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缸柴油机 58.82 kW<功率≤132.60kW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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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缸柴油机58.82 kW功率132.60kW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00-607-60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服务网 网址: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编号:编号:XK06-002XK06-002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多缸柴油机 58.82 kW功率132.60kW】 20112011 年年 1 1 月月 1919 日日公布公布20112011 年年 3 3 月月 1 1 日日实施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内燃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2011)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 400-607-60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服务网 网址: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I 目录 1总则 1 2工作机构 1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7 5.3 内燃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9 5.4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

3、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0 5.5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1 6证书和标志 19 6.1 证书 19 6.2 标志 21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2 8监督检查 22 9收费 23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3 11附则 23 附件 1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24 附件 2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9 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1 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42 附件 5 检验报告 43 附件 6 第二代单缸柴油机定型试验报告 47 附件 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

4、 II 办产业2008398 号). 55 附件 8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57 内燃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 400-607-60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服务网 网址: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1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 为了做好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 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5、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 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产业2008398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燃机产品,划分为 6 个产品单元(见表 1) 。 表表 1 1内燃机产品单元、产品规格内燃机产品单元、产品规格 序序 号号 产品单元产品单元产品规格产品规格起动方式起动方式用途划分用途划分 1第二代单缸柴油机 功率13.24kW 手柄起动、 回弹式 绳索起动、 自动起 动 低速货车(含三轮汽 车)用、移动用、固 定用 功率13.24kW 2单缸柴

6、油机 功率13.24kW 功率13.24kW 3多缸柴油机功率58.82kW 汽车用、 低速货车 (含 三轮汽车)用、非车 用 4多缸柴油机58.82 kW功率132.60kW 5多缸柴油机132.60 kW功率560kW 6汽油机 功率9.0kW 绳索起动 (回弹式 或简易式) 、自动 起动 通用 助力车用 9.0kW功率30kW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燃机产品,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 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燃机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 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

7、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 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2 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 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

8、查部)设在中国 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组织起草内燃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内燃机 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内燃机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 和建议;组织内燃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内燃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 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机械产品审查部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 46 号 邮政编码:100823 电话:010-68594897、68594718、68594860、68594988 传真:010-68527524 电子信箱:jxcpscb cm

9、if-zhl 联 系 人: 李建林 李燕霞 张京京 杨洁华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燃机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

10、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 件 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

11、540 号)、 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2005 第 40 号令)的要求,限制单缸柴油机 内燃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 400-607-60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服务网 网址: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3 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 ;淘汰落后产品 4146 柴油机、E135 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 2、4、6 缸三种机型) 、TY1100 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165 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 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

12、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产业 2008398 号) , “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是指比油耗、比质量、排放、噪声方面符合条件(在规定 限值以内)的单缸柴油机(详见附件 6) 。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 别”栏填写内燃机,“产品名称”栏填写内燃机,“产品单元”栏按表 1“产品单元”栏填写,“产 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 的“产品规格、起动方式及用途划分”填写。

13、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 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全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涉及单缸柴油机产品的,应提交省级发改委、经贸委出具的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到期 换证除外); 4.1.1.5 申请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企业应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定型试验报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产业 2008398 号)文件,申请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

14、企业应提交符合“发改办产业2008398 号” 文 件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的合格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定型试验检验报告(样式见附件 6),定 型试验检验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见(附件 1)。 除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外的其他单元定型试验报告在实地核查时交审查组。定型试验报告应 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覆盖产品单元中的产品规格、起动方式及用途。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 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 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

15、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4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

16、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 验合格(每一个定货合同为一批),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 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 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 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 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 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4)进行 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 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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