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上传人:E**** 文档编号:118197486 上传时间:2019-12-11 格式:PDF 页数:50 大小:398.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5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姓名:赵雪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 指导教师:王雨本 20100301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 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I 摘 要 摘 要 股利是股东资产收益的重要表现形式,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性收 益。而股利分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一种商业判断行为,分或不分,分多少都由股 东会而非股东个人来决定, 这就容易使控股股东滥用表决权造成股东会决议不公的情 况。当公司没有宣告股利方案或回避分配股利时,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和地位要求公司 分配股利就构成了本文所讨论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利分配请求权受

2、侵 害问题提供了几种间接救济途径,股东会决议无效、可撤销之诉、异议股东的股权回 购请求权、股东违反诚信义务之损害赔偿责任、股权转让以及司法解散都可以为股东 提供司法救济,但是这几种间接救济途径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 题。西方国家设立了强制股利分配之诉,对股利分配请求权进行直接的保护,这对我 国司法介入股利分配具有借鉴意义。股利分配请求权作为股东权的一项权能,属于期 待权,是具有可诉性的。但是股利分配毕竟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司法干预需要一定的 理论支撑和条件限制。期待利益落空理论、股东诚信义务理论、禁止权利滥用理论以 及禁止拒绝裁判和法官造法理论都为司法干预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支持;

3、 穷尽内部救 济和大股东恶意成为司法干预的条件限制。另外本文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探索构建 强制股利分配之诉的制度构架,尝试既从立法角度又从操作层面,对强制股利分配之 诉进行系统而全面的阐述。 关键字关键字:股利分配请求权 公司自治 司法干预 司法救济 强制股利分配之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 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II ABSTRACT ABSTRACT Getting dividends is an important right of the shareholders based on the identity of the shareholders. The divid

4、end distribution for the company is in the scope of self-autonomy, which is a business behavior. The decision of the dividend distribution is made by the board of shareholders, which is easy for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to abuse their voting rights, resulting in unfair resolution. When the compan

5、y did not declare dividends or escape the distribution of dividends, shareholders have the right of dividend distribution, which is based on the identity and status of shareholders. Chinas Company Law provide several indirect ways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dividend distribution, but these types of ind

6、irect benefits has certain limitations and can not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problem. Western countries have set up litigation of mandatory dividend distribution for providing direct protection to shareholders, which should be learned. The right of dividend distribution as the fundamental right of sha

7、reholders belongs to expectant right, which can be protected by law. However, dividend distribution is a company self-government matter, judicial intervention requires certain theoretical supports and conditions allow. Looking forward to the expected benefits theory,interests of frustration theory,

8、theory of shareholder fiduciary duty, and judges law-making theory, these all provides a theoretical support to judicial intervention; on the other hand, exhaustion of internal remedies and major shareholders in hostile should be neccessary conditions of judicial intervention. In addition, based on

9、existing legal framework, in view of structuring the litigation of mandatory dividend distribution of our country, this thesis create Chinese litigation of mandatory dividend distribution both from a legislative view and from an operational level in the end. Key words: right of dividend distribution

10、 company self-government judicial intervention judicial protection litigation of mandatory dividend distribution 独 创 性 声 明 独 创 性 声 明 本人郑重声明:今所呈交的 论文是我 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尽我所知,文中 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 写的内容及科研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或其它教育机 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作者签名 作者签名: 日期:日期: 年年 月月 日日 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

11、明 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有关规 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借阅或网 络索引;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取影印、缩印或 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作者签名: 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日期: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 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第 1 页 共 46 页 引 言 引 言 公司契约论认为,公司是股东之间定契的产物,是为了股东利益而存续经营的, 股利则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可获得的一种收益, 股东可基于

12、股东身份请求公司进 行股利分配,从而实现自身的财产性权利,这就是股利分配请求权。但是股利分配属 于公司自治范围,由股东会审议决议,因此股利是否分配,怎样分配均由公司自主决 议,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是无权单独决定的。另外,司法对于这种内部事务是倾向于 充分尊重、不予干涉的。但是无限制的权利必然造成权利过度扩张乃至滥用,公司自 治权也一样。公司中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可能会利用资本多数决的股东会决议机制, 打着公司自治的幌子,谋求不当私利,侵犯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因此,我们 有必要探讨如何对股利分配请求权进行保护。 股利分配请求权分为两种, 一为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 二为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 由于

13、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前提条件为股东会已经宣告股利,其性质属于债权,法院 可以基于债权理论对该类型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提供保护。 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存在于 公司没有宣告分配股利或回避分配股利的情况中,其性质属于期待权。对于抽象股利 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即强制股利分配之诉,我国法律既没有规定,司法实务也不 予受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股东可以通过事先的章程约定或事后的间接救济 途径来寻求保护,这些间接救济途径包括股东会决议无效、撤销之诉、异议股东的股 权回购请求权、股东违反诚信义务之损害赔偿责任、股权转让以及司法解散。但是这 些间接救济措施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从根本上保护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

14、由于 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具有债权性质,可以得到法律的直接救济,对其的司法保护本文 不再赘述,本文所讨论的问题主要是对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即强制股利分配之诉源于美国。 美国道奇诉福特 汽车公司案开创了强制股利分配之诉的先河,之后法国也出现了强制股利分配之诉, 英国也通过“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对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进行保护。股利分配虽 属公司自治事务,但是一旦出现大股东恶意或不公平的情况,崇尚自由的西方国家也 会引入司法干预,从而对大股东权利进行限制,保护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面 对法律真空以及现实的需求,我国是否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强制股利分配之诉

15、 呢?对此问题, 理论界有不同的声音。 有学者认为, 股利分配是公司自主决议之事项, 是公司基于自身发展考虑而做出的最优化选择, 司法不应介入。 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 认为公司应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不得侵害股东的股利收益权,当大股东滥用 权利时就该有司法干预。对于学术界现有争论,本文拟对其中利害关系进行梳理、推 敲,提出司法干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设置强制股利分配之诉的适用条件,既防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 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第 2 页 共 46 页 司法权的滥用,也保障公司经营所需的自由空间。本文将立足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则, 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构建出我国强制股利分配之诉的制度体系。 最后, 需要说明的是,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都具有股利分配的问题。 但是,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 股票转让存在成熟的二级市场, 股东可以用 “用 脚投票”的方式来进行自救。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 它不存在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发达的标准化公开市场,中小股东很难进行股权转让, 尤其是转让具有股利分配问题公司的股权。因此对他们来说,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 尤显重要。基于以上理由,本文主要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利分配请求权问题,当然 相关问题的讨论也适用于具有封闭性质的非上市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