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强制措施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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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强制措施应当注意的事项提交人: 鲁志良 发表时间: 2012-07-02 16:11:10.0 文章内容: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如何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实际问题。之所以说是面临的问题,是因为行政强制法对实施强制措施提出了很多要求,与我们以前熟悉的做法有许多的不一样,因此,学习掌握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要求,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范,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成为我们的必修课。 强制措施只是查办案件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但它又是一个可以独立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诉讼)。从 2012 年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以来的情况看,许多执法人员还是凭经验,按老办法办事,以致强制措施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办案质量。因

2、此,如何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1、现场检查笔录 实施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笔录,详细记录现场情况。 2、通知当事人到场 强制措施直接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的财或物,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是否在场是一个很重要情节,不能马虎。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当事在场和不在场两种,如果当事人已经在场,则不存在“通知”,只需记录当事人的身份、职业、职务等情况即可。如果当事人不在现场,而只有小工的时候,需要通知当事人。以什么方式通知,法律上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办案实际,因为是在现场,不可能事先书面通知,只能根据当时情况,电话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场。在现场笔录

3、中,必须记录通知的情况。这是必须的内容。如果现场笔录没有此项内容属于程序违法。 3、听取陈述申辩,告知救济途径。 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权利,复议、诉讼的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这些内容要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其中,救济途径在强制措施决定书里面有,因此笔录中可以记录简要些。 4、扣押延期需要书面告知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30 日到期不能结案的,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也是 30 日。延期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这一点要高度重视。 另外,扣押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有明确的扣押期限的,必须按照该法律法规的时限执行,如无照经营,扣押期限为 15 日,

4、可以延期 15 日,合计只有 30 日的期限。 5、送检期间不含在法定扣押期限内 对物品需要进行送检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送检期间。但送检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6、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五种情形出现的时候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7、其他注意事项 (1)主体要合法,必须是县工商局的名义进行,而不能以分局、所的名义。 (2)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没有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参与行政强制。 (4)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人员实施工商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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