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诉讼程序实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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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连带责任诉讼程序实现研究 姓名:李明晋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 指导教师:彭熙海 20081010 摘 要 连带责任制度旨在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目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与之相配套的诉讼模式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且规定不详。由于这一诉讼模式与 连带责任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矛盾,使得连带责任制度在诉讼实践中不但 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而且因为司法机关的随意适用给合法利益造成伤害。 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程序法设计的基础,诉讼程序应该是以实体法 的法律关系获得圆满解决为最大目标,连带责任诉讼程序的设计也应当建立在连带 责任实体法原理的基础上。为

2、解决连带责任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在诉讼制度 中被扭曲的现状,应走出目前连带责任制度研究中实体法与诉讼法相互隔离的误区, 将其作为实体准则与程序规范相结合的统一整体进行研究。 在连带责任的实体法原理方面,应重点研究连带责任的性质、内外部效力等核 心问题,厘清民法学界对其性质特征认识混乱的地方;在程序法方面,应围绕连带 责任实体法的要求,借鉴其他国家立法成果确立符合其性质的诉讼模式即类似必要 共同诉讼。 在确立其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之后,根据连带责任诉讼的案件特点进行系统的 程序设计,对连带责任诉讼中的当事人确定、管辖、举证责任、诉讼时效中断、法 官阐明权、判决形式及效力、执行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3、。 只有在连带责任实体法原理与诉讼法设计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诉讼程序 真正起到保障实体法的作用,才能完善连带责任制度,使立法效果得以实现。 关键词:关键词:连带责任;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程序设计 Abstract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is aiming at protect the benefit of the creditor, but which fails to achieve this goal because of the necessary common procedure we take, and the rights and obl

4、igations in the system of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are conflict with the procedure law. The civil substantive law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procedure law, and the biggest goal of the designee of the procedure law is to perfectly solve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on the civil substantive law. The theor

5、y of the system of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is also the firm foundation of the designee of the procedure law, we should analyze the theory of the system of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as a whole of the combination of substantive law with procedure law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mentioned abov

6、e. Next, we should analyze the theory of the system of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especially the nature and effect from both the appearances and insides, which makes those problems clear that obsesses theory circle of the civil law for a long time and lay a standard foundation of the designee of t

7、he procedure law and regard the value of the procedure as similar necessary common procedure. Further, we should research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cedure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system and emphasiz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cedure, and further analyze the ascertain of t

8、he procedure parties , jurisdiction of the case, onus probandi, suspension of prescription, rungspflicht, validity and the execution of the judgment in detail. The aim of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system can only be achieved and the system can be improved by the combination of substantive law with

9、 procedure law. Keywords: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Similar necessary common procedure system; Designee of the procedure III 湘潭大学湘潭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 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 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 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 体, 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

10、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 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 允许论文被查阅和 借阅。 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 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1 第 1 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连带责任制度因其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独特优势而备受瞩目。它兼具实体准 则与程序规范,肩负补偿救济、惩罚

11、过错、预防不法等多项功能,对债权人、责任 人的利益影响甚巨,因此,连带责任制度一直是民法学界和民诉法学界关注的重点、 难点问题。 然而,现行法对连带责任的规定颇为任意和混乱,理论界对该制度缺乏深入、 系统的研究,导致司法实务中对该制度的具体运用也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连带责 任制度非但不能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反而因司法机关的随意适用而给经济生活带 来诸多不利。具体表现在实际案件审判中,连带责任之诉常常走两个极端,一是一 并适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法院依职权强制追加相关当事人,全然不顾原告意愿。 这样固然可以通过一个诉讼查清案件事实,一并解决争议,避免裁判矛盾,但是扭 曲了诉讼解决纠纷的内在机制,造

12、成审判权对诉权的压制,改变了民事实体法规定 的权利保护要件,限制了诉权的行使自由;另外一种审判模式是“分拆立案”,法 院过于强化连带责任的独立性特征,诉讼累累,这一做法极易导致裁决矛盾的产生, 降低办案效率,加重当事人负担,其中不乏法院自身利益的考量。 据此,本文针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制度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 要求与程序法上的制度设计严重脱节这一现实,提出诉讼程序应该是以实体法上的 法律关系获得圆满解决为最大目标,不能因为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技术上的问题,使 得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造成矛盾。本文力图在连带责任实体法律制度与诉讼法律制 度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使这一制度的立法效果得以实现

13、,在实践层面实现动 态交融。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就国内研究现状而言,民事实体法学界与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各自 为政,相互隔离。民法学者多从多数人之债的实体法角度对此展开探讨,然而对连 带责任的性质、效力、构成等基础核心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研究的尚不多见。如寇孟 良(寇孟良.论民法通则中的责任.中国法学,1988 年(20):46)认为, 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分别承担 共同责任,或者由两个以上当事人中的二人或数人对其他人的民事责任分别承担或 顺序承担的法律制度。”这一定义过为宽泛,包括了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这两种多 数人责任,混淆了他们与连带责

14、任的区别,抹煞了连带责任的个性,不足采信;李 2 由义(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628 认为,连带责任即“由于 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产生的民事责任。”这一观点实际上只列举产生连带责任 的两种原因,涵盖范围过窄,未能揭示连带责任的内涵;王泽鉴(王泽鉴.侵权行 为法.台北自版,1998:6)认为,连带责任是指“债之效力及消灭,一人所发生事 项,对于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亦生效力”,但其观点并未指出一人所发生事项对他人 产生效力的原因,有缺乏概括性之嫌。在连带责任的性质问题上也是众说纷纭,尤 其对于连带责任的独立性特征缺乏认识。 连带责任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一个需要从程序上解决

15、的问题。民诉学者 多从共同诉讼理论视角单向度进行透析,然而有分量的成果并不多,更缺少对实体 法的追随,且立法与学说界对于连带责任的诉讼形态见解不一,有传统观点“独立 诉讼说”、“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说”,也有与国外现代理论同步的“类似必要共同 诉讼说”( 齐树洁著: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仍然是单一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模式,而无类 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系统规定,相关国家理论界对于该类新型诉讼的呼声亦越来越高, 如日本中村英郎的著作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和李祖军主 编的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篇(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16、版)中均有相关论述。 此外,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双方学者对彼此关于连带责任的研究成果置若罔 闻,缺少必要的沟通和默契,也造成了连带责任制度的实体权利义务与诉讼程序设 计的严重冲突与脱节,连带责任司法适用受到巨大制约。只有在连带责任实体法原 理与诉讼法设计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才能使这一制度的立法效果得以实现, 才能在实践层面实现一种良性互动。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本文充分运用逻辑推理、比较研究、经济分析、实证分析、价值判断等方法, 力图全面系统深入地分析解决连带责任诉讼的程序实现问题,实现连带责任实体准 则与诉讼规范的融合。 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连带责任诉讼的程序实现问题,把连带 责任作为实体准则与程序规范相结合的统一整体进行研究。同时注重运用多种分析 方法,特别是交叉学科比较分析方法和经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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