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权益法律保障与和谐社会构建 ——以社会性别平等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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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性权益法律保障与和谐社会构建 以社会性别平等为视角 李春茹陈苇冉启玉。 ,男女平等发展既是人权问题,也是实现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前 提。自1 9 9 5 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中国政府积极履行对国际 社会的承诺,采取多种措施,努力促进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婚姻 家庭等领域的平等,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在我国,男女两性在某些 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差距。本文试图通过考察我国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教 育、婚姻家庭领域的现状,分析现行法律对女性权益保障的不足,提出修 改、完善现行法律的建议。 一保障女性权益对促进女性发展 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政府在社会主义建设

2、新时期的新目标。其中,男女 平等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首先,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客观上要求两性获得平等的发 展权。如果女性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就难以保障女性的社会地位,从而削 弱女性的能力,减少其对社会的贡献,不能充分发挥女性在社会进程中的作 用,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性发展就会遭到破坏。其次,和谐社会是公正、平 衡的社会。女性与男性平等发展是社会公正的前提。正如1 9 9 5 年在我国召开 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认为:“妇女地位提高和两 性平等的实现属于人权问题,是社会公正的前提。她们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的、 李春茹,西南政

3、法大学教授;陈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冉启玉,西 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 1 6 国际视野本土实践 公正和发达的社会的唯一途径。妇女赋权和两性平等是实现政治、社会、经 济、文化和环境安全的先决条件。”男女的不平等发展,不仅有失公正,而且 会导致现实生活中两性的不平衡发展,最终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们认为,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女性的发展,女性发展需要法律的切实保 障。然而,对男女的平等保护并非意味着完全受同样的保护。由于历史原 因、社会体制及传统习俗等多方面的影响,两性社会地位差距较大。加上男 女之间生理上的差异,一些对两性同等适用的法律,实施的结果可能对女性 不利,往往背离法律平等保

4、护的初衷。因此,立法者应当具有性别视角,考 虑男女的现实地位及差异,针对女性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护,这样才有利 于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平等,才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 中国女性权益法律保障的现状考察 依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教育法等规定,中国女 性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女性的受教育权、参政权、就业权、婚姻家庭权及土 地使用权等。 ( 一) 中国女性受教育权实现的现状 根据2 0 0 5 年8 月中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 白皮书,中国政府在致力于消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不断改善女童受 教育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目前我国男女两性在受教育方面的 差距仍然存在:

5、第一,农村女性文化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根据全国妇联、国 家统计局2 0 0 1 年9 月5 日发布的调查报告,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 的比例是4 2 3 ,比男性低2 0 8 个百分点;5 8 8 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的 文化程度,比男性高2 1 9 个百分点;女性文盲率为1 3 6 ,比男性高9 6 个百分点。第二,尽管女孩与男孩的入学率差距不大,但是从完成学业的 情况看,男女之间的受教育状况仍然存在差距。根据2 0 0 0 年1 1 月1 日进行 的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在1 0 1 4 岁学龄儿童的辍学人口中,女孩占 5 7 9 ;在农村1 0 1 4 岁组没有上过学的人1 2 I 中,6

6、 0 7 是女性。第三, 农村女孩及流动家庭女孩受教育状况更加令人担忧。在农村,女孩的入学机 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资料来源:h t t p : W V W s t a t s g o v c n o 郑真真、连鹏灵:“中国妇女的受教育状况”,载谭琳主编1 9 9 5 2 0 0 5 :中国 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 0 0 6 年版,第2 5 3 4 页。 女性权益法律保障与和谐社会构建 1 7 会少于男童,而失学的可能性却高于男童。由于两性实际受教育的不平等, 导致其文化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这较大地限制了女性在政治、经济等领域 的发展,并导致贫困女性多

7、于男性。 ( 二) 女性参政权行使的现状 参政是妇女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能使妇女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拥 有更大的发言权,这些法律和政策将促进妇女在其他领域的发展。 1 9 4 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1 9 9 5 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 大会以来,中国女性参政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我国女性参政仍然存在以下 问题:第一,女性参政的比例远远低于男性,在国际社会的排名持续下降。 从1 9 7 5 年以来,我国女性人大代表的比例始终徘徊在2 l 一2 2 之间, 1 9 9 4 年各国议会联盟排名,中国在世界排名第1 2 位,而1 9 9 9 年下降到第 2 0 位。到2 0 0 3 年,

8、在世界的排名已经降至第3 7 位,2 0 0 5 年9 月,该排名 则降至第4 2 位。第二,女性担任高级职务的比例仍然较低。根据中国 人口年鉴2 0 0 3 ,在1 7 5 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女干部的比例仅为5 1 , 这一比例比排名最后的塞拉利昂还低3 个百分点。第三,我国女干部的参 政质量有待提高。我国有学者指出:“一些女性虽然进入了领导机构或岗 位,但本身缺乏性别敏感,不懂得如何将社会性别议题纳入各项决策主 流”以上因素使得女性在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中不能对决策者施加正 面的影响,从而无法从法律和制度的源头上消除男女两性的不平等。 ( 三) 女性就业权实现的现状 我国政府在促进妇女就业

9、方面已采取多种积极措施,并取得了很大成 效。然而,在就业过程中仍存在某些性别不平等现象。 第一,女性就业的质量和层次明显低于男性。据我国学者调查,我国就 业女性人员中,只有6 4 的女性从事的是技术和管理工作( 男性为 1 0 9 ) ,7 9 从事的是体力型和非管理类的劳动,其中6 0 1 的女性从事 的是技术含量和经济收益相对偏低的农业工作( 比男性高9 4 ) 。女性 的就业质量和层次决定着女性的经济地位,也决定着女性对男性的依赖程 丁娟:“中国妇女的政治参与状况”,载谭琳主编1 9 9 5 2 0 0 5 :中国平等与妇 女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 0 0 6 年版,第6 2 页

10、。 社会保障与女性成才,资料来源:h R p :w w w w e s t w o m e mo r g 。 刘伯红:“国际妇女参政运动的新趋势”,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 科学版) 2 0 0 6 年第2 3 卷第5 期,第4 3 页。 蒋永萍:“中国妇女的就业状况”,载谭琳主编1 9 9 5 2 0 0 5 :中国平等与妇女 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 0 0 6 年版,第3 6 、4 0 一5 l 页。 1 8 国际视野本土实践 度。并且,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在就业中很难进入管理层。 第二,就业中歧视女性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2 0 0 6 年有学者对重庆市 某高校毕业生就

11、业情况的调查显示,有6 7 的女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普遍 存在男女不平等的情况,而6 0 的男生认为是局部存在。此外,就下岗女 工再就业而言,由于其年龄、技术等方面本身已经不占优势,加上性别的歧 视,往往更加限制了下岗女工的再就业。 第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男女两性不同的退休年龄( 男年满6 0 周岁,女 年满5 5 周岁) ,既侵害了女公务员的平等就业权利,又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 女性的经济权益和政治权利,并造成了女性人才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国家和 用人单位的负担。“男女付出的教育成本是一样的,而女性早退休5 年,给个 人和国家都带来了损失”。根据2 0 0 6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12、 国家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 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我们认为,就个人而言,退休年龄不同,导致 男女两性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都不平等。因为女公务员提前5 年退休,直接 地减少了女公务员进入国家领导层和单位决策层供职的机会( 这也意味着减 少了其增加工资的机会) ,还可能丧失国家普遍增加公务员工资的机会。我国 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与工龄密切相关,例如,两位同龄、同博士学历、同时 参加公务员工作的女性与男性,依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女性比男性退休提早5 年,这就意味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前者的工龄比后者短,前者的退休 金也必然比后者少。这些都进一步加大了男女

13、公务员领取退休金的差距。就 单位和国家而言,由于女公务员提前5 年退休,其提早5 年停止缴纳和积累养 老保险金,提早5 年享受退休金待遇,国家和用人单位对女性的使用成本比男 性更高。从长远来看,这十分不利于女性人才的培养,不利于实现女性与男 性平等就业,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女性人才的作用。 ( 四) 女性婚姻家庭权行使现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民法通则及婚姻法 对男女平等原则作了具体规定。近年来,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逐步提 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 2 0 0 5 年版,第1 7 8 页。 李春茹、陈苇、高伟:“女大学生就业调查实证研究”,2

14、0 0 6 年1 2 月重庆市 “女大学生就业暨女童就学”论坛交流论文。 蔡敏:“首都师大终结执行1 6 年的同龄退休规定:该校女教师表示,我们只要求 平等”,载中国妇女报2 0 0 7 年4 月2 8 日第一版。 女性权益法律保障与和谐社会构建 1 9 高,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但是,在我国婚姻家庭中仍然存在男女不平等 现象。据2 0 0 3 年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2 7 亿个家庭中,3 0 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8 5 以上是妇女。在家庭中,以女性为主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仍未改变。 据调查,在8 5 以上的家庭中,做饭、洗碗、洗衣、打扫卫生

15、等日常家务 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达4 0 1 个小时, 比男性多2 7 个小时。城镇在业女性每天的家务劳动时间平均为2 9 个小 时,仍比男性多1 6 个小时。此外,有些家庭中夫妻的经济收入仍存在较 大差距,使女性在家庭中难以摆脱对男性的依附地位。 ( 五) 女性土地使用权实现的现状 土地是我国农村妇女最重要的生活资料,是其生存的资本。我国的 土地承包经营法以及2 0 0 5 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对妇女土地 权益保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女性作为一个 特殊群体,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经常遭到侵犯。据2 0 0 5 年我国学者调查 显示。在

16、被调查者中,妇女土地权益受侵犯的现象在不同年龄的女性中都不 同程度的存在:在7 6 0 名被调杏的未婚妇女中,有3 6 0 人被分配的土地使用 权少于男性,占4 7 ;在1 8 7 0 名被调查的已婚妇女中,有1 6 的被调查的 已婚妇女没有被分配土地;在1 0 3 0 名被调查的丧偶妇女中,有2 2 0 人的土 地被减少,占被调查者的2 l ,另有3 4 0 人丧失土地使用权,占被调杏者 的3 3 ;在9 8 0 名被调奁的离婚妇女中,有4 8 0 人的土地使用权受到不同 程度的侵害,占被调查者的4 9 ;在2 8 0 名被调查的再婚妇女中,没有土 地使用权的占5 4 。此外,在全部4 9 2 0 名被调查的妇女中,有3 9 0 人因地 方法规和村规民约的规定丧失了土地使用权,占被调查者的8 。 三 中国女性权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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