塔吊卖给自己B.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义卖出一台塔吊,该塔吊由甲以丙的名义买入C.代理人甲与买受人丁串通,将被代理人乙的一台塔吊低价卖给丁D.代理人甲在被代理人乙收回代理权后,仍以乙的名义将乙的塔吊卖给戊【答案】ABC【解析】(1)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选项C);(2)选项D属

5、于无权代理。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具体见“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3.表见代理【解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2015年案例分析题)(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代理人无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提示】通常表现为:(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2)表见代理的效果

6、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考题单选题】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下落不明。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

7、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答案】D【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二单元小结】第三单元 诉讼时效制度【考点1】诉讼时效基本理论(2级)(2009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1.诉讼时效的概念(1)基本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2)特点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

8、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提示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提示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提示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

9、人约定无效。【考题单选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甲要求还款;在诉讼中,甲仅表示其无力还款。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2年)A.人民法院应判决支持乙的诉讼请求B.人民法院应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C.人民法院应要求甲就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进行举证D.人民法院应要求乙就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进行举证【答案】A【解析】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在本题中,“甲仅表示其无力还款”,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解释】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区别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适用对象债权请求权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援用主体由当事人主张后,法院才能审查,法院不主动援用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法律效力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年)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B.除斥期间适用债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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